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 YUK YAN
(中文名:吳煜欣)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025號、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 YUK YAN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緩刑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31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NG YUK YAN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下午4時以114年度訴字第14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撤銷羈押,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被告自115年2月9日下午4時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