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三人 即財產所有人 醫信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余家琛上列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7號被告鄭宏志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醫信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其犯罪所得: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7號被告鄭宏志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檢察官係以被告鄭宏志、張文姬、余家琛、朱琴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同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提起公訴。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余家琛為第三人醫信有限公司(下稱醫信公司)負責人,被告朱琴珍係被告余家琛配偶,亦為醫信公司股東,被告余家琛、朱琴珍配合被告張文姬,開立內容不實之醫信公司發票,分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自民國102年11月起更名為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國立陽明醫學院 (自83年7月1日起改制為國立陽明大學,又於110年2月1日與國立交通大學合併成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下稱「陽明交大」)請款,致臺北榮總、陽明交大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如數撥付醫信公司帳戶內。是依本案審理結果,如認被告鄭宏志、張文姬、余家琛、朱琴珍成立前述犯行,且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其沒收對象及範圍即可能包括醫信公司所獲取之犯罪利得。醫信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以,本院為保障醫信公司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醫信公司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認有命醫信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定於115年11月27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醫信公司得具狀陳述意見或參與本案沒收辯論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翁珮嫻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