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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1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美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32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32依其通常生活之社會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者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詐騙工具,便利詐欺者得多次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轉匯、提領,達到詐欺者隱匿身份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己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5個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提款卡,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無證據可認為未滿18歲之人),各該提款卡相對應密碼則書寫於紙條貼在提款卡上併予交付(上開各帳戶提款卡暨相對應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嗣該不詳身分之人及其所屬不詳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詐騙如附表二甲欄所示之A02、A03、A04、A05、A06、薛棛鍠、A08、A09、A10、江慶森、A12、A13、A14、A15、A16、A1

7、A18、A19、A20、A21、A22、A23、A24、A25、A26、A27、A28(下合稱A02等27人),使A02等27人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如附表二乙、丙、丁、戊欄所示),上開款項並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提領情形如附表二己欄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A10、A04、A02、薛棛鍠、A05、A23、A21、A18、A20、A22、A17、A25、A28、A27、A24、A26、A09、A12、A16、A1

5、A14、A13、江慶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32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而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341至35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亦與證明本案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帳戶均為其所申辦,惟矢口否認有為本案犯行,辯稱:我沒有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不知道是掉了,還是被人扒走了,是113年5、6月的事,這5個帳戶是我當時的薪轉帳戶,離職後把帳戶款項領出來,就都沒在使用,所以都綁在一起,密碼寫在紙條綁在提款卡上面,想說沒在用怕忘記,否認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云云。

二、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設,A02等27人遭詐騙集團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證人即A02等27人就其等遭詐騙而匯款等事實明證在卷,及附表二庚欄所示證據可憑,足認本案帳戶資料確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騙A02等27人之犯罪所得之用。

三、被告辯稱其申辦之本案帳戶資料並非交付他人,而是遺失云云,不值採信:

㈠詐欺正犯係為避免自金融機構帳戶之來源回溯追查其身分,

而使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及取贓,其既有意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騙、洗錢工具,為確保所詐得款項不致遭該帳戶持有人以辦理補發金融卡及變更密碼之方式,自行將帳戶內所有款項提領一空,或該帳戶持有人逕自掛失止付而凍結帳戶致詐欺集團無法提領款項,而使其費盡心思所詐得之款項化為烏有,當無選擇使用他人不慎遺失之帳戶供作詐得款項匯入帳戶,而冒隨時可能遭真正存款戶發覺有異,而掛失止付,致無從使用該帳戶或轉入該帳戶之款項因而無法提領之風險。輔以現今社會上,確實存有不少為貪圖小利而出售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人,是詐欺正犯僅需支付少許金錢,即可取得可完全操控而無虞遭掛失之他人帳戶,實無明知係他人所遺失或遭竊之金融機構帳戶,仍以之供作詐得款項匯入之用之必要,否則,若在其尚未施詐前,或行騙後未及提領該帳戶內之贓款前,該帳戶即遭掛失,豈非無法遂其詐財之目的,是詐欺正犯絕無將涉及詐騙成否之關鍵置於如此不確定境地之可能。查,本案之詐騙集團所利用收取犯罪所的者高達5個金融帳戶,每一帳戶內至少有4位以上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佐參被害人匯款期間,附表一編號1帳戶自113年10月1日至同年月7日、編號2帳戶自113年10月1日至同年月2日、編號3帳戶自113年10月2日至同年月7日、編號4帳戶自113年10月2日至同年月8日、編號5帳戶自113年10月4日至同年月8日,詐騙集團至多使用各該帳戶收取犯罪所得計7日左右,附表二丁欄所示匯款之犯罪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191萬3309元,衡以上揭說明之常情,詐騙集團能夠如此從容地在至多7日內使用本案帳戶資料收取近200萬之犯罪所得,足徵該集團係明確知悉各該帳戶在己實力支配中,並無遭掛失、補發及變更密碼而使犯罪所得由帳戶所有人領取一空之虞,由此可見本案帳戶資料應非詐騙集團「拾獲」或「收贓」而來,而係由被告交付並同意使用,且承諾不立即辦理掛失手續,詐欺集團始敢肆無忌憚持之做為詐欺、洗錢之轉帳帳戶甚明。

㈡又被告直承附表一所示之本案5帳戶均為其早前開戶,之後未

再使用之帳戶(本院卷第220至221頁),而其目前是以郵局帳戶收領老人年金補助,該帳戶並未遺失或警示,其亦承稱是沒有在使用的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或警示,有再使用的都沒有被警示等語(本院卷第354頁),此與實務上一般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通常將自己較少或不再使用之帳戶,或餘額甚低之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之情形,完全相同。㈢再以,被告先於警詢時辯稱:本案帳戶資料都是我本人的,

上班要用的,是兆豐銀行通知我帳戶被凍結,這些帳戶都在用,可能113年6月初遺失了我不知道,地點不詳,是兆豐銀行通知我帳號被使用等語(立自卷一第16至17頁),繼於偵訊時辯稱:我遺失我的帳戶,密碼寫在卡片上,因為我怕忘記,我不知道遺失時間及地點,是整個錢包都不見,但這小錢包我平常不會使用,所以我不知道不見了,沒想到要掛失,我不知道我帳戶被詐騙集團所利用,是銀行通知我才知道等語(偵字卷第17頁),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我沒有交付帳戶,都是遺失,當時皮包壞了,密碼我寫在提款卡上面等語(本院審訴字卷第40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本案帳戶資料不知道是掉了還是被人扒走了,是113年5、6月的事,本案帳戶我都沒在使用,是當時的薪轉帳戶,離職後就沒在用,那時開戶就沒在用,工作有時只做一個月,不適合我就不做,第一銀行帳戶開戶時間有20年以上,離職後沒有在用,合庫和玉山銀行帳戶是做清潔時使用,做1、2個月而已,離職後就沒在用,國泰世華開戶是用來買黃金,大約10幾年前開的,兆豐銀行是我做基金的帳戶,約10年前開的,我在98至100年搬回汐止後就沒有再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印章都綁在一起,我記得是113年5、6月我皮包壞掉,所以有換上開提款卡的皮包使用,我忘記把提款卡拿出來,皮包是側背、圓形有拉鍊,大概A4紙張大小,提款卡我放在皮包裡面,是否放在有拉鍊的內袋我不記得,密碼寫一張紙條跟提款卡綁在一起,放在一個塑膠袋用橡皮筋包一包,我怕忘記密碼,想說以後出去工作,人家叫我開戶時就可以直接用不用再開戶;我之後都用我女兒給我的側背包,我當天使用裝有提款卡的側背包回家以後,嫌它舊過幾天就把它丟掉,我有把裡面的東西都拿出來,我忘記我的提款卡放在裡面,所以沒看到提款卡也不知道提款卡不見,我不知道提款卡就放在側背包,是兆豐銀行打來跟我說帳戶有問題,才想起來可能是我提款卡放在側背包,因為那天以後我有回家找,都找不到提款卡,背包要丟掉前我都有檢查過,銀行打給我時側背包還沒有丟掉等語(本院卷第220至223頁)。

依被告歷次所供,其於偵查中辯稱本案帳戶資料是遺失,整個錢包不見,至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是皮包壞了,本案帳戶資料遺失,及至本院審理時又改稱本案帳戶資料不知是「掉了」還是「被扒」,就收納本案帳戶資料的錢包究竟是遺失、壞掉或被竊,所辯已然不一。又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辯,本案帳戶資料所置放之側背包,是被告嫌太舊要丟掉,非其先前所辯是「壞掉」,且被告稱在兆豐銀行來電表示帳戶有問題時,該側背包還在,但其找不到裡面有本案帳戶資料等情,亦與其前此辯稱其側背包壞掉故要丟棄,可能本案帳戶資料忘記拿出來等節,完全不合。則被告先辯稱是背包壞掉更換背包時,忘記把本案帳戶資料拿出來,後又辯稱兆豐銀行來電表示帳戶有問題時,背包還在,但在裡面已找不到本案帳戶資料云云,對於置放本案帳戶資料何時及如何遺失之過程,前後矛盾,且全悖於常,顯係臨訟矯飾卸責之詞。㈣末按一般具有通常生活經驗之人,為避免帳戶存款遭他人盜

領,均知悉應妥善分別保管提款卡及其密碼,而不致將二者置於同一處所或綑綁存放。蓋若將提款卡與記載密碼之紙條一併保管,一旦遭他人取得,即足使他人得輕易持卡輸入密碼提領帳戶內存款,顯然增加存款遭盜領之風險,有違一般人保護自身財產安全之常情。被告於本院詢問附表一所示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時,能毫無思考地輕易回答出2個分別為四位數之密碼,且明確記得密碼意義及如何設立之過程(本院卷第223頁),顯然無庸以紙條記載密碼,雖其辯稱是怕以後記不住而寫下,但依上說明,未免一時遺失或遭竊盜領存款,自可將密碼紙條另行分開保管,要無將二者綁在一起保管之必要,是其辯稱提款卡遺失,密碼紙條亦一併遺失而遭他人盜用帳戶云云,悖於常情,難以採信。

㈤酌上各情,本院認被告辯稱本案3帳戶提款卡暨密碼係於不詳

時地遺失云云,有違常情與經驗法則,委難憑採。

四、被告就本案犯行,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㈠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次按近年來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政府為避免民眾受騙而多所宣導,亦為民眾常日頻繁討論之議題,又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若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相結合,則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並知如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予提領運用,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知悉。

㈡被告於本案帳戶資料為詐欺集團使用時,乃成年且有工作經

驗,亦自陳曾以附表一編號3、4之帳戶買賣黃金、基金(本院卷第221頁),顯係具正常智識且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前開說明之一般生活及社會經驗應有所認識之內容自應知悉,被告將自己已不使用之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作為本案人頭帳戶,至A02等27人分別匯入本案帳戶如附表二戊欄所示後,各該款項旋經提領一空,此情適與前述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詐欺取財正犯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以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嗣後提領殆盡之行為態樣相符。準此,被告雖可能非明知其提供帳戶,即係幫助詐欺犯罪者詐騙被害人並轉匯不法所得之用,惟其對於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用,難以諉為無知而應有預見,卻仍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顯然對於該持用其帳戶資料之人果真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轉帳工具,亦容認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堪認其確有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以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

㈢又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持

以詐騙A02等27人,作為收受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工具,並旋將提領一空,其行為已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被告就此即屬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一般洗錢犯行。而被告雖可能並非認識另有擔任取款車手之詐欺犯罪者,前往提領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本案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得手,惟被告對於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與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持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轉帳帳戶,已有預見並有容認其發生之意思,業論如前,顯見被告對於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將由詐欺犯罪者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手,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亦當有所預見,並容認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則被告確有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事實欄所載犯行,其臨訟所辯,俱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用以收取A02等27人受詐騙匯入之金錢,並將各筆贓款悉予提領一空造成金流斷點,進而掩飾、隱匿上開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惟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行為,僅得認定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犯行,亦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僅構成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書固認被告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惟查:

㈠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係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洗

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之條次變更(參立法理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其立法理由略以:「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等旨。可見本條之增訂,乃針對司法實務上關於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案件,常因行為人主觀犯意不易證明,致使無法論以幫助洗錢罪或幫助詐欺罪之情形,以立法方式管制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堵處罰漏洞。易言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

㈡由上可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係屬另一犯罪形態

,核與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均不相同,此規定乃刑罰之前置化,亦即透過立法裁量,明定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在特別情形下,雖尚未有洗錢之具體犯行,仍提前到行為人將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階段,即科處刑罰。而本案事證既已足資論處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罪責,業析論於上,自無另適用上開刑罰前置規定之餘地,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A02等27人遂行詐欺取財既遂、洗錢既、未遂犯行,侵害數人財產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上開以一行為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四、被告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不詳詐欺集團使用,造成A02等27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之程度,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犯罪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拒絕與A02等27人協商和解以獲取諒解之犯後態度,並審酌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A02等27人財產損失程度及量刑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意見,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情況(本院字卷第355頁),暨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前無科刑紀錄之素行(本院卷第3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肆、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仍應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查匯入本案帳戶如附表二丁欄所示之詐欺贓款,固係本案洗錢之財物,惟均已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有附表二己、庚欄所示提領情形及交易明細表足證,卷內復無證據可認被告現仍收執該等款項或對之有事實上處分權,如就此犯罪所得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洗錢之財物,不予宣告沒收。

二、另依卷內事證,亦無何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曾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取得任何相對應之報酬,因認其本案犯行無犯罪所得,無從以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29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 本案詐騙款最早匯入時間 (時間:民國)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0月1日14時17分 2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0月1日14時33分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0月2日9時30分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0月2日10時11分 5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0月4日14時7分附表二:(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編號 甲、 被害人 乙、 詐騙時間及方式 丙、 匯款時間 丁、 匯款金額 戊、 匯入帳戶 己、 提領時間/金額 庚、 證據及卷存頁碼 1 A02 詐欺集團成員於IG發佈網路拍賣投資廣告,A02於113年9月瀏覽該廣告後加入詐欺集團成員(無暱稱)之LINE,詐欺集團成員並提供「ebay」網拍連結予A02,佯稱透過該網站出售商品後會有人下訂單,匯入出貨金額後,即可賺取差價云云,致A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1日14時17分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01日14時56分/3萬元 ⑵113年10月01日14時57分/3萬元 ⑶113年10月01日14時58分/3萬元、3萬元 ⑴A02113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一第183至185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一第193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一第187至188頁、第189至190頁) 113年10月01日14時18分 5萬元 2 A03 A03於113年9月19日加入LINE暱稱【妮妮】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互相聊天,妮妮佯稱目前在經營線上商城,並提供「AliExpress」網站及LINE暱稱【在線客服008】之假客服予A03,誆稱跨境電商行業有利可圖,透過上開網站下單可投資獲利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3日09時28分 2萬元 ⑴113年10月03日10時19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3日10時20分/2萬5元 ⑴A03113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一第141至146頁) ⑵轉帳明細翻拍(立字卷一第153至178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一第147至149頁、第151至152頁) 113年10月03日09時33分 2萬元 3 A04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金管會服務人員,於113年10月4日以LINE暱稱【王美花】聯繫A04,佯稱要將先前A04遭詐騙的款項返還至A04之帳戶,但要先匯款至王美花指定之帳戶云云,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4日11時46分 5萬元 ⑴113年10月04日12時13分/3萬元 ⑵113年10月04日12時15分/3萬元 ⑶113年10月04日12時16分/3萬元 ⑷113年10月04日12時17分/3萬元 ⑸113年10月04日12時18分/3萬元 ⑹113年10月05日08時55分/3萬元 ⑺113年10月05日08時56分/3萬元 ⑻113年10月05日08時58分/3萬元 ⑼113年10月05日09時/1萬元 ⑴A04113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一第117至119頁) ⑵匯款申請書、存摺明細影本(立字卷一第131頁、第133至135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一第121至123頁、第127頁) 4 A05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投資助理,於113年9月以LINE暱稱【洪月穎】聯繫A05,並將A05加入名稱為【月穎學習交流】之假投資群組,復洪月穎提供「潤成(RUENCHEN)」投資APP連結予A05,佯稱可以代操獲利,若有入金200萬元可額外贈送200萬元云云,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4日11時53分 10萬元 ⑴A05113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3至7頁) 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9至10頁、第11至12頁) 113年10月04日11時55分 10萬元 5 A0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日以臉書暱稱【林雯雅】聯繫A06,林雯雅並佯稱可透過「幣安」虛擬貨幣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7日11時17分 3萬元 ⑴113年10月07日12時36分/3萬元 ⑵113年10月07日12時37分/3萬元 ⑶113年10月07日12時38分/3萬元 ⑷113年10月07日12時39分/3萬元 ⑸113年10月07日12時40分/3萬元 ⑴A06113年11月5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一第199至201頁) ⑵與暱稱【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一第209至229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一第203至204頁、第205頁) 113年10月07日11時49分 1萬9985元 6 薛棛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以臉書暱稱【陳月欣】聯繫薛棛鍠,陳月欣並提供「幣安」虛擬貨幣投資平台連結予薛棛鍠,佯稱可透過該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薛棛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7日12時 10萬元 ⑴薛棛鍠113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一第235至237頁) ⑵與暱稱【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一第241至247頁、第248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7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茄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一第239頁) 7 A08 A08於113年9月30日收到小姑LINE暱稱【鄭清清】之訊息,鄭清清告知因要投資故欲向A08借款,致A08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至鄭清清提供(即右列)帳戶云云,復A08於113年10月22日遭警方通知鄭清清遭假投資詐騙,A08為潛在被害人,嗣款項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1日14時33分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01日15時30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1日15時31分/2萬5元、2萬5元 ⑶113年10月01日15時32分/2萬5元 ⑷113年10月01日15時33分/2萬5元 ⑸113年10月01日15時34分/2萬5元、1萬5元 ⑴A08113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65至67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75至77頁、第81頁) ⑶與LINE暱稱【清清】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78至81頁) ⑷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3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69至70頁、第71至72頁) 113年10月01日14時34分 5萬元 8 A09 A09於113年3月初於LINE結識詐欺集團成員(無暱稱),該詐欺集團成員並提供「CKRTY」投資網站連結予A09,佯稱可透過該平台儲值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1日15時15分 3萬元 ⑴A09113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87至92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113至116頁) ⑶與LINE暱稱【chat】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97至111頁) ⑷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3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93至94頁、第95頁) 9 A10 A10於113年8月4日結識LINE暱稱【陳Sir】之詐欺集團成員,陳Sir自稱係在香港工作之臺灣人,後陳Sir提供另一個LINE暱稱【Mr.Chen】之帳號,表示係其私人帳號,復Mr.Chen告知A10有一方案需要有海外人士簽約並繳納認購費用認購香港房屋,並可轉賣他人賺取差價云云,致A1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2日09時01分 10萬元 ⑴113年10月02日09時43分/2萬5 ⑵113年10月02日09時44分/2萬5、2萬5 ⑶113年10月02日09時45分/2萬5 ⑷113年10月02日09時46分/2萬5、2萬5 ⑸113年10月02日09時47分/2萬5、1萬5 ⑴A10113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一第71至85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一第93至97頁、第99至104頁) 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一第95至98頁、第100至104頁、第105至109頁) ⑷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43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一第87至88頁、第89至90頁) 113年10月02日09時02分 5萬元 10 江慶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發佈股票投資廣告,江慶森瀏覽該廣告後加入LINE暱稱【黃國璋】之帳號,黃國璋並提供LINE暱稱【吳佩宜】之假投資助理,吳佩宜並提供江慶森「華展投資」之股票投資平台,佯稱透過該平台儲值資金,可投資股票或立云云,致江慶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2日09時30分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02日09時57分/10萬元 ⑴江慶森113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247至2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255至256頁、第257至258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9至60頁) 11 A12 A12於113年9月1日於臉書結識假冒合作金庫資深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無暱稱),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婉琪】與A12聯繫,李婉琪復提供A12「幣安」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佯稱可透過該平台儲值款項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4日10時39分 6萬元 113年10月04日12時04分/6萬元 ⑴A12113年10月9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121至128頁) ⑵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泰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轉帳明細(立字卷三第135至13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129至130頁、第131至132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9至60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191至192頁、第193至194頁) 12 A13 詐欺集團成員於Threads發佈投資廣告,A13於113年8月25日瀏覽該廣告後加入LINE暱稱【徐向北】詢問投資事宜,徐向北並將A13加入【B8談股論金】群組,並提供「Meta Trader 5」投資平台予A13,佯稱可透過該平台儲值款項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1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4日15時40分 5萬元 113年10月04日16時15分/5萬元 ⑴A13113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221至228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立字卷三第236至239頁) ⑶於LINE群組【B8談股論金】、與暱稱【徐向北股市專員】、【劉立霖】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239至242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9至60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229至230頁、第231至232頁) 13 A14 A14透過抖音APP下載「Tiktokshop」,於安裝後跳出美國代購網業並要求A14先儲值始可進行註冊云云,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6日09時18分 4萬元 113年10月06日09時40分/4萬元 ⑴A14113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185至189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211至215頁) ⑶與LINE暱稱【~在線客服008】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195至209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9至60頁) 14 A15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IKTOK電商於113年9月以TIKTOK暱稱【WilliamLee】、【陽】聯繫A15,佯稱可於TIKTOK交易平台賣貨賺取分潤云云,致A1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6日16時17分 3萬元 113年10月06日17時36分/3萬元 ⑴A15113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163至167頁) ⑵轉帳明細翻拍、存摺影本(立字卷三第176至179頁) ⑶與LINE暱稱【(表情符號羊)抖音】、【浩宇】、【TikTokShop客服】及暱稱【Online Costomer Service】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173至176頁) 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9至60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169至170頁、第171頁) 15 A16 A16於113年9月8日在交友軟體lemo上結識暱稱【趙宗健】之詐欺集團成員,復A16加入趙宗健暱稱【健】之LINE帳號,後健提供「倫敦金,萬洲企業,正規倫敦金」外匯期貨之投資平台連結予A16,佯稱可儲值至該平台投資賺取獲利云云,致A1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7日10時37分 10萬3091元 ⑴113年10月07日11時43分/10萬元 ⑵113年10月07日11時44分/3000元 ⑶113年10月08日11時03分/100元 ⑴A1611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143至145頁) ⑵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立字卷三第151至157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9至60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147至148頁、第149至150頁) 16 A17 A17於113年度結識LINE暱稱【通順】、【三德】之假投資股票專員,通順、三德向A17佯稱可透過投資專用平台儲值資金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1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2日10時11分 5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02日10時24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2日10時26分/2萬5元 ⑶113年10月02日10時27分/2萬5元 ⑷113年10月02日10時28分/2萬5元 ⑸113年10月02日10時29分/2萬5元 ⑴A17113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163至165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二第173至176頁)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1至52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167至168頁、第169至170頁) 113年10月02日10時19分 5萬元 17 A18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創設【絕地反彈組】之假投資群組,A18瀏覽後加入該群組,後LINE暱稱【李羽慧】之假投資助理聯繫A18,並提供「傑達智信」之投資平台予A18,佯稱可透過上開平台入金當沖賺取獲利云云,致A1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4日10時10分 5萬元 ⑴113年10月04日10時58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4日10時59分/2萬5元 ⑶113年10月04日11時/1萬5元 ⑴A18113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25至27頁)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1至5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立字卷二第29至30頁) 18 A19 詐欺集團成員(無暱稱)以玩遊戲為由聯繫A19,並提供博奕遊戲之網路平台及LINE暱稱【威尼斯國際客服】予A19,佯稱入金即可於該平台玩遊戲並賺取獲利云云,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6日09時 3萬元 ⑴113年10月06日09時36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6日09時37分/2萬5元 ⑴A19113年12月7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179至182頁) ⑵與LINE暱稱【威尼斯國際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二第187至195頁、第197至198頁、第200至207頁、第209至247頁)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1至52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183至184頁、第185頁) 19 A20 A20於113年7月8日以ipair交友網站結識暱稱【張文珊】之詐欺集團成員,復A20加入張文珊暱稱【之之書】之LINE帳號,之之書並將A20加入【華強北批發網】群組及暱稱【華強北批發網客服】之假客服,華強北批發網客服並向A20介紹兼職賣筆電,佯稱可以透過買賣筆電賺取價差云云,致A2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6日09時20分 2萬2000元 ⑴113年10月06日09時37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6日09時38分/2萬5元 (尚餘1980未領出) ⑴A20113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73至83頁) ⑵與LINE暱稱【之之書】、【華強北批發網】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二第93至103頁、第103至105頁)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1至52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85至87頁、第89頁) 20 A21 A21於113年9月30日結識IG暱稱【為欣】之詐欺集團成員,為欣佯稱其在經營網拍事業,並提供「購物網」投資平台予A21推薦其投資,復為欣以進貨為由提供LINE暱稱【台灣區域-線上客服】與A21,台灣區域-線上客服並向A21佯稱欲收取貨款云云,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6日09時35分 1萬元 (尚餘1萬元未領出) ⑴A21113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55至57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二第64至67頁) 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1至52頁) ⑷與IG暱稱【欣】、LINE暱稱【台灣區域-在線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二第63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59至60頁、第61至62頁) 113年10月06日09時42分 1萬元 113年10月06日09時49分/1萬2005元 21 A22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發佈股票投資廣告,A22於113年8月瀏覽該廣告後加入LINE暱稱【何鈴菲】及【陳淑柔】之帳號,何鈴菲及陳淑柔並分別提供「永財投資」及「航偉投控」投資APP予A22,佯稱可透過上開投資APP儲值購買股票賺去利潤云云,致A2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7日11時09分 10萬元 ⑴113年10月07日11時56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7日11時57分/2萬5元 ⑶113年10月07日11時58分/2萬5元、2萬5元 ⑷113年10月07日11時59分/2萬5元 ⑴A22113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115至119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郵政銀行匯款申請書、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及華南銀行存摺影本(立字卷二第127至133頁、第134至138頁) ⑶與LINE暱稱【何鈴菲】、【陳淑柔】、【永財投資】、【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二第140至157頁) 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1至52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資訊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121頁、第123頁) 22 A23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發佈家庭代工廣告,A23於113年10月2日瀏覽上開廣告後加入LINE暱稱【吳梅梅(地區分配)】之帳號,吳梅梅並佯稱因目前無工作,故提供LINE暱稱【鄭敏霞】之帳號予A23,鄭敏霞並佯稱目前有一個搶單的工作,需先儲值金額並購買相對應商品,完成30單任務即可賺取傭金並退回儲值金云云,致A2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8日17時55分 2萬8354元 ⑴113年10月08日18時06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8日18時07分/8005元 ⑶113年10月09日09時20分/100元 (尚餘244元未領出) ⑴A23113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17至21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翻拍(立字卷二第38至39頁) ⑶與LINE暱稱【鄭敏霞】之對話紀錄翻拍(立字卷二第37頁、第39至52頁) 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1至52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23至24頁、第33頁) 23 A24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發佈股票投資廣告,A24瀏覽上開廣告後加入LINE暱稱【朱家泓】及暱稱【馨媛】之假助理,馨媛並提供「盈銓AI智慧」之投資APP及LINE暱稱【盈銓AI智慧線上客服-林語雯】之假客服,盈銓AI智慧線上客服-林語雯並向佯稱可透過上開投資平台儲值現金即可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A2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4日14時07分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04日14時29分/3萬元 ⑵113年10月04日14時46分/2萬5元 ⑴A24113年11月5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19至21頁)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5至56頁) ⑶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23至24頁、第25頁) 24 A25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發佈股票投資廣告,A25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劉恩希】之假投資老師,劉恩希並提供「潤成」投資APP予A25,佯稱可於該平台儲值低價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A2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5日14時34分 10萬元 ⑴113年10月05日14時52分/3萬元 ⑵113年10月05日14時54分/3萬元 ⑶113年10月05日14時55分/3萬元 ⑷113年10月05日14時57分/1000元 ⑸113年10月05日14時58分/9000元 ⑴A25113年10月9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253至255頁)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5至56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257至258頁、第259頁) 25 A26 A26於匿名聊天APP結識詐欺集團成員,後A26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聽風看海】之LINE帳號,聽風看海並佯稱可以於網路商城以賣電腦之方式賺取獲利,並提供「SUMOER」之網路商城平台,誆稱可透過此平台匯款進貨再售出,賺取利潤云云,致A2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6日08時58分 4萬3019元 ⑴113年10月06日09時22分/1005元 ⑵113年10月06日09時59分/3萬元 ⑶113年10月06日10時/3萬元 ⑷113年10月06日10時01分/3萬元 (尚餘874元未領出) ⑴A26113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33至37頁) ⑵與LINE暱稱【華強批發網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45至59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5至56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三第39頁、第41至42頁) 113年10月06日09時14分 4萬8860元 26 A27 詐欺集團成員發佈股票投資廣告,A27瀏覽後下載「幣安」虛擬貨幣投資APP,該平台之客服人員(無暱稱)誆稱可於平台儲值現金購幣獲利云云,致A2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7日12時37分 3萬元 ⑴113年10月07日13時25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7日13時26分/1萬5元 ⑴A27113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三第3至5頁) ⑵網銀轉帳紀錄截圖(立字卷三第13頁) 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5至56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派出所(立字卷三第7至8頁、第9頁) 27 A28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發佈虛擬貨幣投資文章,A28於113年8月11日瀏覽上開文章後加入LINE暱稱【陳玉婷Chen Anna1995】之帳號,陳玉婷Chen Anna1995並向A28介紹及提供「幣安BINANCE」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佯稱可透過上開平台儲值現金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匯出款項至右列帳戶,嗣遭提領一空。 113年10月08日11時02分 8萬8000元 ⑴113年10月08日11時06分/2萬5元 ⑵113年10月08日11時07分/2萬5元、2萬5元 ⑶113年10月08日11時08分/2萬5元 ⑷113年10月08日12時20分/8005元 ⑴A28113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立字卷二第265至269頁、271至274頁) ⑵永豐銀行存簿影本(立字卷二第309頁) ⑶與LINE暱稱【陳玉婷Chen Anna1995】之對話紀錄(立字卷二第281至294頁) ⑷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立字卷一第55至56頁) 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立字卷二第275至276頁、第277頁)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