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雪珍選任辯護人 鄧傑律師
萬建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07號、114年度偵字第18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雪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