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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明楠選任辯護人 法扶吳永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明楠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明楠前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4年7月30日確定,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自115年1月6日起借撥執行上開徒刑等節,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助癸字第240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自入監執行另案時起,原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羈押原因已然消滅,自115年1月6日起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