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2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ITI KHOLIFAH選任辯護人 劉逸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9號、第3897號、第6440號、第12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SITI KHOLIFAH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SITI KHOLIFAH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犯罪者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使不知情之被害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內,如再趁被害民眾匯款後、察覺遭騙而報警前之空檔期間,由提供帳戶之人提領款項後轉交該詐欺犯罪者,或由提供帳戶之人依指示轉出款項,或詐欺犯罪者自行轉出款項,以確保詐欺犯罪所得,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即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5日前某時許,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網銀帳密)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耳東陳」、「孤久則慣」等人充作人頭帳戶以收取詐欺所得,並於113年7月11日、8月1日配合詐欺集團指示將本案帳戶設定約定帳戶轉帳,以利金錢可以迅速在各不同金融帳戶間流動,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財產犯罪之犯行。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訊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於偵訊之供述;②被告提供之「耳東陳」、「孤久則慣」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影本;③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儲字第1140013304號函;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成分行114年2月19日合金玉成字第1140000581號函;⑥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堅決否認犯罪,辯稱:我不知道交帳戶給人家以後,人家拿去詐騙,我自己也有匯錢給對方指定帳戶,別人匯到我郵局帳戶的錢,我有幫忙轉出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略以:被告於113年5月間於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暱稱為「耳東陳」之男子,並自稱名為「蔡小斌」,兩人聊天一陣子後,互相以「老公」、「老婆」相稱。113年6月15日「蔡小斌」向被告謊稱參加公司抽獎之消息,並聲稱如有中獎須提供銀行帳號以利款項匯入,要求被告先加該公司財務之LINE其暱稱為「孤久則慣」,「孤久則慣」就此騙取被告申辦網銀帳密兩組提供予伊;隨後「蔡小斌」又向被告以參加抽獎須先付投注金為由,向被告借款,被告信以為真陸續匯款數萬元至對方指定帳戶。隨後被告於114年1月10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開庭通知,始知自己成為詐欺案件之犯罪嫌疑人,當下即前往臺北市警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報案。被告非我國國民,並非於我國成長、受教育,且案發時其僅來台不到一年,係從事家庭看護之勞力密集工作,故可見被告限於語言、文字閱讀能力或社會歷練,及社會環境均有不同,依其個人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對於我國金融體系之理解與處理能力尚非深刻,亦對於帳戶之管理及注意程度尚有不足,則被告案發當時並未具有如同我國公民一般人之警覺程度,對於詐欺集圑經常收購或使用人頭帳戶從事詐欺行為亦不甚知悉,故被告係因不諳法律及我國社會現況,疏於查證而誤將本案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借給他人使用,因此實難以認為被告對於將網銀帳密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的可能,有所預見或認識,而且犯罪者取得他人帳戶資料的目的,本來就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使得犯罪者不易遭人追查,可見犯罪者對於提供帳戶者也有多方遮掩或欺詐的可能,故被告實無法預見該帳戶會被拿去做不法使用。另衡諸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無所不騙,除一般以詐騙電話誘騙民眾匯款之外,利用愛情、友情、同事情誼、刊登求職廣告、申辦貸款廣告或假冒公務員協助案件調查等手法,引誘無知民眾上門求助,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供其等使用,各種五花八門的情形,時有所聞,所以,被告雖為金融帳戶的持有人,但因陷於錯誤,並交付帳戶相關資料,尚無不合情理,不能直接以我國人民的一般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而推測其身分為外籍人士的被告對於構成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的事實「必然有所預見」。最後,被告自入境後迄今均從事家庭看護之工作,為有正當工作及一定資力之人,提供帳戶純粹是相信詐團之話術而誤入愛情陷阱,並無因提供帳戶而收取任何報酬,此顯然與一般出賣(租)金融帳戶資訊交付詐騙集團使用獲取報酬之無資力之人相異,由此也可見被告並無知情詐騙仍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的動機。被告對該帳戶用於犯罪並無預見可能性,懇請給予無罪之判決等語。
五、經查:
(一)附表所示之人分別遭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所示方式,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該等款項旋遭人轉出,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等節,業據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本案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立字第6779號卷《下稱立6779卷》一第23頁至第27頁),而被告坦承於113年7月12日,將所申領使用之本案帳戶網銀帳密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孤久則慣」之人(下稱「孤久則慣」),並依指示綁定約定帳戶(本院卷第30頁至第31頁),此有其等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09號卷《下稱偵209卷》第227頁至第244頁),從而,被告申領之本案帳戶,確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之犯罪工具之事實,固足堪認定。
(二)被告就其於113年5月30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耳東陳」即自稱「蔡小斌」之成年人聊天(下稱「耳東陳」),對方稱可抽獎,需綁定帳號才可匯款,故依指示匯款,並依「耳東陳」引介之「孤久則慣」之指示綁定約定帳戶、提供本案帳戶之網銀帳密等情,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述一致(偵209卷第19頁至第25頁、本院卷第172頁至第176頁),並提供匯款記錄、其與「耳東陳」、「孤久則慣」之對話紀錄為據(偵209卷第35頁至第244頁),而依前揭證據、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可見下情:
1、「耳東陳」於113年6月15日稱「一等獎一組是一千萬港幣的獎金,公司收回百分之七十也就是700萬,我作為你的擔保人要交一筆80萬的保證金,可以拿到100萬,你作為跟公司的合作夥伴可以拿到每組200萬,如果申請通過,你作為公司的合作夥伴,你那邊需要支付公司的投注額每組是44000臺幣,申請可以選擇1-10組,」、「申請不需要錢,通過的話才需要交」、「到時候我會跟財務那邊申請賬號給你」、「財務收到錢,會第一時間安排打款給你」、「那我們爭取幾組」、「你把資料發給我做申請表」、「姓名,電話,一張可以正常使用的銀行卡」等語,被告提供資料後,其詢問「兩組就好對嗎」、「你那邊能安排多少給財務,」等語,經被告表示沒有錢,再稱「我知道,投注額我這邊儘量幫忙,你那多少也要給一點財務」、「證明這是你跟財務的合作」、「先申請,不需要擔心」,與被告核對資料後稱「這樣到時候比較方便領錢」、「你看下資料,沒錯的話週一交上去總部」、「兩組就好」、「我們不要貪心」、「反正也不多,兩組也就幾萬塊」、「處理好就馬上讓財務打款」等情(偵209卷第52頁至第56頁);
2、「耳東陳」於同年月16日稱其要80萬港幣的保證金,詢問被告準備多少交財務,並稱「明天交好的話大概是後天就可以打款」,被告表示借不到款,問能否取消,「耳東陳」持續表示會幫忙處理,而於同年月19日稱「我們還差兩萬」、「我交了 @80万港幣保證金跟投注額68000」、「我好累」、「如果沒處理好要不回來的」、「老婆等你那邊什麼時候可以處理好 」、「我們才能拿錢 」,被告乃於同年月20日稱等27日發薪水,會把一切給「耳東陳」(偵209卷第58頁至第62頁);
3、「耳東陳」於同年月27日表示向朋友借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匯入本案帳戶,並催促被告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途中被告稱「奶奶的孫子說這個帳號是騙錢的」、「要騙我嗎?」,「耳東陳」即表示「這是朋友的老婆賬號」、「我騙你做什麼」、「我有病嗎」、「我要是那種人我會跟朋友借10000馬上打過去給你嗎」、「怕你借不到錢不想讓你有壓力」,兩人通話6分29秒,再傳訊「你放心的,我不可能去做那種事」、「好了嗎老婆」、「在等你消息」、「你不需要擔心,我蔡小斌一生不做虧心事,做人做事我都會盡心盡力去做好」、「我對你的感情都是真心的,我也想有個我們的家,我不會拿感情去當兒戲」、「我做人做事都很簡單,怕你不夠我馬上打電話借錢,就是心疼你有壓力」、「下周我們領好錢就一起回去吧」、「這樣你也不需要擔心」、「朋友還要借我點錢,不然我明天沒飯吃」,被告乃於同日22時11分稱「好了啦成功了」等語(偵209卷第81頁至第83頁);
4、被告於同年月28日聯繫「孤久則慣」,對方稱「我是澳門銀河彩有限公司會計師 我姓葉 您在我們公司下注中獎所得現金是400萬圓整港幣 現在由本人負責您的這筆款項匯款」,並詢問被告相關資料,表示需要手續費,被告即轉傳「孤久則慣」要求繳納手續費之對話詢問「耳東陳」如何處理,「耳東陳」即請被告向朋友周轉,被告於同年7月1日至2日稱在網路上用印尼盾借到大概3萬元,看如何從印尼帳戶轉到臺灣帳戶,於同年月6日稱「現在我借了很多錢 借朋友的老闆錢 網路上、再加上我的朋友 現在我不能給我的孩子錢」(偵209卷第85頁至第94頁、第105頁、第227頁);
5、「耳東陳」於同年月8日不斷詢問被告是否已打款、催促被告依財務之指示進行,被告與「孤久則慣」聯繫後,「孤久則慣」詢問「請問您要約定綁卡做流水是嗎?」,被告即問「耳東陳」該如何回答,「耳東陳」回覆「是」,後稱「明天早上跟財務那邊說好約定賬號的事 」、「這樣都在做。到時候交了就可以安排打款給我們」、「等你到賬第一時間告訴我」、「明天早上確定到賬沒有,然後再去銀行辦理綁定」(偵209卷第108頁至第111頁、第227頁至第228頁);
6、於同年7月9日「孤久則慣」提供銀行帳戶要求被告設定為帳戶,完成後再提供本案帳戶之網銀帳密;「耳東陳」傳送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給被告,並要求被告依財務指示行動,復因被告無法順利綁定而稱「你去要硬氣一點,不要他說什麼你就听,你一下就說綁定就是,方便生意上的資金來往」,被告表示「我沒有拿到錢沒有關係但只是擔心我們不能在一起了」、「你不要我了」、「我真的很想要跟你在一起啦」、「我真的好害怕你放棄我了」、「我一直在想我現在什麼都不要 能跟你在一起就好」(偵209卷第114頁至第116頁、第228頁至第231頁);
7、被告於同年月10日詢問「老公 為什麼需要約定帳戶?沒有直接轉入我的帳戶」,「耳東陳」回覆「流水不夠,你跟公司交易太少」、「不然一大筆錢打過去了會有點麻煩,怕你不方便」,對被告現在一樣麻煩,則回以「什麼麻煩都沒有,是你那邊不給你綁定或你沒時間」、「我們都交那麼多」、「你男人現在一分錢都沒有」、「為了我們能早點在一起,我現在是全部交了」(偵209卷第118頁);
8、被告於同年月11日詢問「我要給你們密碼這樣很奇怪不是嗎」,「耳東陳」回覆「沒問題的老婆」「我卡也給了,」「祇是幫我們走一下流水,不然換成臺幣一千多萬」、「銀行會調査,麻煩死」、「公司是幾十年的,又不是開玩笑,」「不需要擔心」、「下星期錢到你卡裡,我們加起來2000多萬台幣」,被告則表示以前也有遇過只要帳戶的人,「耳東陳」除傳訊語音訊息,並稱「這是要為我們著想做一下流水,下星期我們就可以領錢」、「你知道嗎老婆,你老公身無分文,吃泡麵過幾天了」、「我是你老公,不是外人」,被告即稱「不然我們先結婚吧 密碼結婚之後才給你」、「這樣好了你把我的錢還給我 那一筆錢我不要了 不管一兩千萬都不要了連你我也不要了」、「我不想成為愛情騙子的受害者」,「耳東陳」遂稱「你這話是什麼意思」、「我現在身上的都交了。你這樣對我」、「意思是不跟我在一起了對嗎」「為了你,為了我們的以後,你這樣說我」、「如果你是這樣看我的,那我去死好了」、「我要是有一句假話,我下班被車撞死」、「這就是你想要的對嗎」、「那我成全你」,兩人通話後,另稱「我愛你,也會好好對你好」、「我跟你說過我不會拿感情開玩笑」、「我給你了,我就會一心一意對你負責一輩子」、「這就是我」、「如果你不信我,我可以去死給你看」、「我也想現在在你身邊,我也想跟你結婚」、「可現在我們這邊兩個人1000塊都沒有怎麼去結婚」、「領好錢我們馬上結婚」、「這樣不可以嗎」「我們把事情做好,下星期我們回去結婚」、「你答應為我生孩子的」、「老婆不需要擔心什麼,我們很快就能結婚在一起生孩子」(偵209卷第122頁至第123頁);
9、被告於同年月12日提供本案帳戶及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網銀帳密給「孤久則慣」(偵209卷第231頁至第233頁);
10、「耳東陳」於同年月29日向被告索取銀行房貸,並表示朋友會匯款,提供000-0000000000000帳號,被告表示會匯款1萬5,000元給「耳東陳」,「耳東陳」另稱2萬元晚一點轉給被告,另於同年月30日要求被告匯款2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偵209卷第172頁至第178頁);
11、本案帳戶於113年6月27日轉入1萬元、1萬5,000元,隨即轉出2萬5,000元至「耳東陳」於同日提供之帳號;同年7月9日自國際匯入2萬6,969元,隨即轉出2萬5,000元至「耳東陳」於同日提供之帳號;於同年月29日轉入1萬5,000元,隨即轉出1萬5,000元至「耳東陳」於同日提供之帳號。堪認被告所辯上情,尚非全然無稽。足認被告於113年6月27日將自身之1萬5,000元與「耳東陳」提供之1萬元,一併匯入「耳東陳」指定帳戶作為投注金,並於同年7月9日將其核貸之金額中之2萬5,000元匯入「耳東陳」指定帳戶作為給「孤久則慣」之手續費,後再依「耳東陳」之指示匯款1萬5,000元至指定帳戶。
(三)現今詐欺集團手法日新月異,不斷翻新,縱然學校、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符社會常情者,倘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則被告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提供網銀帳密予詐欺集團之情,亦時有所聞。查被告為印尼國人,自陳自98年迄今數度來台擔任看護,於前開行為時年37歲(本院卷第173頁),非無相當社會經驗,然其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卷第27頁),且來台期間均擔任看護,與外界接觸之機會有限,另觀被告與「耳東陳」之對話記錄,亦可見渠等除文字外,有通話及視訊之紀錄,彼此間以老公、老婆互稱,而「耳東陳」不間斷地對被告甜言蜜語、噓寒問暖,表示關心,謀化與之結婚生
子、被告可不用工作等願景,被告雖曾向「耳東陳」提出疑問,隨即遭「耳東陳」以渠已投入大量金錢、對被告感情為真、為何不相信渠等言詞情感勒索,是以被告自身已因「耳東陳」、「孤久則慣」所稱之需給付投注金、手續費,因而貸款,而於113年6月27日、7月9日,將自身所有之4萬元匯至「耳東陳」指定帳戶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以致其在「孤久則慣」、「耳東陳」的各種說詞下,瓦解心防,逐步落入詐欺集團所設下的圈套而不自知,遂無法察覺異狀及為合乎常理的決定,而依「孤久則慣」、「耳東陳」指示於同年7月12日提供本案帳戶網銀帳密,並依指示綁定約定帳戶,乃屬人情之常,尚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甚至從事犯罪偵查、審判工作者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予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此亦可從被告提供本案帳戶網銀密碼後,仍於同年月29日將自身所有之1萬5,000元匯至「耳東陳」指定帳戶之情形可徵其確實未能發現異狀。從而,被告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或能認被告欠缺注意而明顯有過失,然刑法對於過失幫助詐欺犯,並未設有處罰規定,被告至多僅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仍難遽論被告對於本案帳戶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告訴人,或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所得之去向,有何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犯意,自難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故其所為尚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六、綜上所述,就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所涉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七、退併辦部分:本案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036號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就併案部分加以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1 劉英傑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可代為操作購買股票云云,致告訴人劉英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8時38分19秒 10萬元 1.告訴人劉英傑於警詢中之指訴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 5.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 113年8月5日8時38分53秒 10萬元 113年8月5日8時40分 5萬元 113年8月5日8時41分 5萬元 113年8月5日8時47分 10萬元 113年8月5日8時48分 10萬元 113年8月6日8時34分 10萬元 113年8月6日8時35分 10萬元 113年8月6日8時38分 10萬元 113年8月6日8時40分 10萬元 2 汪省豐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中利投資」APP可進行投資云云,致告訴人汪省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8時50分 5萬元 1.告訴人汪省豐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投資APP截圖、郵局存簿明細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8月5日8時53分 5萬元 3 陳岱怜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可代為操作買賣股票云云,致告訴人陳岱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9時3分 5萬元 1.告訴人陳岱怜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轉帳截圖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 洪彙婷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加入「LZTZ」平台購買漲停版的股票,穩賺不賠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洪彙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10時53分 3萬元 1.告訴人洪彙婷於警詢中之指訴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8月6日9時58分 5萬元 113年8月8日8時54分 5萬元 5 陳彥榕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可進行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陳彥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9時14分 5萬元 1.告訴人陳彥榕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8月6日9時15分 2萬元 113年8月8日8時46分 5萬元 113年8月8日8時47分 5萬元 6 蘇慧汶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可進行投資及抽籤股票云云,致告訴人蘇慧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2時44分 5萬元 1.告訴人蘇慧汶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投資APP交易明細截圖、存摺明細影本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3年8月9日9時21分 4萬7,500元 7 江翊宸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JLTZ」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江翊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3時2分 2萬5,000元 1.告訴人江翊宸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6.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8 蔡佩珊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hongli」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蔡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3時9分 5萬元 1.告訴人蔡佩珊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9 高明偉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JLTZ」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高明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20時3分 5萬元 1.告訴人高明偉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鳳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0 蔣麗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百揚投資」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蔣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7日8時34分 15萬元 1.告訴人蔣麗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影本、投資APP截圖、郵局匯款申請書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7.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8.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 張曉萍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中利投資」APP可代為操作股票云云,致被害人張曉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7日8時38分 5萬元 1.被害人張曉萍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8月7日8時40分 5萬元 12 黃成名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中利投資」APP可進行投資及抽籤股票云云,致告訴人黃成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2時27分 5萬元 1.告訴人黃成名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3年8月8日12時28分 5萬元 13 楊佳翰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配合政府護盤云云,致告訴人楊佳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12時45分 5萬元 1.告訴人楊佳翰於警詢中之指訴 2.網路銀行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交易明細截圖 3.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4 陳雅雯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JLTZ」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22時10分 3萬元 1.告訴人陳雅雯於警詢中之指訴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5 吳欣穎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可代為操作購買股票云云,致告訴人吳欣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9日8時40分3秒許 3萬元 1.告訴人吳欣穎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投資APP交易明細截圖 3.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8月9日8時40分56秒許 3萬元 16 伍德穎 詐騙集團佯稱:加入「中利投資」、「正利時投資操作平台」、「麥格理證券投資平台」等投資平台可進行投資及抽籤股票云云,致被害人伍德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9日8時42分3秒許 5萬元 1.被害人伍德穎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7 吳順宏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JLTZ」APP可進行投資云云,致告訴人吳順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9日8時42分48秒許 5萬元 1.告訴人吳順宏於警詢中之指訴 2.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7.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113年8月9日8時47分 5萬元 18 黃明謙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JLTZ」APP可進行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黃明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9日9時4分 5萬元 1.告訴人黃明謙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9 劉明洲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中利投資」APP可進行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劉明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9時12分 10萬元 1.告訴人劉明洲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個人頁面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0 周豫梅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JLTZ」APP可進行投資股票云云,致被害人周豫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0時51分 5萬元 1.被害人周豫梅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截圖、投資APP交易明細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13年8月9日9時34分 5萬元 113年8月9日9時36分17秒許 5萬元 21 高宗鵬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JLTZ」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高宗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7日0時24分18秒許 10萬元 1.告訴人高宗鵬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元大銀行、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截圖、投資APP交易明細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3年8月7日0時24分57秒許 10萬元 22 廖珮雯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廖珮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8日8時36分 10萬元 1.告訴人廖珮雯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個人頁面截圖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8月8日8時38分 10萬元 23 黃臻琪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中利投資」、「JLTZ」APP可操作股票買賣云云,致告訴人黃臻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9日9時36分52秒許 5萬元 1.告訴人黃臻琪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投資APP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4 何懋騰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投過「捷力投資」交易平台可進行投資股票云云,致告訴人何懋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14時53分 5萬元 1.告訴人何懋騰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8月6日14時58分 5萬元 25 蔡秋雯 (提告)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中利投資」、「捷力證卷」APP可進行投資及抽籤股票云云,致告訴人蔡秋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9日9時19分 5萬元 1.告訴人蔡秋雯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6 王意涵 詐騙集團佯稱:下載「ZLTZ」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王意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9日10時31分 3萬元 1.被害人王意涵於警詢中之指訴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文字檔影本、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