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正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047號、第27048號、第27049號、第27050號、113年度偵字第6859號),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