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6號自 訴 人 魏澤群被 告 柯明濃
葉孟茹陳舜瑜共 同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原委任官偉傑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人業於民國115年2月3日解除自訴代理人之委任,是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序已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