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0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裕昌選任辯護人 宋志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裕昌係址設桃園縣○鎮市○○0路00○0號「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達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藥原料之進口、管理及生產品質控制,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本應注意中藥材如廣防己、青木香、木通、馬兜鈴等皆為馬兜鈴科之植物,含有馬兜鈴酸,如以之作成藥物長期服用,將造成腎臟病變導致腎衰竭,又科達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製造之「龍膽瀉肝湯」成分中並未包含木通之成分,且依其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民國85年間起,未做好品質管理,於生產龍膽瀉肝湯之過程中,誤將木通等含有馬兜鈴酸之中藥材加入生產原料中,製造與上開藥品許可證成分不符之偽藥,並使該偽藥流入市面販售。告訴人王韻凱係特考及格之中醫師,因患有B型肝炎及高血脂膽固醇、口苦等症狀,遂自民國85年11月14日起,自行開立由科達公司生產銷售之「龍膽瀉肝湯」散劑及錠劑服用,迄91年7月16日,因身體嚴重不適,遂至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治,檢驗結果發現告訴人因長期服用含馬兜鈴酸之中藥草引發腎臟病變,腎臟功能嚴重衰竭,併發尿毒症。嗣經告訴人將前開購自科達公司之「龍膽瀉肝湯」,分別送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及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始發覺科達公司生產之「龍膽瀉肝湯」成分中,含有長期服用會導致腎衰竭之高劑量馬兜鈴酸。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偽藥罪嫌及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裕昌因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於9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於96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因罹患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34號裁定停止審判,而被告已於114年2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