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字第2號自 訴 人 陳天順自訴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吳啟瑞律師被 告 鄭宇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宇倩犯毀損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宇倩係○○市○○區○○○路0段之「國○○品」社區之住戶,陳天順則係「國○○品」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並於民國112年6月至114年5月間係「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鄭宇倩竟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國○○品」社區之電梯內,徒手將電梯內由「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紙本公告等文書取下帶走,致令前開文書喪失繼續張貼及周知效用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國○○品」社區含陳天順在內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嗣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天順向本院提起自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條、第249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宇倩經本院於115年3月11日當庭諭知下次審判期日為115年4月29日,仍於該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節,有本院115年3月11日、115年4月29日審判筆錄、報到單(見本院自卷第124、125、145、147頁)附卷可稽,經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認係應科罰金案件,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案據以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經自訴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自卷第122、123、171至17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徒手取下如附表所示之公告文書,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他人文書犯行,辯稱:113年4月20日我取下公告後,有於10分鐘內再貼回去,113年4月22日,我不記得我有沒有貼回去,但我並沒有將公告丟入社區大廳的垃圾桶,且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僅見我有將公告取下觀看,並無法證明我有「毀損」、「丟棄」該公告云云。經查:
(一)自訴人為「國○○品」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徒手取下如附表所示之公告文書等節,業據證人即自訴人陳天順、證人即「國○○品」社區保全人員沈○○於審理時證述(見本院自卷第153至160、161至171頁)明確,並有社區電梯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本院115年4月29日審判期日當庭勘驗社區電梯監視器錄影畫面及附件、社區物業工作日誌、社區物業所拍攝之照片、如附表所示公告文書及臺北市○○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見本院審自卷第49、51、139至144頁、本院自卷第83、149至152、177至209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證人即自訴人陳天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係於112年6月至114年5月間擔任「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113年4月20日晚上約6、7時許,我經物業黃總幹事通知被告有取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公告,我們就先通知被告不要再撕電梯內公告,因被告並無貼回,亦無返還,我就請總幹事把公告內容再重新印一次貼上去,至少於113年4月21日就已經再重新印制後貼回。後於113年4月23日,再經黃總幹事告知被告於113年4月22日把公告丟於垃圾桶(置於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附件圖30、31標示處牆面後方,見本院自卷第215頁),證人沈○○有將此事寫在工作日誌上,後來我有交代被撕下的公告要重新貼回等語;證人沈○○則證稱:我於113年4、5月間有擔任「國○○品」社區之保全人員,因為我於113年4月22日,在1樓大廳櫃台後面、就是管理員後方(即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附件圖30、31標示處牆面後方)的垃圾桶發現有社區的公告資料,我就有寫工作日誌,並報告給黃總幹事,但之後黃總幹事怎麼處理我就不清楚了,該丟入垃圾桶的公告因為邊邊角角有破碎,無法再繼續張貼,故社區有重新再貼其他公告等語。又佐以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公告取走,並無貼回或返還等情甚明,則被告空言辯稱113年4月20日將公告取走後,有於10分鐘內貼回云云,實非可採。
(三)又被告雖辯稱於113年4月22日,並未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公告丟入垃圾桶云云,然經本院當庭勘驗113年4月22日現場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為如下:1、監視器地點01(電梯內):畫面一開始,電梯內兩側共有4 份公告【圖23】,並可見電梯正往上至七樓,於17:27:46電梯門打開,被告進入電梯【圖24】。被告進入電梯後,先按一樓之按鈕,並依序將畫面左側電梯壁板上之2 份公告取下【圖25、26】,再轉而將右側電梯壁板上之2 份公告也取下【圖27、28】後,於17:2
8:17走出電梯【圖29】。惟就上開被告所帶離電梯之公告內容均無法辨識。2、監視器地點13(電梯外)時間:17:28:09-17:29:24勘驗結果如下:(影片有加速播放)於17:28:37被告出現在畫面中,手中拿著一份資料從電梯走出,並往畫面上方走【圖30】。後於17:28:49再走回電梯之方向,然手中已不見該份資料【圖31】。復佐以上開證人陳天順及沈○○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於當日取下公告走出電梯後,約20秒後即手中拿著1份資料走向1樓大廳管理員處,復再經12秒後,隨即走回電梯方向,惟手中已無資料,後證人沈○○於當日傍晚即於垃圾桶內發現社區公告,實足認被告確實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公告丟入垃圾桶甚明。
(四)至被告雖辯稱自訴人所提證據上無法證明其有「毀損」、「丟棄」該公告云云,然因如附表所示刊登於社區電梯內之公告,係「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管理維護工作所為之公告,其效用即係為使「國○○品」社區之住戶得以周知公告之內容,是被告取走如附表所示之公告後,未放回原處,自已使「國○○品」社區之住戶無從周知其內容,而致電梯內之如附表所示公告喪失其使住戶周知之效用。況依據證人陳天順及沈○○證述之內容,可知被告於113年4月20日取走如附表編號1所示公告後,並未將公告貼回或返還,故「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才重新印製後貼回,而被告於113年4月22日取走如附表編號2所示公告後,即丟入垃圾桶內,該公告邊角因有破碎意無法繼續張貼等語,則被告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先後取走如附表所示公告,致令該公告喪失周知效用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國○○品」社區含陳天順在內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應堪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52條所指之「文書」,僅需具有表達一定思想、內容即為已足。復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告訴人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紙本公告,均係對「國○○品」社區住戶公告相關事項,核屬表達一定思想、內容之文書。而被告直接將如附表所示之紙本公告取下帶走之行為,致前開紙本公告等文書之周知效用減低而無法繼續使用,而足以生損害於「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國○○品」社區含自訴人在內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亦該當毀損之要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三)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連徒手取下如附表所示之紙本公告,係基於相同目的,因同一事端,在時空密接之情形下,以相同方法為相同之行為,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與之溝通、協調,或循正當管道處理,即恣意以徒手方式取下如附表所示之紙本公告等文書並將之帶走,致公告周知之效用減低,且致該等文書亦無法繼續使用,而足以生損害於「國○○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國○○品」社區含自訴人在內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所為實屬不該;佐以其迄今仍否認犯罪、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本院自字卷第120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自訴人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自字卷第21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6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取下之公告文書 1 113年4月20日 1.國○○品大廈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4日通知單(第三次) 2.113年○○里母親節感恩活動 3.國○○品消毒公告(113年4月4日國庭公告字第1130404001號) 4.公告(113年3月24日○○公告字第1130324-001號) 5.國○○品大廈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定期會議紀錄 6.國○○品大廈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份管理費用收支明細表(結帳日12/01-12/31) 2 113年4月22日 1.國○○品大廈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4日通知單(第三次) 2.國○○品大廈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定期會議紀錄 3.國○○品大廈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份管理費用收支明細表(結帳日12/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