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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雪珍選任辯護人 鄧傑律師

萬建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07號、114年度偵字第18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雪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雯婷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