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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政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王筑威被 告 吳昱萱選任辯護人 陳為元律師被 告 劉晏均選任辯護人 孫全平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689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17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柏政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其中之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均沒收。

吳昱萱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晏均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柏政(暱稱「無所不在」、「攬佬」、「CEO執行長」)明知真實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兩津勘吉」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乃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竟與李侑霖(暱稱「社會強」「社會泉」、「李.小龍2.0」、「低能兒」、「鋼鐵人」,李侑霖所涉犯行,經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9月、10月間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指揮該本案詐欺集團,吳昱萱(暱稱「圓圓公主」、「花花」)、劉晏均(暱稱「高爾宣Osn」、「安」)與少年張○盈(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黃○德(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少年張○盈、黃○德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分別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處分)則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就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係由李柏政、李侑霖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李柏政負責指揮吳昱萱、劉晏均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以及指示劉晏均向領款車手取得於人頭帳戶內所提領之款項後轉交予李柏政或吳昱萱之工作(兼部分之2號收水工作),並兼任薪資之發放;李侑霖則負責指示劉晏均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以及控制取款車手向劉晏均取得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領取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指示取款車手將領取之款項交付劉晏均;吳昱萱則擔任取簿手與2號收水之工作,受李柏政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以及與李柏政分擔向1號收水人員收取款項之工作;劉晏均則擔任取簿手與1號收水之工作,受李柏政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後,依李侑霖指示測試包裹內提款卡可否使用,再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依指示分配予領款車手提領款項,而後向領款車手取得於人頭帳戶內所提領之款項後,依李柏政之指示轉交予李柏政或吳昱萱;少年張○盈、黃○德則擔任領款車手之工作。並約定李柏政獲得總提領金額0.5%(即與李侑霖平分1%所得)之報酬、吳昱萱分得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劉晏均則係可分得每日2,500元至5,000元之報酬。

二、而後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即與李侑霖、少年張○盈、黃○德、「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兩津勘吉」等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知悉少年張○盈、黃○德為未滿18歲之少年),先由李柏政指示吳昱萱、劉晏均前往空軍一號宅配公司領取或受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而裝有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並統一將密碼改成「112233」後交給少年張○盈、朱○德。於此同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後少年張○盈、朱○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一「領款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劉晏均所更改之提款密碼「112233」,提領如附表一「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然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8、58、60匯入之款項遭圈存未提領而構成洗錢未遂),交付給收水之劉晏均,李柏政再指示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李柏政或吳昱萱(夜間時段收水部分,當時因李柏政另案遭通緝有所不便出面收水,故由吳昱萱負責;而日間時段收水部分,則由李柏政主責),最後由李柏政自己或指示吳昱萱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性質及流向。李柏政因而獲得總提領金額0.5%之報酬、吳昱萱分得5萬元之報酬、劉晏均分得3萬5,000元之報酬。

三、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113年10月間接獲165反詐騙系統提領熱點通報,調閱所清查之提款監視器釐清車手身分後,適有同案少年即領款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3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汐止遠雄購物中心A棟1樓自動提款機前,提領詐欺款項,而為警當場查獲,經深入追查後,於113年11月6日持本院搜索票至劉晏均之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住處進行搜索並查獲劉晏均,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再依劉晏均之供述,於113年11月26日再持本院搜索票至新北市板橋區新月三街新北市公有第五停車場內對吳昱萱進行搜索,同時查獲通緝中之李柏政,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說明,於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涉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二、除前述之情形外,其他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訴字【卷一】第342頁至第390頁、【卷二】第266頁至第31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政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113少連偵218【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64頁、【卷二】第475頁至第493頁、第501頁至第507頁、【卷三】第5頁至第13頁、第23頁至第31頁、114偵聲5卷第55頁至第59頁、本院訴字【卷一】第85頁至第91頁、第239頁至第252頁、第335頁至第395頁、【卷二】第263頁至第325頁)、被告吳昱萱於本院移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至第112頁、第239頁至第252頁、第335頁至第395頁、【卷二】第263頁至第325頁)、被告劉晏均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113偵24689【卷一】第7頁至第9頁、第11頁至第31頁、113少連偵217【卷一】第442頁至第444頁、113偵24689【卷一】第501頁至第511頁、第517頁至第521頁、113偵24689【卷二】第17頁至第23頁、本院訴字【卷一】第239頁至第252頁、第335頁至第395頁、【卷二】第263頁至第325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少年張○盈(113少連偵218【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第235頁至第242頁、第243頁至第256頁)、黃○德(114少連偵61【卷二】第649頁至第651頁、第653頁至第658頁、第659頁至第670頁、113少連偵218【卷三】第83頁至第87頁)、黃○瑄(113少連偵217【卷一】第450頁至第452頁、第454頁至第467頁、113他4799卷第121頁至第135頁)之證述、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78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114少連偵61【卷三】第3頁至第5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3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89頁至第92頁、第101頁至103頁、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31頁至第132頁、第137頁至第141頁、第167頁至第170頁、第191頁至第19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213頁至第214頁、223頁至第226頁、113少連偵217【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114少連偵61【卷三】第261頁至第262頁、第277頁至第279頁、第277頁至第279頁、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21頁至第322頁、第337頁至第339頁、第353頁至第356頁、第367頁至第370頁、第377頁至第379頁、第389頁至第391頁、第405頁至第411頁、第419頁至第425頁、第427頁至第429頁、第445頁至第447頁、第459頁至第461頁、第475頁至第477頁、第491頁至第492頁、第501頁至第503頁、第519頁至第521頁、第539頁至第542頁、第563頁至第565頁、第577頁至第580頁、第589頁至第591頁、第603頁至第607頁、第613頁至第623頁、第641頁至第643頁、114少連偵61【卷四】第3頁至第5頁、第67頁至第73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75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194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13頁至第215頁、第241頁至第242頁、第249頁至第254頁、第267頁至第268頁、第275頁至第277頁、第296頁至第297頁、第299頁至第300頁、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41頁至第343頁、第367頁至第369頁、第377頁至第378頁、第382頁至第384頁、第415頁至第417頁、第441頁至第443頁、第463頁至第465頁、第485頁至第487頁、第493頁至第494頁、第507頁至第509頁、第547頁至第550頁、第561頁至第563頁、第567頁至第569頁、第583頁至第586頁、第599頁至第600頁、第625頁至第627頁、第653頁至第657頁、第659頁至第660頁、第673頁至第674頁、第687頁至第688頁、第708頁至第710頁),並有證人即少年張O盈之113年11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偵24689【卷一】第99頁至第103頁;113他4799卷第87頁至第91頁;113少連偵217【卷一】第534頁至第538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257頁至第261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577頁至第581頁)、證人即少年黃O德之113年11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4少連偵61【卷二】第671頁至第675頁;113他4799卷第115頁至第119頁;113少連偵217【卷一】第502頁至第506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225頁至第229頁;113偵24689【卷一】第67頁至第71頁)、證人即少年黃O瑄之113年11月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女)、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少連偵217【卷一】第468頁至第478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191頁至第195頁)、證人即少年黃O瑄之113年11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男)、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4少連偵61【卷二】第513頁至第523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197頁至第201頁)、被告劉晏均之113年11月7日10時40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男)、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偵24689【卷一】第33頁至第37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153頁至第157頁;113少連偵217【卷一】第430頁至第440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239頁至第249頁)、被告劉晏均之113年11月7日10時44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女)、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偵24689【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159頁至第163頁)、被告劉晏均之113年11月7日15時25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女)、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少連偵217【卷一】第446頁至第449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169頁至第107頁)、被告劉晏均之113年11月7日15時26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男)、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少連偵218【卷一】第171頁至第172頁)、被告吳昱萱之113年11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少連偵217【卷一】第386頁至第403頁、113少連偵218【卷一】第109頁至第126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29頁至第46頁)、被告李柏政之113年11月2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113少連偵218【卷一】第65頁至第82頁;114少連偵61【卷一】第181頁至第198頁;114少連偵61【卷一】第181頁至第198頁)、被告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一)【扣案IPhone15 Pro Max內照片編號1至374】(113偵24689【卷一】第189頁至第375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221頁至第316頁;113少連偵218【卷二】第3頁至第46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251頁至第437頁)、被告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二)【扣案IPhone7內照片編號1至14】(113偵24689【卷一】第377頁至第383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439頁至第445頁)、被告李柏政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扣案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776】(113少連偵218【卷二】第65頁至第452頁;114少連偵61【卷一】第199頁至第586頁)、被告吳昱萱涉嫌加重詐欺等案照片紀錄表【扣案IPhone13 Pro Max內照片編號1至232】(114少連偵61【卷二】第53頁至第168頁;113少連偵218【卷二】第47頁至第64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317頁至第432頁)、證人即少年張O盈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92】(113他4799卷第149頁至第194頁)、證人即少年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102,手機相簿內所拍攝提領水單】(113他4799卷第195頁至第247頁)、證人即少年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二)【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9,對話紀錄截圖】(113他4799卷第249頁至第253頁)、證人即少年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三)【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18,手機內金融卡、提領過程、備忘錄截圖】(113他4799卷第255頁至第263頁)、證人即少年黃O瑄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內照片編號987至1149】(113他4799卷第137頁至第148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525頁至第531頁)、證人即少年黃O瑄涉嫌加重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紀錄表(三)【扣案IPhon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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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綜上所述,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3人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李柏政所指揮、被告吳昱萱、劉晏均所參與之本案詐欺

集團,係與「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兩津勘吉」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少年張○盈、黃○德所屬詐欺集團乃三人以上,以施用詐術為手段,且組成之目的在於向本案告訴人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騙取金錢,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特徵;而該集團之分工,係先由被告李柏政指示被告吳昱萱、劉晏均領取或受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而裝有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被告劉晏均處理,被告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交給少年張○盈、朱○德,此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後少年張○盈、朱○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一「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交付給收水之被告劉晏均,被告李柏政再指示被告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被告李柏政或被告吳昱萱,最後由被告李柏政自行或指示被告吳昱萱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並領取報酬,堪認該集團為分工細密、計畫周詳之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是本案詐欺集團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尤其是電信流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李柏政係與李侑霖分工指揮,由被告李柏政就本案詐欺集團有關領取提款卡包裹及收水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負責「指揮」被告吳昱萱、劉晏均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被告劉晏均處理,以及「指示」劉晏均向領款車手取得於人頭帳戶內所提領之款項後轉交予被告李柏政或吳昱萱之工作,並「兼任薪資之發放」;李侑霖則就車手提款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負責指示被告劉晏均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以及控制取款車手向被告劉晏均取得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領取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指示取款車手將領取之款項交付被告劉晏均,是被告李柏政上開行為,自與李侑霖共同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㈢次按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

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吳昱萱、劉晏均除本案外,未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案件經起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有被告吳昱萱、劉晏均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訴字【卷二】第369頁至第392頁),依上說明,被告吳昱萱、劉晏均之本件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加重詐欺犯行)均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至於被告李柏政雖有因指揮犯罪組織等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4326號案件起訴,於114年3月6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被告李柏政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訴字【卷二】第363頁至第368頁)。而該案件雖繫屬在前,然因該案件與本案之犯罪時間相隔1年以上,參與之其他共犯亦均不相同,被告李柏政於偵查中之羈押程序亦供稱本件是113年10月才開始為本件犯行,之前的詐欺案件(即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判決之案件)與本件無關等語(113聲羈460卷第29頁至第35頁)。是本件被告李柏政所指揮之本案詐欺集團與其所涉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案件之詐欺集團應為不同之集團,故被告李柏政之本件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加重詐欺犯行),係經起訴指揮犯罪組織罪,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同樣應併論指揮犯罪組織罪。

㈣核被告李柏政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7、編號29至57、5

9、61至7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8、58、60部分,因如附表一編號

28、58、6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遭圈存而未提領,是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㈤核被告吳昱萱、劉晏均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27、編號29至57、59、61至7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如附表一編號28、58、60部分,因如附表一編號28、58、60所示匯入之款項遭圈存而未提領,是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㈥公訴意旨就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如附表一編號59部

分,因匯入之款項遭圈存而未提領,認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云云,然依卷附之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有遭少年張○盈或黃○德提領4萬5,000元,故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此部分均係構成一般洗錢既遂罪,公訴意旨尚有誤會。公訴意旨又認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為成年人,與少年張○盈、黃○德共同實施犯罪(公訴意旨雖又提及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尚有與少年黃○瑄共同實施犯罪,但起訴書於第21頁論述共犯關係並未提到與少年黃○瑄共同犯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亦未提及少年黃○瑄之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何,故此部分應屬誤載),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云云,惟查,此部分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供稱並不知悉少年張○盈、黃○德為少年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39頁至第340頁),且卷內復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主觀上知悉少年張○盈、黃○德為未滿18歲之少年,揆諸前揭說明,尚不得逕行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尚有未恰。

公訴意旨再認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所為本件犯行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接續詐欺之詐欺金額已逾500萬元,應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詐欺金額達500萬元之高額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立法理由提及「為能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爰為本條規定,就詐欺行為對於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欺金額為500萬元以上,或同一詐騙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以上,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顯見該條規定所欲處罰之對象為針對「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欺金額為500萬元以上,或同一詐騙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以上」之行為,然本件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78人所為之詐欺行為係分別為之,且各別金額均未超過500萬元,自不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詐欺金額達500萬元之高額詐欺取財罪,而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公訴意旨誤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適用情形,亦有未恰,惟此與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及其等辯護人此部分之罪名(本院訴字【卷二】第264頁至第265頁),且經當事人及辯護人為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本院實質審理,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公訴意旨復於起訴書第21頁之競合關係突然提及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又有召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云云,但並未引用任何相關法條,且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更未就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召募何人加入犯罪組織有任何說明,故此部分自不在起訴範圍內,附此敘明。

㈦被告李柏政就上開共同指揮犯罪組織部分,與李侑霖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間,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㈧被告李柏政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應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吳昱萱、劉晏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如附表一編號2至27、編號29至57、59、61至78所示行為,則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均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如附表一編號28、58、60所示行為,則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均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所為上開如附表一所示各犯行間(共78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㈨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李柏政就如附表一編號1之指揮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於偵

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但尚未達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中段之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之情事);又被告李柏政並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此部分已滿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要件,本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該事由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即足;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78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一般洗錢未遂犯行部分,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亦均自白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此部分亦滿足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要件,本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該事由亦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即足。

⒉被告劉晏均雖於警詢中指認被告李柏政(113偵24689【卷一

】第11頁至第31頁、113少連偵217【卷一】第442頁至第444頁),警方並因被告劉晏均之供述而查獲指揮本案犯罪組織之被告李柏政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6月30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44237999號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佐(本院訴字【卷一】第425頁至第428頁),惟被告劉晏均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自難以該等條項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是此部分被告劉晏均之辯護人為被告劉晏均主張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自無理由。惟被告劉晏均就如附表一編號1其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亦均自白犯行,警方並因被告劉晏均之供述而查獲本案犯罪組織之犯行及指揮本案犯罪組織之被告李柏政,有前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6月30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44237999號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可考,其同時滿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中段減輕或免除其刑、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本應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因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該事由亦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即足。

⒊被告吳昱萱於本案雖於本院移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自白犯行,但並未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自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亦難以該等條項減輕其刑。

⒋又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就如附表一編號28、58、60

所示犯行中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原本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因其所犯一般洗錢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該事由亦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即足。㈩被告劉晏均之辯護人固為被告劉晏均利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

之罪均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云云(本院訴字【卷二】第321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本件被告劉晏均固坦承犯行,且有與其中之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見如附表一「和解、調解情形」欄所示,詳後述),然被告劉晏均迄今尚未支付任何調解款項,且亦尚未與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本院於量刑時業已考量(詳後述),況乎本件之被害人數高達78人,受害金額合計高達500萬餘元,是被告劉晏均所造成之危害並非輕微,觀諸被告劉晏均犯罪之情節,難認有何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餘地。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

法治觀念淡薄,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錢財,率爾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分別負責指揮本案詐欺犯行之遂行及兼任部分之2號收水工作與薪資之發放(被告李柏政部分)、擔任領取人頭帳戶之包裹與兼任部分之2號收水工作(被告吳昱萱部分)、擔任領取人頭帳戶之包裹與1號收水工作(被告劉晏均部分)等角色,使所屬組織得以順利取得贓款,其等雖非直接對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然其等角色顯係整體對告訴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亦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及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均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李柏政於本案居於指揮之地位,被告吳昱萱、劉晏均乃聽令其指揮而參與等情節;參酌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其中被告李柏政、劉晏均於偵查中即坦承全部犯行),其中被告李柏政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一般洗錢、一般洗錢未遂犯行部分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減刑要件,被告劉晏均就如附表一編號1其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中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要件,以及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就如附表一編號28、58、60所示犯行中之一般洗錢未遂犯行部分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之減輕其刑要件;又被告李柏政、劉晏均業與告訴人a○○(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t○○(如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未○(如附表一編號22)、告訴人j○○(如附表一編號26)、告訴人p○○(如附表一編號30)、告訴人甲乙○(如附表一編號53)、告訴人k○○(如附表一編號75)達成調解(但均尚未履行完畢),被告吳昱萱業與告訴人y○○(即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B○○(如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a○○(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t○○(如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未○(如附表一編號22)、告訴人j○○(如附表一編號26)、告訴人p○○(如附表一編號30)、告訴人T○○(如附表一編號42)、告訴人f○○(如附表一編號43)、告訴人甲乙○(如附表一編號53)、告訴人k○○(如附表一編號75)達成調解,並有為如附表一「和解、調解情形」欄所示之履行情形等一切情狀,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5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81頁至第282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3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75頁至第276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1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71頁至第272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5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59頁至第260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77頁至第279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8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65頁至第266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0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69頁至第270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9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67頁至第268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2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73頁至第274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6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61頁至第262頁)、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7號調解筆錄(本院訴字【卷一】第263頁至第264頁)、相關收據等(本院訴字【卷一】第283頁至第291頁)附卷足憑(詳如附表一「和解、調解情形」欄所示),但均尚未與其餘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等情;再參以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之前科紀錄(見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訴字【卷二】第363頁至第392頁),兼衡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分工情節、地位,告訴人、被害人等78人所受損害,暨被告李柏政自陳高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入所前曾從事工地工作,日薪約1,700元;被告吳昱萱自陳高中肄業、已婚、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入所前曾從事殯葬業,月薪約3萬元;被告劉晏均自陳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需撫養母親,入所前曾從事消防排水工作,日薪約2,000元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二】第321頁至第3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經查,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涉犯多件詐欺案件,現仍由檢警偵查中或其他法院審理中,將來有與本案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是揆諸前揭說明,應俟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所犯數罪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本案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被告吳昱萱之辯護人另為被告吳昱萱之利益主張:被告吳昱

萱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並有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請給與被告吳昱萱緩刑之宣告云云(本院訴字【卷二】第320頁)。惟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固為刑法第74條第1項所明定;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本院審酌被告吳昱萱雖已坦承犯行,並有與部分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詳如前述),但尚未與其餘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且被告吳昱萱之行為導致受害人數達78人,受害金額合計高達500萬餘元,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損害尚非輕微,本院基於上開因素,仍認尚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三、關於沒收㈠關於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

⒈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規定係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指之特別規定,是供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劉晏均於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晏均供承在卷(本院訴字【卷二】第297頁),爰均依上開規定,於被告劉晏均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劉晏均固否認有作為本案犯罪所用,但依卷附之被告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一)【扣案IPhone15 P

ro Max內照片編號1至374】(113偵24689【卷一】第189頁至第375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確實有供被告劉晏均本案犯罪所用,自應依上開規定,亦於被告劉晏均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1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之。

⒉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李柏政於本案詐

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柏政供承在卷(本院訴字【卷二】第297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李柏政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李柏政固否認有作為本案犯罪所用,但依卷附之被告李柏政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扣案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776】(113少連偵218【卷二】第65頁至第452頁),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確實有供被告李柏政本案犯罪所用,自應依上開規定,亦於被告李柏政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⒊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吳昱萱於本案詐

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昱萱供承在卷(本院訴字【卷二】第297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吳昱萱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㈡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其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柏政部分,被告李柏政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獲得之報酬係以領款車手總提領金額0.5%計算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41頁),而本件領款車手如附表一所示之總提領金額為549萬2,165元,故被告李柏政之報酬為2萬7,460元(計算式:549萬2,165元×0.5%=2萬7,460元【以對被告李柏政有利計算,無條件捨去】),此即為被告李柏政之犯罪所得。但因被告李柏政已於本院宣判前,由其母親宙○○代為繳回犯罪所得,其金額已超過前開2萬7,460元(繳回3萬2,000元,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01頁之本院收據),該犯罪所得即屬扣案,惟僅係由國庫保管,依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尚須法院為沒收裁判確定時,其所有權始移轉為國家所有,是本院仍應為沒收之諭知,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李柏政所犯

主文項下,就2萬7,460元部分併予宣告沒收。⒉被告吳昱萱部分,被告吳昱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獲得

之報酬係以領款車手領款之日數,每日5,000元計算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42頁),而本件領款車手提領次數共10日(113年10月2日、113年10月4日、113年10月6日、113年10月9日、113年10月18日、113年10月19日、113年10月22日、113年10月23日、113年10月25日、113年11月1日),故被告吳昱萱之報酬為5萬元(計算式:5,000元×10=5萬元),此即為被告吳昱萱之犯罪所得且尚未扣案。但因被告吳昱萱已與告訴人y○○(即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B○○(如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a○○(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t○○(如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未○(如附表一編號22)、告訴人j○○(如附表一編號26)、告訴人p○○(如附表一編號30)、告訴人T○○(如附表一編號42)、告訴人f○○(如附表一編號43)、告訴人甲乙○(如附表一編號53)、告訴人k○○(如附表一編號75)達成調解,並有為如附表一「和解、調解情形」欄所示之履行情形,其已實際賠償上開告訴人共計4萬1,000元(計算式:3,000元+5,000元+1,000元+4,000元+5,000元+1萬元+6,000元+3,000元+4,000元=4萬1,000元),為避免沒收過苛,僅就其中之9,000元(計算式:5萬元-4萬1,000元=9,000元),於被告吳昱萱所犯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之。

⒊被告劉晏均部分,被告劉晏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獲得

之報酬係以領款車手領款之日數計算,原本為每日5,000元,113年10月18日後改成每日2,500元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41頁至第342頁)。而本件領款車手提領次數共10日(113年10月2日、113年10月4日、113年10月6日、113年10月9日、113年10月18日、113年10月19日、113年10月22日、113年10月23日、113年10月25日、113年11月1日),故被告劉晏均之報酬為3萬元(計算式:5,000元×4+2,500元×6=3萬5,000元),此即為被告劉晏均之犯罪所得且尚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劉晏均所犯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江哲瑋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民國)及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領款車手、提領時間(民國)、地點及金額(新臺幣,依交易明細所載金額) 證據資料及出處 犯罪所得 和解、調解情形 罪名及宣告刑 1 地○○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日17時許,佯以臉書名稱「Chen Cai Hua」發布求購演唱會門票訊息,傳送MESSENGER予地○○,並謊稱:要用黑貓宅急便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日19時55分許,匯款4萬9,288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柏霖) 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1分至20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銀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15元 ①告訴人地○○提供帳號基本資料、轉帳明細、宅急便訊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9頁至第12頁) ②人頭黃柏霖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6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至20時23分間,在新北市○○○○○路○段00○0號汐止分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5頁至第388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頁至第7頁) ④告訴人地○○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7頁至第8頁) ㈠被告李柏政:(49,015×1%)÷2=2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日之日薪5000元 均無 李柏政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子○○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日18時30分許,佯以買家「許振遠」傳送臉書MESSENGER訊息予子○○,並謊稱:要購買輪胎,要求使用宅配通方式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日20時13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柏霖) 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19分至20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銀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15元 ①告訴人子○○提供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7頁至第19頁) ②人頭黃柏霖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6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至20時23分間,在新北市○○○○○路○段00○0號汐止分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5頁至第388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頁至第7頁) ④告訴人子○○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15頁至第16頁) ㈠被告李柏政:(49,015×1%)÷2=2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日之日薪50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Q○○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3日14時56分許,佯以買家、LINE名稱「宋慧喬」傳送訊息予Q○○聯繫,並謊稱:加入賣貨便方便續購買,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4日11時16分許,匯款4萬9,985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文英華) 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1時17分至1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遠雄店ATM),接續提領6筆共10萬0,030元 ①告訴人Q○○提供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41頁至第49頁) ②人頭戴文英華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4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1時10分至12時2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U-TOWN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9頁至第400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9頁至第15頁) ④告訴人Q○○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35頁至第36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30×1%)÷2=5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4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4日之日薪50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4日11時19分許,匯款4萬9,985元 4 G○○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4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黃敏惠傳送訊息予G○○(起訴書誤載為張婉玲,應予更正)聯繫,並謊稱無法下單購買,要求聯繫客服LINE,須以匯款開通賣貨便「誠信交易功能」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4日12時8分許,匯款9,989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文英華) 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遠雄店ATM),提領1萬0,005元 ①告訴人G○○提供臉書社團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 ②人頭戴文英華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4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1時10分至12時2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U-TOWN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9頁至第400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9頁至第15頁) ④告訴人G○○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53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5×1%)÷2=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4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4日之日薪50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y○○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5日21時18分許,佯以買家傳送訊息予y○○,並謊稱:購買臉書刊登商品,要用「黑貓宅急便」賣場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6日0時30分許,匯款2萬0,999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宇唐)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4分至0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2筆共2萬1,010元 ①告訴人y○○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團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77頁至第87頁) ②人頭劉宇唐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0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分至0時4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橋東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01頁至第40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17頁至第25頁) ④告訴人y○○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69頁) ㈠被告李柏政:(21,010×1%)÷2=10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6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6日之日薪5000元 ⒈被告吳昱萱與告訴人y○○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5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3,000元完畢 ⒊被告李柏政、劉晏均未成立調解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E○○○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5日22時3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Jamil Akhtar」私訊E○○○,並謊稱:以交貨便交易,須升級實名制訴人,要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5日23時50分許,匯款3萬0,012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宇唐)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4分至0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6萬0,015元(其中3萬0,012元為告訴人E○○○所匯款項;另2萬9,985元為編號7之告訴人丙○○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E○○○提供7-11賣貨便付款明細、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95頁至第100頁) ②人頭劉宇唐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0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分至0時4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橋東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01頁至第40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17頁至第25頁) ④告訴人E○○○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93頁) ㈠被告李柏政:(60,015×1%)÷2=300,300(30012/59997)≒1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6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6日之日薪50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5日22時19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臉書MESSENGER訊息予丙○○,並謊稱:購買演唱會票券,要使用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5日23時59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宇唐)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4分至0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6萬0,015元(其中2萬9,985元為告訴人丙○○所匯款項;另3萬0,012元為編號6之告訴人E○○○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丙○○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107頁至第114頁) ②人頭劉宇唐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0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分至0時4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橋東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01頁至第40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17頁至第25頁) ④告訴人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105頁至第106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60,015×1%)÷2=300,300( 29985/59997)≒150元 ⒉(30,010×1%)÷2=150元 ⒊(13,010×1%)÷2=6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6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6日之日薪50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6日0時1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20分至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0,010元 113年10月6日0時36分許,匯款1萬2,985元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40分至0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接續提領2筆共1萬3,010元 8 b○○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9日13時2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b○○,並謊稱:要購買奶粉,要私下交易用交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9日15時44分許,匯款4萬9,988元 元大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韋畯) 張○盈於113年10月9日15時53分至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元 ①告訴人b○○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團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23頁至第127頁) ②人頭陳韋畯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4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9日15時13分至15時56分間,在遠雄廣場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1頁至第412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27頁至第29頁) ④告訴人b○○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119頁至第120頁、第129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00×1%)÷2=5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9日之日薪50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9日15時46分許,匯款4萬9,987元 9 巳○○○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6日15時許,佯以不明LINE ID與巳○○○通話聯繫,並謊稱:係其女兒李淑惠,經營生意有急需,須代墊貨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51分許,匯款8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4時27分至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7萬9,020元 ①告訴人巳○○○提供匯款收據(114少連偵61【卷三】第13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巳○○○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134頁) ㈠被告李柏政:(79,020×1%)÷2=39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i○○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前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靚妤(婕妤)」傳送訊息予i○○,並謊稱:其家人要購買二手家具,要開通蝦皮平台賣場,另以金流認證為由要求加入假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好友,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2時3分許,匯款4,000元 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怡婷)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4,005元 ①告訴人i○○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臉書頁面之手機螢幕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51頁至第165頁) ②人頭王怡婷申設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70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i○○之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145頁至第146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4005×1%)÷2=20元 ⒉(20005×1%)÷2=100元 ⒊(16005×1%)÷2=8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8日12時13分許,匯款3萬元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2萬0,005元 113年10月18日12時14分許,匯款6,089元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1萬6,005元 (合計4萬0,015元) 11 d○○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並加入LINE傳送訊息予d○○,並謊稱:欲購買商品,要求開通賣貨便方便對方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2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怡婷)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21分至12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 (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0,015元 ①告訴人d○○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79頁至第184頁) ②人頭王怡婷申設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70頁) ③人頭況瑩潔申設聯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0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⑤告訴人d○○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手裡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171頁、第177頁、第187頁至第189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50,015×1%)÷2=250元 ⒉(30,000×1%)÷2=1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8日13時50分許,匯款3萬0,123元 聯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況瑩潔)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4時3分至14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元 (合計8萬0,015元) 12 v○○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IME名稱「靚瑜(婕妤)」傳送訊息予v○○,並謊稱:購買二手家具,要使用蝦皮購物賣場,但無法下單,要與客服聯繫,須以金流認證為由,並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子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13時17分至13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2,040元(其中4萬9,986元、4萬9,987元為告訴人v○○所匯款項;另3萬5,123元為編號13之告訴人B○○所匯款項;另7,323元為編號14之告訴人a○○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v○○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203頁至第205頁) ②人頭吳子翔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4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v○○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197頁至第198頁、第201頁) ㈠被告李柏政:(142,040×1%)÷2=710,710(99973/142419)≒498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8日13時4分許,匯款4萬9,987元 13 B○○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Xiaxin Huaimu」、LINE ID「aug6687」傳送訊息予B○○,並謊稱:欲於蝦皮賣場欲購買渠商品,復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聯繫客服,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2時58分許,匯款3萬5,123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子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13時17分至13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2,040元(其中3萬5,123元為告訴人B○○所匯款項;另4萬9,986元、4萬9,987元為編號12之告訴人v○○所匯款項;另7,323元為編號14之告訴人a○○所匯款項) ①人頭吳子翔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4頁) ②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③告訴人B○○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211頁至第212頁) ㈠被告李柏政:(142,040×1%)÷2=710,710(35123/142419)≒17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吳昱萱與告訴人B○○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3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5,000元完畢 ⒊被告李柏政、劉晏均未成立調解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4 a○○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張淑芬」、LINE名稱「張文益(金融客服E:016)」傳送訊息予a○○,並謊稱:欲購買渠販售之商品並傳送假「黑貓宅急便」網站連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10分許,匯款7,323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子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13時17分至13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2,040元(其中7,323元為告訴人a○○所匯款項;另4萬9,986元、4萬9,987元為編號12之告訴人v○○所匯款項;另3萬5,123元為編號13之告訴人B○○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a○○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217頁至第222頁) ②人頭吳子翔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4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a○○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215頁至第216頁) ㈠被告李柏政:(142,040×1%)÷2=710,710(7323/142419)≒37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與告訴人a○○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1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1,000元完畢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陳美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林曉玲」傳送訊息予陳美蕙,並謊稱:欲購買鞋子,要完成誠信認證為由誘騙匯款,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陳美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52分許,匯款3萬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渝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4時3分至14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8萬9,025元 ①告訴人陳美蕙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243頁至第252頁) ②人頭陳渝潔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陳美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229頁至第230頁、第240頁至第241頁、第253頁至第254頁) ㈠被告李柏政:(89,025×1%)÷2=4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8日13時53分許,匯款3萬元 113年10月18日13時54分許,匯款3萬元 16 q○○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LINE名稱「Gary-Gun」通話與q○○聯繫,並謊稱:係其女婿,因股票投資失利為由,要求借款周轉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4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5時53分至15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9,025元 ①告訴人q○○提供八德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手機螢幕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265頁至第275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q○○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263頁) ㈠被告李柏政:(99,025×1%)÷2=49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Y○○○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LINE名稱「linyu」與Y○○○對話聯繫,並謊稱:要先付押金才可看屋,須加價才有看房資格云云,致Y○○○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7時9分許,匯款2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7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2萬0,005元 ①告訴人Y○○○提供臉書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285頁至第29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Y○○○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282頁、第296頁) ㈠被告李柏政:(20,005×1%)÷2=1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戌○○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網路買家、LINE名稱「邱小恬」傳送訊息予戌○○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交易,因賣貨便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4時19分許,匯款3萬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渝潔)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4時27分至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1,010元 ①告訴人戌○○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03頁至第306頁) ②人頭陳渝潔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戌○○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301頁) ㈠被告李柏政:(31,010×1%)÷2=15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t○○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t○○兒子,要求加LINE聯繫並謊稱:急需用錢,要求匯款云云,致t○○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21分許,匯款6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育愷)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3時41分至13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6萬0,015元 ①告訴人t○○提供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311頁至第320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t○○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310頁) ㈠被告李柏政:(60,015×1%)÷2=3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與告訴人t○○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5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4,000元完畢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M○○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18日某時,透過抖音臺采539每日報影片,佯以LINE名稱「臺彩-陳國銓」與M○○聯繫,並謊稱:加入LINE群組,群組內有臺彩539報明牌,保證中獎獲利,要繳交入會費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6時8分許,匯款1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6時16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1萬0,005元 ①告訴人M○○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帳號資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323頁至第336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5×1%)÷2=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F○○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5時23分許,佯以臉書社團管理員傳送訊息予張F○○聯繫,並謊稱:有人檢舉其未實名販售商品,要完成認證,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6時56分許,匯款9萬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婧彤)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7時至17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9,040元(起訴書誤載為14萬9,090元) ①告訴人F○○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49頁至第351頁) ②人頭李婧彤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5頁) ③人頭胡莉虹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4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⑤告訴人F○○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342頁至第344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149,040(起訴書誤載為149,090)×1%)÷2=745元 ⒉(150,040×1%)÷2=750,750(47035/150635)≒234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19日之日薪各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19日之後日薪均減為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18日16時59分許,匯款3萬9,987元 113年10月19日12時28分許,匯款4萬7,035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7,050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胡莉虹)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4萬7,035元為告訴人F○○所匯款項;另10萬、3600元,為編號26之告訴人j○○所匯款項) 22 未 ○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8時許,佯以臉書買家以加LINE好友聯繫未○,並謊稱:欲購買精品包包,要以賣貨便取貨,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7時21分許,匯款3萬元 遠東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宥睿)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7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0,005元 ①告訴人未○提供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363頁至第365頁) ②人頭朱宥睿申設遠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2頁) ③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④告訴人未○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358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30,005×1%)÷2=150元 ⒉(12,005×1%)÷2=6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與告訴人未○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4號調解筆錄)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19日11時53分許,匯款1萬2,100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於113年10月19日12時1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1萬2,005元 23 辛○○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3時33分許,佯以臉書名稱「Fenbeng Benya」、LINE名稱「靚妤(捷妤)」傳送訊息予辛○○聯繫,並謊稱:要透過蝦皮購買筆電,因無法下單,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7時許,匯款4萬9,986元 遠東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宥睿)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7時14分至17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①告訴人辛○○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73頁至第376頁) ②人頭朱宥睿申設遠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辛○○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371頁) ㈠被告李柏政:(49,000×1%)÷2=2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z○○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2時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z○○,並謊稱:欲購買海苔,因蝦皮賣場無法下單,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z○○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8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遠東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宥睿)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8時16分至18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7,015元 ①告訴人z○○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14少連偵61【卷三】第381頁至第387頁) ②人頭朱宥睿申設遠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④告訴人z○○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381頁至第382頁、第388頁) ㈠被告李柏政:(57,015×1%)÷2=28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8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8日之後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8日18時16分許,匯款7,000元 25 c○○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1時35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加入LINE ID與c○○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手機,要透過7-11賣貨便交易,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18分許,匯款3萬2,123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3,010元 ①告訴人c○○提供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95頁至第40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c○○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393頁至第394頁) ㈠被告李柏政:(33,010×1%)÷2=16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j○○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2時21分許,佯以臉書名稱「Lee Xiang」傳送訊息予j○○,並謊稱:有待購POP Mart Molly公仔,要代購商品須先付訂金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莉虹)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10萬、3600元,為告訴人j○○所匯款項;另4萬7,050元為編號21之告訴人F○○所匯款項) ①人頭胡莉虹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4頁) ②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③告訴人j○○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415頁至第416頁) ㈠被告李柏政:(150,040×1%)÷2=750,750(103600/150635)≒516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與告訴人j○○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8號調解筆錄)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12時22分許,匯款3,600元 27 X○○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0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蔡詩瑜」、LINE名稱「黑貓宅急便」傳送訊息予X○○,並謊稱:欲購買寵物推車,要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云云,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X○○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41分許,匯款2萬9,987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48分至12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0,010元 ①告訴人X○○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宅急便收件人資料、臉書頁面及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433頁至第44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③人頭黃素珠申設第一銀行第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5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⑤告訴人X○○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431頁、第444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30,010×1%)÷2=150元 ⒉(28,010×1%)÷2=14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13時19分許,匯款2萬8,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素珠)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3時24分至13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接續提領2筆共2萬8,010元 28 V○○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4時4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V○○,並謊稱:欲購買小型吸塵器,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商品,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50分許,匯款1萬1,98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圈存無法提領 ①告訴人V○○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451頁至第458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③告訴人V○○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449頁至第450頁) 均無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黃○○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8時45分許,佯以臉書名稱「吳萊西」、LINE名稱「宋慧喬」傳送訊息予黃○○,並謊稱:欲購買迷你足球臺,邀使用7-11超商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3時49分許,匯款9萬9,985元 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素珠) 張○盈於113年10月19日13時54分至13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025元 ①告訴人黃○○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469頁至第473頁) ②人頭黃素珠申設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黃○○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465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25×1%)÷2=5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 p○○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5時4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Zhegu Pochui」、LINE名稱「林甜欣」傳送訊息予p○○,並謊稱:欲購買戰鬥陀螺玩具,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4時4分許,匯款3萬2,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素珠)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4時27分至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7萬2,020元 ①告訴人p○○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486頁至第490頁) ②人頭黃素珠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p○○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480頁、第482頁) ㈠被告李柏政:(72,020×1%)÷2=36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與告訴人p○○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0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5,000元完畢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W○○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蘇琳萍」傳送訊息予W○○,並謊稱:欲購買商品,要使用黑貓宅急便進行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5時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素珠)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5時34分至15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8萬3,025元 ①告訴人W○○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497頁至第499頁) ②人頭黃素珠申設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W○○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493頁至第496頁) ㈠被告李柏政:(83,025×1%)÷2=41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P○○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4時18分許,佯以臉書名稱「吳宥臻」、LINE名稱「客服專員「李玉芬」傳送訊息予P○○,並謊稱:欲購買排氣管,要先匯款給黑貓宅急便再取貨,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20分許,匯款1萬4,985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瑜)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1萬5,000元 ①告訴人P○○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訊息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513頁至第516頁) ②人頭盧婕瑜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P○○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511頁至第512頁) ㈠被告李柏政:(15,000×1%)÷2=7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g○○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4時28分許,佯以網路買家加LINE ID聯繫g○○,並謊稱:欲購買二手玩具,好賣家在小紅書無法使用,要使用臉書並下單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7時21分許,匯款1萬9,989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0,04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7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2萬0,005元 ①告訴人g○○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528頁至第538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g○○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523頁) ㈠被告李柏政:(20,005×1%)÷2=1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L○○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透過Instagra抽獎活動,佯以於Instagram名稱「家的質感」(ID為wanda.hardacre408pj)、Line名稱「訊捷支付」與L○○聯繫,並謊稱:其抽到家具及現金紅包,填寫完個資,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1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瑜)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12分至16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7筆共12萬9,000元(其中4萬9,989元、4萬9,123元為告訴人L○○所匯款項;另9,999元、9,998元、9,997元為編號35之告訴人K○○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L○○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551頁至第562頁) ②人頭盧婕瑜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L○○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543頁至第546頁) ㈠被告李柏政:(129,000×1%)÷2=645,645(99112/129106)≒49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16時2分許,匯款4萬9,123元 35 K○○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前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ove LI」、LINE名稱「金融金控-李專員」與K○○聯繫,並謊稱:欲購買Switch遊戲片,藥用7-11貨到付款,但無法認證,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5分許,匯款9,999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瑜)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12分至16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7筆共12萬9,000元(其中9,999元、9,998元、9,997元為告訴人K○○所匯款項;另4萬9,989元、4萬9,123元為編號34之告訴人L○○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K○○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LINE聊天記錄(114少連偵61【卷三】第569頁至第572頁、第574葉志第575頁) ②人頭盧婕瑜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K○○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567頁至第568頁、第573頁) ㈠被告李柏政:(129,000×1%)÷2=645,645(29994/129106)≒1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16時7分許,匯款9,998元 113年10月19日16時8分許,匯款9,997元 36 陳宴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Yangqin Chiyin」、LINE名稱「林甜欣」先後傳送訊息予陳宴俞,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商品,要使用7-11賣貨便下單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1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袁巧臻)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23分至16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店ATM、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0,025元(其中4萬9,986元、2萬1,368元、1萬5,498元、3,461元為告訴人陳宴俞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U○○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581頁至第585頁) ②人頭袁巧臻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0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U○○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587頁至第588頁) ㈠被告李柏政:(90,025×1%)÷2=4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16時14分許,匯款2萬1,368元 113年10月19日16時20分許,匯款1萬5,498元 113年10月19日16時22分許,匯款3,461元 37 R○○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4時許,佯以Dcard名稱「泥嚎唷」、LINE名稱「陳志雄」先後與R○○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網卡,要使用7-11賣貨便賣場,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26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52分至16時57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7萬9,020元 ①告訴人R○○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Dcard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597頁至第600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R○○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595頁至第596頁、第602頁) ㈠被告李柏政:(79,020×1%)÷2=39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16時28分許,匯款2萬6,123元 38 D○○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6至同年月19日間某時,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加LINE聯繫,並謊稱:因其網拍衣服,要做交易誠信條款,使用網銀轉帳確定有正常金流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38分許,4萬9,981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袁巧臻)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45分至16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9,015元 ①告訴人D○○提供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附表、轉帳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08頁、第611頁至第612頁) ②人頭袁巧臻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0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D○○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609頁至第610頁) ㈠被告李柏政:(59,015×1%)÷2=29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19日16時43分許,匯款9,126元 39 S○○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間,佯以Instagram名稱「edsoxp2018」、LINE名稱「智能金流平台」、「張文益」先後與S○○聯繫,並謊稱:曾與渠做過塔羅牌占卜之人均有抽獎機會,因其中獎須選擇獎品並隨意捐贈,再依指示操作完成抽獎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9時43分許,匯款9萬9,983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9時49分至19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5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7筆共12萬4,035元 ①告訴人S○○提供兆豐銀行交易明細、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25頁、第629至第634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S○○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637頁) ㈠被告李柏政:(124,035×1%)÷2=62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19日19時46分許,匯款2萬4,983元 40 e○○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6時4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e○○,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包包,要使用宅配便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20時19分許,匯款2萬4,98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20時31分至20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2萬5,010元 ①告訴人e○○提供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47頁至第650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④告訴人e○○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三】第645頁至第646頁) ㈠被告李柏政:(25,010×1%)÷2=12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19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19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1 申○○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22時許,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林甜欣」傳送訊息予申○○,並謊稱:欲購買衝浪板,要使用7-11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9分許,匯款9萬9,123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15分至13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025元 ①告訴人申○○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截圖、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35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65頁) ②人頭郭文成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申○○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12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25×1%)÷2=5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2 T○○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之某時,透過Instagram抽獎貼文,佯以Instagram帳號使用者、LINE名稱「陳江河」先後傳送訊息予T○○,並謊稱:抽獎抽中新臺幣166666元,因匯款失敗,要做金流紀錄才能成功匯款云云,致T○○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42分許,匯款15萬0,015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2時2分至12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元 ①告訴人T○○提供空軍一號寄貨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91頁至第102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③人頭高珮妤申設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0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⑤告訴人T○○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82頁、第85頁至第86頁) ㈠被告被告李柏政: ⒈(150,000×1%)÷2=750元 ⒉(146,000×1%)÷2=73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吳昱萱與告訴人T○○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9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1萬元完畢 ⒊被告李柏政、劉晏均未成立調解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許,匯款5萬0,015元 國泰世華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2時23分至12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99號B1(家樂福汐科店ATM、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6,000元 113年10月22日11時46分許,匯款5萬0,015元 113年10月22日11時47分許,匯款4萬6,109元 43 f○○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7時5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劉蘭芝」、LINE名稱「劉倩」先後與f○○對話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防水包包,使用賣貨便,要認證賣家簽署,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29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1時35分至11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8萬0,020元 ①告訴人f○○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111頁至第117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f○○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107頁) ㈠被告李柏政:(80,020×1%)÷2=4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吳昱萱與告訴人f○○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2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6,000元完畢 ⒊被告李柏政、劉晏均未成立調解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4 m○○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1時26分許,佯以臉書名稱「陳琳琪」傳送訊息予m○○,並謊稱:欲購買蘋果手機,要使用7-11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40分許,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1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0,015元 ①告訴人m○○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123頁至第137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m○○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122頁) ㈠被告李柏政:(50,015×1%)÷2=2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5 O○○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21時36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裏子穎」、LINE名稱「林曉玲」先後與O○○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商品嬰兒床,要於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57分許,匯款2萬0,02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遠雄店ATM),提領2萬0,005元 ①告訴人O○○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147頁至第152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O○○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那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145頁至第146頁) ㈠被告李柏政:(20,005×1%)÷2=1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6 Z○○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20時許,佯以臉書名稱「張玉瑩」傳送訊息予Z○○,並謊稱:欲購買娃娃,透過全家好賣+功能交易,但無法購買,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Z○○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29分許,匯款4萬9983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3時37分至13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6筆共12萬0,030元 ①告訴人Z○○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163頁至第174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㈠被告李柏政:(120,030×1%)÷2=6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2日13時30分許,匯款4萬0,126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33分許,匯款2萬9,986元 47 天○○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7時21分許,佯以臉書名稱「黃舒宜」、LINE名稱「林俊嘉(金控客服)」與天○○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彩虹哭娃娃,要透過好賣+購買,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2時57分許,匯款4萬9,106元 國泰世華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2分至13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①告訴人天○○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185頁至第187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國泰世華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1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天○○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183頁至第184頁) ㈠被告李柏政:(49,000×1%)÷2=2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8 甲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9時58分許,佯以臉書名稱「Yuan Wu」、LINE名稱「簡國峰E016」與甲甲○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環球影城票券,要用黑貓宅急便方式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51分許,匯款8,017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4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 (遠雄Utown ATM),提領8,005元 ①告訴人甲甲○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宅急便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198頁至第201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甲甲○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197頁) ㈠被告李柏政:(8,005×1%)÷2=4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 庚○○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22時3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Hanyong Laoping」、LINE名稱「林甜欣」與庚○○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遊戲主機搖桿,以蝦皮賣場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40分許,匯款4萬9,987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48分至13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0,015元 ①告訴人庚○○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09頁至第210頁) ②人頭郭文成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庚○○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207頁、第212頁) ㈠被告李柏政:(50,015×1%)÷2=2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 h○○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23時43分許,佯以LINE名稱「林甜欣」、「在線客服」、「在線客服專員」先後傳送訊息予h○○,並謊稱:欲購買不鏽鋼調味罐,要使用7-11賣貨便方式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39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47分至13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①告訴人h○○提供切結書、手寫匯款金額及匯款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23頁至第237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人頭郭文成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6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⑤告訴人h○○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217頁、第219頁、第240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49,000×1%)÷2=245元 ⒉(99,025×1%)÷2=49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2日13時49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59分至14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9,025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50分許,匯款4萬9,987元 51 C○○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23時許,佯以網友暱稱「steamclene」、LINE「客服經理」先後與C○○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唇膏,希望使用7-11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9分許,匯款3萬2,983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4時26分至14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C○○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45頁至第248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C○○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343頁) ㈠被告李柏政:(33,000×1%)÷2=16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2 H○○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0時許,佯以臉書名稱「黃雅惠」、LINE名稱「客服專員」先後與H○○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床墊,要使用黑貓宅急便方式貨到付款,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15分許,匯款3萬9,987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4時43分至14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4萬0,010元 ①告訴人H○○提供轉帳交易明細、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宅急便資料(114少連偵61【卷四】第258頁至第265頁) ②人頭郭文成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6頁) ③人頭郭佳瑜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地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4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40,010×1%)÷2=200元 ⒉(40,000×1%)÷2=2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2日14時17分許,匯款2萬0,015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4時24分至14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4萬元 53 甲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3時43分許,佯以中油人員、中國信託人員先後以電話聯繫甲乙○,並謊稱:因中油PAY系統錯誤,誤刷1筆1萬元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預刷款項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59分許,匯款1萬6,991元 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黃○德、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5時2分至15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6萬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提領6筆9萬1,00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甲乙○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114少連偵61【卷四】第269頁至第271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8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甲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273頁至第274頁) ㈠被告李柏政:(67,000×1%)÷2=33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與告訴人甲乙○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6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3,000元完畢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J○○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2時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Sarah Hsia」、LINE名稱「黑貓宅急便」、「張文益(金融客服E:016)」先後與J○○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音樂教材,要使用黑貓包裹宅急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23分許,匯款4萬9,981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5時26分至15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元 ①告訴人J○○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79頁至第283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2頁至第14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J○○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295頁) ㈠被告李柏政:(50,000×1%)÷2=2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 w○○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時21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2日),佯以IG名稱「醬紫」、LINE名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先後與w○○聯繫,必謊稱:欲購買二手外套,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20分許,匯款9,01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5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9,005 元 ①告訴人w○○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298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㈠被告李柏政:(9,005×1%)÷2=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6 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20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2日),佯以買嘉名稱「sdw10_k08」傳送訊息予丁○○,並謊稱:欲購買二手衣物,要使用7-11賣貨便賣場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41分許,匯款1萬5,015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5時57分至15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1萬元 ①告訴人丁○○提供轉帳交易明細、IG對話訊息、存摺封面影本之手機螢幕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313頁至第319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丁○○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303頁、第309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0×1%)÷2=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7 N○○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4時9分許,佯以臉書名稱「Megumi Ogiso」加LINE ID與N○○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商品並提供蝦皮賣場網頁供填寫資料,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16分許,匯款3萬元 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4時36分至14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元 ①告訴人N○○提供即時通對話訊息、臉書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333頁至第340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8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④告訴人N○○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327頁至第328頁、第330頁) ㈠被告李柏政:(30,000×1%)÷2=1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8 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20時許,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佳昕」先後與酉○○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電子琴,要使用蝦皮賣場交易,因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1時59分許,匯款3萬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圈存無法提領 ①告訴人酉○○提供臉書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之手機螢幕截圖、銀行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355頁至第364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告訴人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351頁至第352頁) 均無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23日12時4分許,匯款2萬1,056元 59 x○○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9時23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x○○,並謊稱:欲購買Stray Kids門票,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x○○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1時43分許,匯款3萬4,986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張○盈或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1時45分至46分,提領3筆共4萬5000元(起訴書記載為圈存,應予更正) ①被害人賴家妘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373頁至第376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被害人x○○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371頁) ㈠被告李柏政:(45,000×1%)÷2= 22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2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2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 l○○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0時3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留言與l○○聯繫,並謊稱:欲購買機車握把等車用商品,要使用黑貓宅急便賣場,因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1時50分許,匯款3萬3,123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3,128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圈存無法提領 ①告訴人l○○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379頁至第381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均無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n○○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佯以Instagram名稱「erilachamakita」之帳號貼文有抽獎活動,並向n○○謊稱:中現金獎,需網路轉帳款項至指定帳戶以提升信任度,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2時19分許,匯款9萬9,999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素嘉)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2時22分至12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 ①告訴人n○○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銀行交易明細、活存明細查詢資料、空軍一號寄貨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386頁至第398頁) ②人頭劉素嘉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1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④告訴人n○○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409頁至第410頁) ㈠被告李柏政:(150,040×1%)÷2=7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5日12時24分許,匯款3萬0,030元 62 壬○○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Gon Lawre」、LINE名稱「黑貓宅急便」、「張文益(金融客服E:016)」與壬○○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電熱水瓶,要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0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19時9分至19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連新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4萬9,985元、4萬9,983元為告訴人壬○○所匯款項;另9,999元、9,998元、9,997元為編號64之被害人宇○○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壬○○提供郵局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簡訊訊息、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427頁至第439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告訴人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425頁至第426頁) ㈠被告李柏政:(150,040×1%)÷2=750,750(99968/129962)≒577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3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3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3日19時2分許,匯款4萬9,983元 63 午○○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6時15分許,佯以買家名稱「qqaazz0001(小禹)」、LINE銀行客服專員先後與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經典啤酒杯,要使用權家好賣+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7時54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黃誠德) 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8時6分至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00號(全家汐止連新店ATM、聯邦銀行汐止分行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9,040元 ①告訴人午○○提供全家好賣+訂單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PTT網頁截圖、LINE聊天紀錄、銀行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445頁至第456頁)1 ②人頭黃誠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證人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6】(113他4799卷第197頁) ⑤告訴人午○○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459頁至第460頁) ㈠被告李柏政:(149,040×1%)÷2=7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3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3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3日17時56分許,匯款4萬9,955元 113年10月23日18時許,匯款4萬元 113年10月23日18時1分許,匯款100元 64 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佯以買家林娜娜及某客服專員與宇○○聯繫,並謊稱:做實名認證,有受委託作授權簽署,要收款帳戶使用證明,須依指示匯款開通程序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8時58分許,匯款9,999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19時9分至19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連新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9,999元、9,998元、9,997元為被害人宇○○所匯款項;另4萬9,985元、4萬9,983元為編號62之告訴人壬○○所匯款項) ①被害人宇○○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7-11賣貨便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螢幕照片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471頁至第484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被害人宇○○之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新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467頁至第468頁) ㈠被告李柏政:(150,040×1%)÷2=750,750(29994/129962)≒173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3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3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3日19時許,匯款9,998元 113年10月23日19時1分許,匯款9,997元 65 己○○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7時30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范廷鵬」、LINE名稱「張雅琪(客服專員)」先後與己○○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獵人實境解謎遊戲 Plus 麥當勞卡片,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22分許,匯款9萬9,989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9時38分至19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青山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9萬9,989元為告訴人己○○所匯款項;另4萬2,170元、8,015元為編號66之告訴人戊○○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己○○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491頁至第492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告訴人己○○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489頁至第490頁) ㈠被告李柏政:(150,040×1%)÷2=750,750(99989/150174)≒499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3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3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6 戊○○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8時許,佯以臉書名稱「燕江」傳送訊息予戊○○,並謊稱:欲購買鞋櫃,要使用台灣宅配通方便寄貨,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31分許,匯款4萬2,170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9時38分至19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青山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4萬2,170元、8,015元為告訴人戊○○所匯款項;另9萬9,989元為編號65之告訴人己○○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戊○○提供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499頁至第506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告訴人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497頁至第498頁) ㈠被告李柏政:(150,040×1%)÷2=750,750(99989/150174)≒251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3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3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3日19時38分許,匯款8,015元 67 辰○○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1時25分許,佯以Instagram名稱「幸福寶寶家」與辰○○聯繫,並謊稱:其中獎可至IG首頁選獎品,愛心捐款後可參加盲盒抽選,再至抽獎網站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20時7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鳳朝)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汐峰門市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025元 ①告訴人辰○○提供手寫匯款資料、銀行交易明細、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及手機螢幕通知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526頁至第545頁) ②人頭陳鳳朝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告訴人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517頁至第524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100,025×1%)÷2=500元 ⒉(49,015×1%)÷2=2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3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3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3日20時9分許,匯款4萬9,983元 113年10月23日20時3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20時48分至2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汐峰門市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15元 68 卯○○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9時許,佯以臉書買家「林俊嘉」、LINE名稱「客服部裡專員」先後與卯○○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嬰兒背帶,要使用全家好賣家下單交易,因沒有完成銀行認證,導致下單被凍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20時3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鳳朝)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20時40分至2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勤進店ATM),接續提領7筆共11萬3,035元 ①告訴人卯○○提供轉帳交易明細、假工作證翻拍照片、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553頁至第558頁) ②人頭陳鳳朝申設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告訴人卯○○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551頁至第552頁、第559頁) ㈠被告李柏政:(113,035×1%)÷2=56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3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3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3日20時38分許,匯款4萬9,981元 113年10月23日20時39分許,匯款9,986元 113年10月23日20時40分許,匯款3,126元 69 u○○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4時許,佯以臉書名稱「Kehao Riqi」、LINE名稱「佳昕」先後與u○○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飛行相機,要使用賣貨便交易,因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1時25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彧希)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9分至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0,015元 ①告訴人u○○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565頁至第566頁) ②人頭周彧希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㈠被告李柏政:(50,015×1%)÷2=25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0 I○○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10時27分許,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黃敏惠」先後傳送訊息予I○○,並謊稱:欲購買獨立筒床墊,要使用7-11交貨便交易,因訂單凍結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30分至13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1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0,01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I○○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之手機螢幕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577頁至第582頁) ②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3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④告訴人I○○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573頁至第575頁) ㈠被告李柏政:(100,010×1%)÷2=5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5日13時2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71 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2時許,佯以臉書名稱「徐慧琳」傳送訊息予乙○○,並謊稱:欲購買羽毛球,要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並提供客服連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12分許,匯款4萬9,981元 連線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36分至13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9,000元 ①告訴人乙○○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593頁至第598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連線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5頁) ③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39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⑤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19】(113他4799卷第204頁 ⑥告訴人A○○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605頁至第606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9,9000×1%)÷2=495元 ⒉(48,015×1%)÷2=24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5日13時15分許,匯款4萬9,983元 113年10月25日13時22分許,匯款3萬8,085元 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34分至13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8,015元 72 A○○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某時,佯以Instagram銘稱「背包天涯」、LINE名稱「陳宇宏」先後與A○○聯繫,並謊稱:有刮刮樂活動,刮中獎金後點擊連結至智能金流平台,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24分許,匯款6,01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怡郁)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41分至1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6筆共11萬5,030元 ①告訴人A○○提供IG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607頁至第609頁) ②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20】(113他4799卷第204頁) ㈠被告李柏政:(115,030×1%)÷2=57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3 r○○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4時26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蘇思妤」、LINE名稱「黃品洳」先後與r○○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冰箱,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平台,因無法下單導致賣場凍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18分許,匯款4萬9,986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育綾)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3時42分至13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6筆共10萬6,005元 ①告訴人r○○提供往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623頁至第624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④告訴人r○○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615頁至第617頁) ㈠被告李柏政:(106,005×1%)÷2=53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0月25日13時2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74 丑○○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2時20分許,佯以臉書名稱「黃綺雯」、LINE名「黃品洳」先後與丑○○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大閘蟹,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47分許,匯款9萬9,986元 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54分至14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10筆共20萬0,050元(其中9萬9,986元、3萬8,126元、3萬8,101元為告訴人丑○○所匯款項;另4萬2,106元為編號75之告訴人k○○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丑○○提供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11賣貨便資料、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635頁至第652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21】(113他4799卷第205頁) ⑤告訴人丑○○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631頁至第634頁) ㈠被告李柏政:(200,050×1%)÷2=1000,1000(176213/218319)≒807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年10月25日13時49分許,匯款3萬8,126元 113年10月25日13時51分許,匯款3萬8,101元 75 k○○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9時許,佯以臉書名稱「Jumi Tuizheng」、LINE名稱「林惠美」先後與k○○聯繫,並謊稱:欲購買智慧型手機,要使用賣貨便寄送,因無法下標且訂單狀態凍結中,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56分許,匯款4萬2,106元 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54分至14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10筆共20萬0,050元(其中4萬2,106元為告訴人k○○所匯款項;另9萬9,986元、3萬8,126元、3萬8,101元為編號74之告訴人丑○○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k○○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度話記錄翻拍照片、簡訊訊息、存摺封面及交易資料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665頁至第671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3頁) ③人頭王育綾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7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⑤告訴人k○○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661頁至第663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200,050×1%)÷2=1000,1000(42106/218319)≒193元 ⒉(9,005×1%)÷2=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0月25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0月25日減為日薪2500元 ⒈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與告訴人k○○達成調解(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7號調解筆錄) ⒉被告吳昱萱已履行給付4,000元完畢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0月25日14時17分許,匯款9,012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9,005元 76 廖英枚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19時26分許,佯以LINE名稱「Penny黃」與廖英枚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冷凍冰箱,要使用7-11賣貨便平台創立賣場,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廖英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1日11時5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榮茂) 張○盈於113年11月1日11時56分至11時59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6筆共10萬9,030元 ①告訴人o○○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677頁至第686頁) ②人頭洪榮茂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7頁至第58頁) ③車手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1時55分至13時8分間,在遠雄廣場、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69頁至第179頁) ⑤告訴人o○○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少連偵61【卷四】第675頁至第676頁) ㈠被告李柏政:(109,030×1%)÷2=54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1月1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1月1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1日11時54分許,3萬3,013元 77 黃芝妍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31日22時許,佯以臉書名稱「沈柔婷」、LINE名稱「Penny黃」與黃芝妍聯繫,並謊稱:欲購買沙發,要使用7-11賣貨邊交易,因訂單遭凍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芝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1日12時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榮茂) 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2時15分至1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全家汐止新遠雄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1,015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1,00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黃芝妍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11賣貨便資料、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693頁至第707頁) ②人頭洪榮茂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8頁) ③車手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1時55分至13時8分間,在遠雄廣場、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69頁至第179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99、100】(113他4799卷第244頁) ⑤告訴人黃芝妍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689頁至第691頁) ㈠被告李柏政:(41,015×1%)÷2=205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1月1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1月1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1日12時12分許,匯款1萬3,103元 78 玄○○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19時許,佯以LINE名稱「劉麗雯」傳送訊息予玄○○,並謊稱:欲購買傳動葉片,要使用賣貨便,因無法認證,致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匯款轉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1日12時23分許,匯款3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榮茂) 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2時35分至1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99號B1(遠雄Utown ATM、家樂福汐科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2,000元 ①告訴人玄○○提供113年11月1日委託書、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即時通對話訊息及個人資訊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720頁至第728頁) ②人頭洪榮茂申設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4頁) ③車手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1時55分至13時8分間,在遠雄廣場、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69頁至第179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102】(113他4799卷第245頁) ⑤告訴人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716頁至第718頁) ㈠被告李柏政: ⒈(52,000×1%)÷2=260元 ⒉(40,000×1%)÷2=200元 ㈡被告吳昱萱:113年11月1日之日薪5000元 ㈢被告劉晏均:113年11月1日減為日薪2500元 均無 李柏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吳昱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劉晏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年11月1日12時5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3時7分至13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4萬元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IPhone15 Pro MAX智慧型手機(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劉晏均 2 IPhone7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劉晏均 3 詐欺包裹 17個 劉晏均 4 計程車車資證明 13張 劉晏均 5 行動讀卡機 1個 劉晏均 6 銀行存摺 2本 劉晏均 7 置物櫃密碼單 1張 劉晏均 8 詐騙寄貨單 1張 劉晏均 9 臺灣大哥大SIM卡 1張 劉晏均 10 電子煙主機(含煙彈) 1組 劉晏均 11 金融卡 4張 劉晏均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IPhone15 Pro 智慧型手機(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李柏政 2 IPhone13 智慧型手機 1支 李柏政 3 IPhone13 Pro MAX智慧型手機(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吳昱萱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