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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緝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30號114年度聲字第156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維銓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律師(法扶律師)

邱昱誠律師吳炳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112年度偵字第28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黃維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足認被告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始到案,前已明知本院定審理期日仍出境工作,規避審判,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係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重罪通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必要,基於以上理由,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被告執行羈押,嗣並裁定自114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依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與審判程序中之供述內容、相關證人之證述等證據資料,交互勾稽,堪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雖於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惟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重罪均有趨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甚且,被告前明知本院於113年4月11日進行審理程序,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113年3月11日本人親自簽名收受)在卷可佐(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號卷第271頁),卻仍於114年3月29日出境規避審判,有逃亡之事實;再審酌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件如經上訴之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至被告雖供稱:我希望可以交保等語;辯護人邱昱誠律師則為被告辯以:被告前雖有出國,然僅係短暫安排,且被告家屬重病,現無逃亡之虞。且本案已於114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無滅證、串供可能性等語;辯護人吳炳輝律師則為被告辯以:被告係因遭詐騙集團詐欺,受到控制而留在柬埔寨,導致無法向本院報到。被告家庭健全,無逃亡可能性,本件無羈押必要性,請本院以其他強制處分以代羈押等語;辯護人梁燕妮律師則為被告辯以:本案已辯論終結,無滅證、串供可能性,且被告當時並非逃亡,僅係被集團拘束自由,請本院考量被告父親生病,並聲請准予交保讓被告照顧家人等語。惟本件本院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為羈押之原因,與本案是否已經辯論終結而有無串供、滅證可能性無關。又被告雖辯稱其僅係出於工作之目的而計畫短暫離開臺灣,原預計於審判期日前返國,卻在柬埔寨遭人拘禁,無法順利返臺等語。惟細繹被告所提案外人即被告之母之報案證明單,其上記載:報案人於114年3月2日接獲被告LINE來電稱他人在柬埔寨,因為他想要回臺灣,但是需付款新臺幣500萬元才能回臺灣等語,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證。被告於113年3月11日親自收受本院審判期日傳票後,於114年3月29日出境,嗣遲於將近1年後之114年3月2日方以被拘禁為由求救,顯見被告前開辯稱其僅為短期出國、原欲於審判期日前返國云云,洵屬臨訟置辯之詞,其有逃亡而規避審判之事實,彰彰甚明。是以,本案被告既有逃亡之事實而合於前款所列羈押之要件,此與被告是否家庭健全、有無待照顧之親屬均屬二事。本案存在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性,被告與辯護人前開辯詞,均無可採,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罪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