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7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于棋選任辯護人 林宗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于棋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洪于棋(暱稱「兩津勘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間某日至同年11月間某日止,加入李柏政(暱稱「無所不在」、「攬佬」、「CEO執行長」)、吳昱萱(暱稱「圓圓公主」、「花花」)、劉晏均(暱稱「高爾宣Osn」、「安」)【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經本院另行判決】、李侑霖(暱稱「社會強」、「社會泉」、「李.小龍2.0」、「低能兒」、「鋼鐵人」,李侑霖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經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少年張○盈(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黃○德(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少年張○盈、黃○德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犯行,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分別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處分)及真實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何鴻燊」、「小帥(資金需求請電聯)」、「社會黑客」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乃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就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係由洪于棋負責草擬本案詐欺集團內部與取款車手或車隊如何分工、責任分擔之相關工作合約、提供取款車手人員之相關年籍資料,並負責部分聯絡取款車手取款、提醒領款注意事宜及薪水發放等事宜,李柏政負責指揮吳昱萱、劉晏均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以及指示劉晏均向領款車手取得於人頭帳戶內所提領之款項後轉交予李柏政或吳昱萱之工作(兼部分之2號收水工作),並兼任薪資之發放;李侑霖則負責指示劉晏均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以及控制取款車手向劉晏均取得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領取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並指示取款車手將領取之款項交付劉晏均;吳昱萱則擔任取簿手與2號收水之工作,受李柏政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以及與李柏政分擔向1號收水人員收取款項之工作;劉晏均則擔任取簿手與1號收水之工作,受李柏政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後,依李侑霖指示測試包裹內提款卡可否使用,再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依指示分配予領款車手提領款項,而後向領款車手取得於人頭帳戶內所提領之款項後,依李柏政之指示轉交予李柏政或吳昱萱;少年張○盈、黃○德則擔任領款車手之工作。而後則由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李侑霖、少年張○盈、黃○德、「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李侑霖、少年張○盈、黃○德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等部分,無足夠證據證明洪于棋有參與其中,此部分將另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先由李柏政指示吳昱萱、劉晏均前往空軍一號宅配公司領取或受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而裝有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並統一將密碼改成「112233」後交給少年張○盈、黃○德(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朱○德,應予更正)。於此同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後少年張○盈、黃○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領款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劉晏均所更改之提款密碼「112233」,提領如附表「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然其中如附表編號28、58、60匯入之款項遭圈存未提領而構成洗錢未遂),交付給收水之劉晏均,李柏政再指示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李柏政或吳昱萱(夜間時段收水部分,當時因李柏政另案遭通緝有所不便出面收水,故由吳昱萱負責;而日間時段收水部分,則由李柏政主責),最後由李柏政自己統一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性質及流向。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追加起訴合法之說明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另案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62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就被告洪于棋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認與上開受理案件為數人(即與被告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4年6月6日追加起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7號),核無不合,本院自應得予審理及裁判。
二、至被吿洪于棋另因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173號、第15174號、第15367號、第27323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訴字第1032號判決判處有罪(尚未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被吿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二】第217頁至第221頁、第223頁至第249頁,下稱前案),惟前案係於114年8月13日始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且尚未判決確定,本院繫屬在前,且前案被吿之犯罪時間係在114年2月間,與本案犯罪時間不同,又所使用之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打工人)、主要成員亦與本案均不相同,被吿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前案與本案係不同之詐欺集團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196頁),是本件應由本院為實體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或於偵查、審理中未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說明,於被告本件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在此敘明。
(二)除前述之情形外,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訴字【卷二】第27頁至第76頁、第141頁至第189頁),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認識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等人,且亦坦承Telegram通訊軟體內使用暱稱「(啤酒圖案)喝到吐」、「1」、「(沉思圖案)」群組中暱稱「兩津勘吉」之人為自己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辯稱:我雖然有加入上開群組,但是是李柏政拉我進去的,他要我介紹車手,但我進去都沒有講話,也沒有介紹車手給李柏政,群組對話內容都是講他們工作上的事情,我沒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吿雖有加入上開群組,但被告於群組內並無任何對話,而雖然在Telegram通訊軟體內有與李柏政對話,但都是二人閒聊,是被告並無參與犯罪組織之情事等語。經查:
(一)被吿確實有於上揭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立之Telegram通訊軟體「(啤酒圖案)喝到吐」、「1」、「(沉思圖案)」群組中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訴字【卷二】第26頁至第27頁),並有李柏政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114少連偵80【卷二】第3頁至第390頁)、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一)【扣案IPhone15 Pro Max內照片編號1至374】(113偵24689【卷一】第189頁至第375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221頁至第316頁;113少連偵218【卷二】第3頁至第46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251頁至第437頁)、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二)【扣案IPhone7內照片編號1至14】(113偵24689【卷一】第377頁至第383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439頁至第445頁)、李柏政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扣案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776】(113少連偵218【卷二】第65頁至第452頁;114少連偵61【卷一】第199頁至第586頁)在卷可稽。
又上開群組確係本案詐欺集團群組,其內有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李侑霖、少年張○盈、黃○德、「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取得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後,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並統一將密碼改成「112233」後交給少年張○盈、黃○德,於此同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受有損害。而後少年張○盈、黃○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領款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劉晏均所更改之提款密碼「112233」,提領如附表「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然其中如附表編號28、58、60匯入之款項遭圈存未提領),交付給收水之劉晏均,李柏政再指示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李柏政或吳昱萱,最後由李柏政統一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等情,亦有證人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一)【扣案IPhone15 Pro Max內照片編號1至374】(113偵24689【卷一】第189頁至第375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221頁至第316頁;113少連偵218【卷二】第3頁至第46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251頁至第437頁)、證人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二)【扣案IPhone7內照片編號1至14】(113偵24689【卷一】第377頁至第383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439頁至第445頁)、證人李柏政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扣案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776】(113少連偵218【卷二】第65頁至第452頁;114少連偵61【卷一】第199頁至第586頁)、證人吳昱萱涉嫌加重詐欺等案照片紀錄表【扣案IPhone13 Pro Max內照片編號1至232】(114少連偵61【卷二】第53頁至第168頁;113少連偵218【卷二】第47頁至第64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317頁至第432頁)、證人即少年張O盈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92】(113他4799卷第149頁至第194頁)、證人即少年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102,手機相簿內所拍攝提領水單】(113他4799卷第195頁至第247頁)、證人即少年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二)【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9,對話紀錄截圖】(113他4799卷第249頁至第253頁)、證人即少年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三)【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18,手機內金融卡、提領過程、備忘錄截圖】(113他4799卷第255頁至第263頁)、證人即少年黃O瑄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手機內照片編號987至1149】(113他4799卷第137頁至第148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525頁至第531頁)、證人即少年黃O瑄涉嫌加重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紀錄表(三)【扣案IPhone13 手機內照片編號1至12】(114少連偵61【卷二】第447頁至第452頁)、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輛出租單(113少連偵217【卷二】第433頁至第44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偵辦劉晏君等人涉嫌加重詐欺案等案計程車乘車證明清單、計程車乘車證明收據(113偵24689【卷一】第153頁至第159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463頁至第47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他字第4799號詐欺等案照片紀錄表(甲)【證人吳昱萱駕駛RDL-0792號租賃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114少連偵61【卷五】第181頁至第241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51頁至第11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他字第4799號詐欺等案照片紀錄表(乙)【證人吳昱萱駕駛車號000-0000號、RDC-7595、RDC-7601號、RDW-6062號租賃小客車前往三重空軍一號取簿畫面相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241頁至第28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11頁至第15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他字第4799號詐欺等案照片紀錄表(丙)【證人吳昱萱駕駛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基隆微風東岸出入停車場、電梯畫面相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289頁至第298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59頁至第16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他字第4799號詐欺等案照片紀錄表(丁)、(戊)【證人吳昱萱移動行跡畫面相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299頁至第316頁、第317頁至第337頁)、少年黃0德、張0盈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資料(113偵24689【卷一】第385頁至第494頁)、車手即少年黃O德、張O盈於113年11月1日,搭乘白牌自小客車至遠雄廣場、在廣場內哺乳室進出,1樓銀行ATM提領款項,遭警方查獲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暨現場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61頁至第482頁;113他4799卷第265頁至第286頁)、證人劉晏均搭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113年11月5日之行車軌跡及前往空軍一號三重總部領取包裹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83頁至第494頁;113他4799卷第287頁至第298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209頁至第22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證人李柏政之IPhone 15 Pro 1支】(114少連偵61【卷一】第597頁至第60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證人吳昱萱IPhone 13 Pro Max手機1支;扣案證人李柏政IPhone 13手機1支】(113少連偵217【卷二】第9頁至第13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177頁至第18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證人劉晏均之詐欺包裹、計程車車資證明、行動讀卡機、銀行存摺、台灣大哥大SIM卡、IPhone7、IPhone15 Pro
Max、金融卡、置物櫃密碼紙、寄貨單等物】(113偵24689【卷一】第131頁至第137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483頁至第48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偵辦劉晏均等人涉嫌加重詐欺等案現場照片紀錄表【現場搜索及查扣物品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175頁至第188頁)、詐騙帳戶交易明細表(113偵24689【卷一】第145頁至第151頁;114少連偵61【卷二】第455頁至第46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偵辦吳昱萱等人涉嫌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照片紀錄表【113年11月26日在新北市公有第五停車場、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內執行拘提、搜索之現場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二】第47頁至第52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45頁至第50頁)、置物櫃密碼紙【604櫃、05門,密碼337750】(113偵24689【卷一】第161頁)及如附表「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示證據等在卷可佐(此部分僅在說明本案詐欺集團之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李侑霖、少年張○盈、黃○德、「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等人有從事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及洗錢犯行,但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此部分之詐欺及洗錢犯行,詳後述)。是上開事實,均首堪認定。
(二)被吿及其辯護人固以前情置辯,然查:
1.依卷附之證人李柏政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劉晏均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資料(一)、(二)、證人李柏政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等資料,被吿所加入之Telegram通訊軟體「(啤酒圖案)喝到吐」、「1」、「(沉思圖案)」群組,其成員除被吿外,亦包含李柏政(暱稱「無所不在」、「CEO執行長」)、劉晏均(暱稱「高爾宣Osn」)、「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何鴻燊」、「社會強」、「小帥(資金需求請電聯)」、「社會黑客」等人(113少連偵217【卷二】第221頁至第316頁、114少連偵80【卷二】第42頁至第215頁),其成員人數眾多,客觀已達三人以上,而上開群組內之對話內容,均是與從事詐欺行為之內容有關,有張貼取款車手人員之相關年籍資料、身份證件(114少連偵80【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第82頁至第83頁)、張貼取款車手之工作規章(114少連偵80【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還有討論到取款車手之取款情形、款項是否有入帳(114少連偵80【卷二】第52頁以下)、薪水之發放(114少連偵80【卷二】第84頁)、與盤口對談之情形(114少連偵80【卷二】第63頁以下)、且提及取款車手人數是否足夠(114少連偵80【卷二】第87頁)以及有找到新的取款車手(114少連偵80【卷二】第99頁),甚至於還有討論有集團成員被警方查獲後要如何處理一情(114少連偵80【卷二】第102頁),是依上開對話紀錄翻拍截圖等資料,被吿所加入之群組,確實是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又依上開對話紀錄,上開群組至少從113年10月26日持續到113年11月26日,且對話量相當龐大,對話內容亦論及關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情形,而屬分工細密、計畫周詳之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從而,被吿加入之上開群組構成之本案詐欺集團,確實屬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已無疑問。
2.被吿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吿有加入上開群組,但在群組內都沒有講話,而無參與犯罪組織之情事等語。然依前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等資料,被吿在上開Telegram通訊軟體「(啤酒圖案)喝到吐」、「1」、「(沉思圖案)」群組內並非都沒有講話,反倒是對話相當頻繁、活躍,舉例而言,被吿有於群組中提到攻擊手(即取款車手)「一定要掛線,不然一直在提款機前訊息回報太明顯」,並標示其中1個群組成員為攻擊手(114少連偵80【卷二】第46頁),而提醒取款車手領款注意事宜、討論未成年人是否適合擔任提款車手(114少連偵80【卷二】第48頁)、提及攻擊手(即取款車手)聯絡後沒接電話且失聯,身上有15萬元被黑吃黑而需要跟盤口交代(114少連偵80【卷二】第52頁至第63頁,第139頁以下),還有張貼本案詐欺集團內部與取款車手或車隊如何分工、責任分擔之相關工作合約(114少連偵80【卷二】第69頁至第71頁、第109頁),提供取款車手人員之相關年籍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參考(114少連偵80【卷二】第82頁至第83頁、第135頁至第136頁),負責部分之薪水發放(114少連偵80【卷二】第84頁),告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成員被警察逮捕(114少連偵80【卷二】第102頁),討論攻擊手(即取款車手)的薪水應開多少才會找的到人擔任(114少連偵80【卷二】第109頁至第110頁),確認攻擊手之現況(114少連偵80【卷二】第119頁)等內容,由此可知,被吿於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一定重要程度之角色,其分工內容,即包含了草擬本案詐欺集團內部與取款車手或車隊如何分工、責任分擔之相關工作合約、提供取款車手人員之相關年籍資料,並負責部分聯絡取款車手取款、提醒領款注意事宜及薪水發放等事宜,相當程度影響本案詐欺集團順利運作及後續經營,故其所為已屬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一情,亦事證明確。是被吿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吿並無參與犯罪組織等情,實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追加起訴意旨固認被吿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等語。然依前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等資料,被吿雖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於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一定重要程度之角色,然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吿參與之程度已達「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之核心地位,或是成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而本案證人吳昱萱、劉晏均、黃O德等於偵查中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之證述,亦未提及被吿有任何指揮本案犯罪組織之情事,自難認被吿涉有指揮犯罪組織罪,是追加起訴意旨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罪名(本院訴字【卷二】第140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吿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於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一定重要程度之角色,其分工內容包含草擬相關工作合約、提供取款車手人員之相關年籍資料,並負責部分聯絡取款車手取款、提醒領款注意事宜及薪水發放等事宜,其行為促成本案詐欺集團運作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交易秩序及人我間信任關係;再衡酌被吿迄今仍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分工情節、地位,暨被吿自陳國中畢業、已婚、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現從事工地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萬至4萬元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訴字【卷二】第19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關於沒收
(一)扣案之IPHONE 13 PRO MAX手機1支雖為被告所有之物,然被吿否認本件犯行,再依被告持用上開IPhone 13 Pro Max手機內電磁紀錄截圖(114少連偵80【卷一】第137頁至第166頁),亦未有任何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之對話紀錄或資料,是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上開IPhone 13 Pro Max手機為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之,是檢察官請求宣告沒收等語,亦無理由。
(二)又因本件被吿否認犯行,亦未自承有取得任何之犯罪所得,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本件犯行業已取得任何報酬,亦無從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認:被告與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李侑霖、少年張○盈、黃○德、真實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等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及掩飾或隱匿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被吿、李柏政指示吳昱萱、劉晏均前往空軍一號宅配公司領取或受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而裝有如附表編號1「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並統一將密碼改成「112233」後交給少年張○盈、黃○德。於此同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編號1「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編號1「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後少年張○盈、黃○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領款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編號1「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劉晏均所更改之提款密碼「112233」,提領如附表編號1「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交付給收水之劉晏均,李柏政再指示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李柏政或吳昱萱(夜間時段收水部分,當時因李柏政另案遭通緝有所不便出面收水,故由吳昱萱負責;而日間時段收水部分,則由李柏政主責),最後由李柏政依被告之指示,統一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性質及流向。因認被吿涉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詐欺金額達500萬元之高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被詐騙部分我不知情,我也沒有參與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本件之詐欺等犯行係由李柏政自己找人加入,而非被告所介紹,故被吿與本件詐欺、洗錢犯行無涉等語。經查:
1.李柏政有先指示吳昱萱、劉晏均前往空軍一號宅配公司領取或受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而裝有如附表編號1「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並統一將密碼改成「112233」後交給少年張○盈、黃○德,之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如附表編號1「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編號1「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編號1「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後少年張○盈、黃○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領款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編號1「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劉晏均所更改之提款密碼「112233」,提領如附表編號1「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交付給收水之劉晏均,李柏政再指示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李柏政或吳昱萱,最後由李柏政統一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2.然關於本件詐欺、洗錢犯行之分工情形,證人吳昱萱、劉晏均、證人即少年張○盈、黃○德之證述內容均未提及被吿有指示或參與其等領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或提領如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之過程,證人李柏政除了在114年1月21日延押程序提及被告是自己的下線外(114偵聲5卷第58頁),亦未證述被吿就此部分犯行有何具體之參與分工行為(諸如指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人頭帳戶包裹、領款或實際為之),另再依卷附之前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等資料,亦難確認被吿對本件詐欺、洗錢犯行有任何具體之指示或參與行為存在(依前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等資料,雖可看出被吿在Telegram通訊軟體「(啤酒圖案)喝到吐」、「1」、「(沉思圖案)」群組內有諸多發言及作為可認被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情事,但依對話紀錄等所示之時間,係在113年10月26日至113年11月26日間,而與本案實施詐欺、取款或洗錢之犯罪時間無涉,亦無法從被吿前開對話內容具體或各別勾稽出被吿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洗錢犯行確有指示或參與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高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追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再認:被告與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李侑霖、少年張○盈、黃○德、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創金國際」、「創金國際-小屁孩」、「彬3.0(資金轉帳語音確認)」、「摩登大聖」等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及掩飾或隱匿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被吿、李柏政指示吳昱萱、劉晏均前往空軍一號宅配公司領取或受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而裝有如附表編號2至78「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並統一將密碼改成「112233」後交給少年張○盈、黃○德。於此同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編號2至78「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2至78「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編號2至78所示之告訴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2至78「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編號2至78「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編號2至78「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後少年張○盈、黃○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編號2至78「領款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編號2至78「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劉晏均所更改之提款密碼「112233」,提領如附表編號2至78「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然其中如附表編號28、58、60匯入之款項遭圈存未提領而構成洗錢未遂),交付給收水之劉晏均,李柏政再指示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李柏政或吳昱萱(夜間時段收水部分,當時因李柏政另案遭通緝有所不便出面收水,故由吳昱萱負責;而日間時段收水部分,則由李柏政主責),最後由李柏政依被告之指示,統一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性質及流向。因認被吿亦涉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詐欺金額達500萬元之高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及同法第19條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嫌,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供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李柏政、吳昱萱、劉晏均、少年黃○瑄、張○盈、黃○德之證述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柏政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被告持用IPhone 13 Pro Max手機內電磁紀錄截圖、IPhon
e 12手機螢幕截圖、Apple支援「啟用鎖定」網路頁面查詢資料、涉嫌違反詐欺、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條例罪嫌勤務報告書乙份、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往同市區茄安路方項之Google街景照片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113年11月18日15時44分許茄苳路口往大同路2段相向車辨)、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資料及112年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244281號移送書網路查詢資料各乙份、本案所涉之人頭戶帳號與申登人資料及本案詐欺車手提領熱點(含交易時間、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及交易銀行名稱)一覽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本署被害人及匯款情形一覽表、檢察事務官就扣案之被告所持用Apple iPhone12手機數位採證報告暨其勘驗筆錄各乙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如附表編號2至78所示之人被詐騙部分我不知情,我也沒有參與等語。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本件之詐欺等犯行係由李柏政自己找人加入,而非被告所介紹,故被吿與本件詐欺、洗錢犯行無涉等語。
經查:
一、李柏政有先指示吳昱萱、劉晏均前往空軍一號宅配公司領取或受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而裝有如附表編號2至78「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並一併由劉晏均處理,劉晏均再依李侑霖指示,將包裹內之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確認提款卡可使用後,並統一將密碼改成「112233」後交給少年張○盈、黃○德,之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如附表編號2至78「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2至78「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編號2至78所示之告訴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2至78「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編號2至78「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編號2至78「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內。而後少年張○盈、黃○德即依李侑霖指示,於如附表編號2至78「領款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間、地點,各持如附表編號2至78「匯入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利用設置之自動櫃員機,輸入劉晏均所更改之提款密碼「112233」,提領如附表編號2至78「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然其中如附表編號28、58、60匯入之款項遭圈存未提領),交付給收水之劉晏均,李柏政再指示劉晏均轉交予亦兼任2號收水之李柏政或吳昱萱,最後由李柏政統一交水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虛擬幣商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二、然關於本件詐欺、洗錢犯行之分工情形,證人吳昱萱、劉晏均、證人即少年張○盈、黃○德之證述內容均未提及被吿有指示或參與其等領取如附表編號2至78所示人頭帳戶之包裹或提領如附表編號2至78所示款項之過程,證人李柏政除了在114年1月21日延押程序提及被告是自己的下線外(114偵聲5卷第55頁至第59頁),亦未證述被吿就此部分犯行有何具體之參與分工行為(諸如指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人頭帳戶包裹、領款或實際為之),另再依卷附之前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等其他證據資料,亦難確認被吿對本件詐欺、洗錢犯行有任何具體之指示或參與行為存在(依前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資料、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等資料,雖可看出被吿在Telegram通訊軟體「(啤酒圖案)喝到吐」、「1」、「(沉思圖案)」群組內有諸多發言及作為可認被吿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情事,但無法從被吿前開對話內容具體或各別勾稽出被吿就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78所示之詐欺、洗錢犯行確有指示或參與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高額詐欺取財詐欺及洗錢犯行。
伍、從而,檢察官就關於被告上開涉犯高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部分,所舉證據及推論,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涉犯高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心證,被告被訴犯嫌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開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時間(民國)及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領款車手、提領時間(民國)、地點及金額(新臺幣,依交易明細所載金額) 證據資料及出處 1 林唐妤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日17時許,佯以臉書名稱「Chen Cai Hua」發布求購演唱會門票訊息,傳送MESSENGER予林唐妤,並謊稱:要用黑貓宅急便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林唐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日19時55分許,匯款4萬9,288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柏霖) 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1分至20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銀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15元 ①告訴人林唐妤提供帳號基本資料、轉帳明細、宅急便訊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9頁至第12頁) ②人頭黃柏霖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6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至20時23分間,在新北市○○○○○路○段00○0號汐止分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5頁至第388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頁至第7頁) 2 吳景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日18時30分許,佯以買家「許振遠」傳送臉書MESSENGER訊息予吳景文,並謊稱:要購買輪胎,要求使用宅配通方式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吳景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日20時13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柏霖) 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19分至20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板信商銀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15元 ①告訴人吳景文提供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7頁至第19頁) ②人頭黃柏霖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6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2日20時至20時23分間,在新北市○○○○○路○段00○0號汐止分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5頁至第388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頁至第7頁) 3 陳金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3日14時56分許,佯以買家、LINE名稱「宋慧喬」傳送訊息予陳金雲聯繫,並謊稱:加入賣貨便方便續購買,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陳金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4日11時16分許,匯款4萬9,985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文英華) 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1時17分至1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遠雄店ATM),接續提領6筆共10萬0,030元 ①告訴人陳金雲提供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41頁至第49頁) ②人頭戴文英華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4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1時10分至12時2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U-TOWN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9頁至第400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9頁至第15頁) 113年10月4日11時19分許,匯款4萬9,985元 4 張婉鈴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4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黃敏惠傳送訊息予張婉鈴(起訴書誤載為張婉玲,應予更正)聯繫,並謊稱無法下單購買,要求聯繫客服LINE,須以匯款開通賣貨便「誠信交易功能」云云,致張婉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4日12時8分許,匯款9,989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文英華) 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遠雄店ATM),提領1萬0,005元 ①告訴人張婉鈴提供臉書社團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 ②人頭戴文英華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4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4日11時10分至12時2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U-TOWN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389頁至第400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9頁至第15頁) 5 賴昶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5日21時18分許,佯以買家傳送訊息予賴昶安,並謊稱:購買臉書刊登商品,要用「黑貓宅急便」賣場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賴昶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6日0時30分許,匯款2萬0,999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宇唐)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4分至0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2筆共2萬1,010元 ①告訴人賴昶安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團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77頁至第87頁) ②人頭劉宇唐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0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分至0時4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橋東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01頁至第40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17頁至第25頁) 6 高金育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5日22時3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Jamil Akhtar」私訊高金育騏,並謊稱:以交貨便交易,須升級實名制訴人,要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高金育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5日23時50分許,匯款3萬0,012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宇唐)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4分至0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6萬0,015元(其中3萬0,012元為告訴人高金育騏所匯款項;另2萬9,985元為編號7之告訴人方淑卿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高金育騏提供7-11賣貨便付款明細、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95頁至第100頁) ②人頭劉宇唐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0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分至0時4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橋東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01頁至第40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17頁至第25頁) 7 方淑卿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5日22時19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臉書MESSENGER訊息予方淑卿,並謊稱:購買演唱會票券,要使用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方淑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5日23時59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宇唐)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4分至0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6萬0,015元(其中2萬9,985元為告訴人方淑卿所匯款項;另3萬0,012元為編號6之告訴人高金育騏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方淑卿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107頁至第114頁) ②人頭劉宇唐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0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3分至0時41分間,在全家超商汐止橋東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01頁至第40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17頁至第25頁) 113年10月6日0時1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20分至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0,010元 113年10月6日0時36分許,匯款1萬2,985元 張○盈於113年10月6日0時40分至0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橋東店),接續提領2筆共1萬3,010元 8 程宥喬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9日13時2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程宥喬,並謊稱:要購買奶粉,要私下交易用交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程宥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9日15時44分許,匯款4萬9,988元 元大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韋畯) 張○盈於113年10月9日15時53分至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元 ①告訴人程宥喬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團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23頁至第127頁) ②人頭陳韋畯申設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4頁) ③車手張○盈於113年10月9日15時13分至15時56分間,在遠雄廣場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1頁至第412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27頁至第29頁) 113年10月9日15時46分許,匯款4萬9,987元 9 李陳翠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6日15時許,佯以不明LINE ID與李陳翠玉通話聯繫,並謊稱:係其女兒李淑惠,經營生意有急需,須代墊貨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陳翠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51分許,匯款8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4時27分至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7萬9,020元 ①告訴人李陳翠玉提供匯款收據(114少連偵61【卷三】第13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0 黃琳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前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靚妤(婕妤)」傳送訊息予黃琳惠,並謊稱:其家人要購買二手家具,要開通蝦皮平台賣場,另以金流認證為由要求加入假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好友,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琳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2時3分許,匯款4,000元 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怡婷)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4,005元 ①告訴人黃琳惠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臉書頁面之手機螢幕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51頁至第165頁) ②人頭王怡婷申設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70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13年10月18日12時13分許,匯款3萬元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2萬0,005元 113年10月18日12時14分許,匯款6,089元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1萬6,005元 (合計4萬0,015元) 11 黃卉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並加入LINE傳送訊息予黃卉緁,並謊稱:欲購買商品,要求開通賣貨便方便對方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卉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2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怡婷)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21分至12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 (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0,015元 ①告訴人黃卉緁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179頁至第184頁) ②人頭王怡婷申設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70頁) ③人頭況瑩潔申設聯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0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13年10月18日13時50分許,匯款3萬0,123元 聯邦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況瑩潔)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4時3分至14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元 (合計8萬0,015元) 12 鄭藝軒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IME名稱「靚瑜(婕妤)」傳送訊息予鄭藝軒,並謊稱:購買二手家具,要使用蝦皮購物賣場,但無法下單,要與客服聯繫,須以金流認證為由,並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鄭藝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子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13時17分至13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2,040元(其中4萬9,986元、4萬9,987元為告訴人鄭藝軒所匯款項;另3萬5,123元為編號13之告訴人范乙丞所匯款項;另7,323元為編號14之告訴人曾學聖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鄭藝軒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203頁至第205頁) ②人頭吳子翔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4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13年10月18日13時4分許,匯款4萬9,987元 13 范乙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Xiaxin Huaimu」、LINE ID「aug6687」傳送訊息予范乙丞,並謊稱:欲於蝦皮賣場欲購買渠商品,復以無法下單為由要求聯繫客服,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范乙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2時58分許,匯款3萬5,123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子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13時17分至13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2,040元(其中3萬5,123元為告訴人范乙丞所匯款項;另4萬9,986元、4萬9,987元為編號12之告訴人鄭藝軒所匯款項;另7,323元為編號14之告訴人曾學聖所匯款項) ①人頭吳子翔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4頁) ②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③告訴人范乙丞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211頁至第212頁) 14 曾學聖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張淑芬」、LINE名稱「張文益(金融客服E:016)」傳送訊息予曾學聖,並謊稱:欲購買渠販售之商品並傳送假「黑貓宅急便」網站連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曾學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10分許,匯款7,323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子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8日,應予更正)13時17分至13時29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2,040元(其中7,323元為告訴人曾學聖所匯款項;另4萬9,986元、4萬9,987元為編號12之告訴人鄭藝軒所匯款項;另3萬5,123元為編號13之告訴人范乙丞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曾學聖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217頁至第222頁) ②人頭吳子翔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4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5 陳美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林曉玲」傳送訊息予陳美蕙,並謊稱:欲購買鞋子,要完成誠信認證為由誘騙匯款,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陳美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52分許,匯款3萬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渝潔)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4時3分至14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8萬9,025元 ①告訴人陳美蕙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243頁至第252頁) ②人頭陳渝潔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13年10月18日13時53分許,匯款3萬元 113年10月18日13時54分許,匯款3萬元 16 劉姿伶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LINE名稱「Gary-Gun」通話與劉姿伶聯繫,並謊稱:係其女婿,因股票投資失利為由,要求借款周轉云云,致劉姿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4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5時53分至15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9,025元 ①告訴人劉姿伶提供八德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手機螢幕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265頁至第275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7 曾余金梅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LINE名稱「linyu」與曾余金梅對話聯繫,並謊稱:要先付押金才可看屋,須加價才有看房資格云云,致曾余金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7時9分許,匯款2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7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2萬0,005元 ①告訴人曾余金梅提供臉書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285頁至第29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8 林明智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佯以網路買家、LINE名稱「邱小恬」傳送訊息予林明智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交易,因賣貨便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林明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4時19分許,匯款3萬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渝潔)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4時27分至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1,010元 ①告訴人林明智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03頁至第306頁) ②人頭陳渝潔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9 蔡秀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佯以蔡秀珠兒子,要求加LINE聯繫並謊稱:急需用錢,要求匯款云云,致蔡秀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3時21分許,匯款6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張育愷)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3時41分至13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6萬0,015元 ①告訴人蔡秀珠提供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311頁至第320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20 連建賓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18日某時,透過抖音臺采539每日報影片,佯以LINE名稱「臺彩-陳國銓」與連建賓聯繫,並謊稱:加入LINE群組,群組內有臺彩539報明牌,保證中獎獲利,要繳交入會費云云,致連建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6時8分許,匯款1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6時16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1萬0,005元 ①告訴人連建賓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帳號資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323頁至第336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21 張子伶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5時23分許,佯以臉書社團管理員傳送訊息予張張子伶聯繫,並謊稱:有人檢舉其未實名販售商品,要完成認證,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張子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6時56分許,匯款9萬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婧彤)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7時至17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9,040元(起訴書誤載為14萬9,090元) ①告訴人張子伶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49頁至第351頁) ②人頭李婧彤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5頁) ③人頭胡莉虹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4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13年10月18日16時59分許,匯款3萬9,987元 113年10月19日12時28分許,匯款4萬7,035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7,050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胡莉虹)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4萬7,035元為告訴人張子伶所匯款項;另10萬、3600元,為編號26之告訴人楊珊姍所匯款項) 22 李 霖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8時許,佯以臉書買家以加LINE好友聯繫李霖,並謊稱:欲購買精品包包,要以賣貨便取貨,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李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7時21分許,匯款3萬元 遠東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宥睿)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7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0,005元 ①告訴人李霖提供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363頁至第365頁) ②人頭朱宥睿申設遠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2頁) ③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113年10月19日11時53分許,匯款1萬2,100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張○盈於113年10月19日12時1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1萬2,005元 23 何岳軒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3時33分許,佯以臉書名稱「Fenbeng Benya」、LINE名稱「靚妤(捷妤)」傳送訊息予何岳軒聯繫,並謊稱:要透過蝦皮購買筆電,因無法下單,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何岳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7時許,匯款4萬9,986元 遠東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宥睿) 張○盈於113年10月18日17時14分至17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①告訴人何岳軒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73頁至第376頁) ②人頭朱宥睿申設遠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24 謝健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2時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謝健遠,並謊稱:欲購買海苔,因蝦皮賣場無法下單,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謝健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8日18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遠東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宥睿) 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8時16分至18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7,015元 ①告訴人謝健遠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14少連偵61【卷三】第381頁至第387頁) ②人頭朱宥睿申設遠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8日12時9分至17時36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31頁至第60頁) 113年10月18日18時16分許,匯款7,000元 25 黃文君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1時35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加入LINE ID與黃文君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手機,要透過7-11賣貨便交易,須依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文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18分許,匯款3萬2,123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3,010元 ①告訴人黃文君提供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395頁至第40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26 楊珊姍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2時21分許,佯以臉書名稱「Lee Xiang」傳送訊息予楊珊姍,並謊稱:有待購POP Mart Molly公仔,要代購商品須先付訂金云云,致楊珊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莉虹)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10萬、3600元,為告訴人楊珊姍所匯款項;另4萬7,050元為編號21之告訴人張子伶所匯款項) ①人頭胡莉虹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4頁) ②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2時22分許,匯款3,600元 27 曾羽彤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0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蔡詩瑜」、LINE名稱「黑貓宅急便」傳送訊息予曾羽彤,並謊稱:欲購買寵物推車,要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云云,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曾羽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41分許,匯款2萬9,987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48分至12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0,010元 ①告訴人曾羽彤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宅急便收件人資料、臉書頁面及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433頁至第443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③人頭黃素珠申設第一銀行第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5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3時19分許,匯款2萬8,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素珠)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3時24分至13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接續提領2筆共2萬8,010元 28 陳國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14時4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陳國勇,並謊稱:欲購買小型吸塵器,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商品,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陳國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2時50分許,匯款1萬1,98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育愷) 圈存無法提領 ①告訴人陳國勇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451頁至第458頁) ②人頭張育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8頁) 29 姜宇隆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8時45分許,佯以臉書名稱「吳萊西」、LINE名稱「宋慧喬」傳送訊息予姜宇隆,並謊稱:欲購買迷你足球臺,邀使用7-11超商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姜宇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3時49分許,匯款9萬9,985元 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素珠) 張○盈於113年10月19日13時54分至13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025元 ①告訴人姜宇隆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469頁至第473頁) ②人頭黃素珠申設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30 趙嘉華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5時4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Zhegu Pochui」、LINE名稱「林甜欣」傳送訊息予趙嘉華,並謊稱:欲購買戰鬥陀螺玩具,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趙嘉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4時4分許,匯款3萬2,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素珠)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4時27分至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7萬2,020元 ①告訴人趙嘉華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486頁至第490頁) ②人頭黃素珠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31 彭亭皓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蘇琳萍」傳送訊息予彭亭皓,並謊稱:欲購買商品,要使用黑貓宅急便進行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彭亭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5時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素珠)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5時34分至15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8萬3,025元 ①告訴人彭亭皓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497頁至第499頁) ②人頭黃素珠申設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2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32 陳承瑋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4時18分許,佯以臉書名稱「吳宥臻」、LINE名稱「客服專員「李玉芬」傳送訊息予陳承瑋,並謊稱:欲購買排氣管,要先匯款給黑貓宅急便再取貨,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陳承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20分許,匯款1萬4,985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瑜)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1萬5,000元 ①告訴人陳承瑋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訊息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4少連偵61【卷三】第513頁至第516頁) ②人頭盧婕瑜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33 黃郁棻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4時28分許,佯以網路買家加LINE ID聯繫黃郁棻,並謊稱:欲購買二手玩具,好賣家在小紅書無法使用,要使用臉書並下單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郁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7時21分許,匯款1萬9,989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0,04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7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2萬0,005元 ①告訴人黃郁棻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528頁至第538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34 許嘉純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透過Instagra抽獎活動,佯以於Instagram名稱「家的質感」(ID為wanda.hardacre408pj)、Line名稱「訊捷支付」與許嘉純聯繫,並謊稱:其抽到家具及現金紅包,填寫完個資,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許嘉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1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瑜)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12分至16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7筆共12萬9,000元(其中4萬9,989元、4萬9,123元為告訴人許嘉純所匯款項;另9,999元、9,998元、9,997元為編號35之告訴人許竣騏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許嘉純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三】第551頁至第562頁) ②人頭盧婕瑜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6時2分許,匯款4萬9,123元 35 許竣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前某時,佯以臉書買家「Love LI」、LINE名稱「金融金控-李專員」與許竣騏聯繫,並謊稱:欲購買Switch遊戲片,藥用7-11貨到付款,但無法認證,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許竣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5分許,匯款9,999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瑜)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12分至16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7筆共12萬9,000元(其中9,999元、9,998元、9,997元為告訴人許竣騏所匯款項;另4萬9,989元、4萬9,123元為編號34之告訴人許嘉純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許竣騏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LINE聊天記錄(114少連偵61【卷三】第569頁至第572頁、第574葉志第575頁) ②人頭盧婕瑜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6時7分許,匯款9,998元 113年10月19日16時8分許,匯款9,997元 36 陳宴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Yangqin Chiyin」、LINE名稱「林甜欣」先後傳送訊息予陳宴俞,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商品,要使用7-11賣貨便下單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許竣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1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袁巧臻)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23分至16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97號B1(全家汐止新遠雄店ATM、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0,025元(其中4萬9,986元、2萬1,368元、1萬5,498元、3,461元為告訴人陳宴俞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陳晏俞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581頁至第585頁) ②人頭袁巧臻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0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6時14分許,匯款2萬1,368元 113年10月19日16時20分許,匯款1萬5,498元 113年10月19日16時22分許,匯款3,461元 37 陳思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4時許,佯以Dcard名稱「泥嚎唷」、LINE名稱「陳志雄」先後與陳思宇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網卡,要使用7-11賣貨便賣場,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陳思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26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52分至16時57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7萬9,020元 ①告訴人陳思宇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Dcard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三】第597頁至第600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第一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6時28分許,匯款2萬6,123元 38 高玉娟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6至同年月19日間某時,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加LINE聯繫,並謊稱:因其網拍衣服,要做交易誠信條款,使用網銀轉帳確定有正常金流云云,致高玉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6時38分許,4萬9,981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袁巧臻) 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6時45分至16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9,015元 ①告訴人高玉娟提供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附表、轉帳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08頁、第611頁至第612頁) ②人頭袁巧臻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0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6時43分許,匯款9,126元 39 陳柏雅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間,佯以Instagram名稱「edsoxp2018」、LINE名稱「智能金流平台」、「張文益」先後與陳柏雅聯繫,並謊稱:曾與渠做過塔羅牌占卜之人均有抽獎機會,因其中獎須選擇獎品並隨意捐贈,再依指示操作完成抽獎云云,致陳柏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19時43分許,匯款9萬9,983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9時49分至19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5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7筆共12萬4,035元 ①告訴人陳柏雅提供兆豐銀行交易明細、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25頁、第629至第634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113年10月19日19時46分許,匯款2萬4,983元 40 黃丞廷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6時4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黃丞廷,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包包,要使用宅配便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丞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19日20時19分許,匯款2萬4,98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盧婕瑀)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20時31分至20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2萬5,010元 ①告訴人黃丞廷提供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三】第647頁至第650頁) ②人頭盧婕瑀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19日12時31分至17時38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31頁至第441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61頁至第84頁) 41 周玉芳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22時許,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林甜欣」傳送訊息予周玉芳,並謊稱:欲購買衝浪板,要使用7-11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周玉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9分許,匯款9萬9,123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15分至13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025元 ①告訴人周玉芳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截圖、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35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65頁) ②人頭郭文成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42 陳美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之某時,透過Instagram抽獎貼文,佯以Instagram帳號使用者、LINE名稱「陳江河」先後傳送訊息予陳美玲,並謊稱:抽獎抽中新臺幣166666元,因匯款失敗,要做金流紀錄才能成功匯款云云,致陳美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42分許,匯款15萬0,015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2時2分至12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元 ①告訴人陳美玲提供空軍一號寄貨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91頁至第102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③人頭高珮妤申設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0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許,匯款5萬0,015元 國泰世華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2時23分至12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99號B1(家樂福汐科店ATM、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6,000元 113年10月22日11時46分許,匯款5萬0,015元 113年10月22日11時47分許,匯款4萬6,109元 43 黃宥然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7時5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劉蘭芝」、LINE名稱「劉倩」先後與黃宥然對話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防水包包,使用賣貨便,要認證賣家簽署,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宥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29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1時35分至11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8萬0,020元 ①告訴人黃宥然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111頁至第117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44 葉斯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1時26分許,佯以臉書名稱「陳琳琪」傳送訊息予葉斯鈞,並謊稱:欲購買蘋果手機,要使用7-11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葉斯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40分許,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1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0,015元 ①告訴人葉斯鈞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123頁至第137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45 陳佩萱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21時36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裏子穎」、LINE名稱「林曉玲」先後與陳佩萱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商品嬰兒床,要於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陳佩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1時57分許,匯款2萬0,02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汐止遠雄店ATM),提領2萬0,005元 ①告訴人陳佩萱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147頁至第152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46 曾芷聆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20時許,佯以臉書名稱「張玉瑩」傳送訊息予曾芷聆,並謊稱:欲購買娃娃,透過全家好賣+功能交易,但無法購買,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曾芷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29分許,匯款4萬9983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3時37分至13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6筆共12萬0,030元 ①告訴人曾芷聆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163頁至第174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113年10月22日13時30分許,匯款4萬0,126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33分許,匯款2萬9,986元 47 林盈萱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7時21分許,佯以臉書名稱「黃舒宜」、LINE名稱「林俊嘉(金控客服)」與林盈萱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彩虹哭娃娃,要透過好賣+購買,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林盈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2時57分許,匯款4萬9,106元 國泰世華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2分至13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①告訴人林盈萱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185頁至第187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國泰世華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1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48 謝意歆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9時58分許,佯以臉書名稱「Yuan Wu」、LINE名稱「簡國峰E016」與謝意歆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環球影城票券,要用黑貓宅急便方式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謝意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51分許,匯款8,017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4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 (遠雄Utown ATM),提領8,005元 ①告訴人謝意歆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宅急便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198頁至第201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49 何世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0日22時3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Hanyong Laoping」、LINE名稱「林甜欣」與何世偉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遊戲主機搖桿,以蝦皮賣場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何世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40分許,匯款4萬9,987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48分至13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0,015元 ①告訴人何世偉提供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09頁至第210頁) ②人頭郭文成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50 黃翊馨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23時43分許,佯以LINE名稱「林甜欣」、「在線客服」、「在線客服專員」先後傳送訊息予黃翊馨,並謊稱:欲購買不鏽鋼調味罐,要使用7-11賣貨便方式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翊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3時39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47分至13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00元 ①告訴人黃翊馨提供切結書、手寫匯款金額及匯款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23頁至第237頁) ②人頭郭佳瑜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6頁) ③人頭郭文成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6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113年10月22日13時49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3時59分至14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9,025元 113年10月22日13時50分許,匯款4萬9,987元 51 翁湘婷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23時許,佯以網友暱稱「steamclene」、LINE「客服經理」先後與翁湘婷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唇膏,希望使用7-11賣貨便,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翁湘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9分許,匯款3萬2,983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4時26分至14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翁湘婷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45頁至第248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52 張登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0時許,佯以臉書名稱「黃雅惠」、LINE名稱「客服專員」先後與張登詠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床墊,要使用黑貓宅急便方式貨到付款,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張登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15分許,匯款3萬9,987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文成)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4時43分至14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4萬0,010元 ①告訴人張登詠提供轉帳交易明細、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宅急便資料(114少連偵61【卷四】第258頁至第265頁) ②人頭郭文成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6頁) ③人頭郭佳瑜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地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4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113年10月22日14時17分許,匯款2萬0,015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佳瑜)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4時24分至14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4萬元 53 謝檸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3時43分許,佯以中油人員、中國信託人員先後以電話聯繫謝檸安,並謊稱:因中油PAY系統錯誤,誤刷1筆1萬元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預刷款項云云,致謝檸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59分許,匯款1萬6,991元 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黃○德、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5時2分至15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4筆共6萬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提領6筆9萬1,00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謝檸安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通聯紀錄(114少連偵61【卷四】第269頁至第271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8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54 莊英婷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2時4分許,佯以臉書名稱「Sarah Hsia」、LINE名稱「黑貓宅急便」、「張文益(金融客服E:016)」先後與莊英婷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音樂教材,要使用黑貓包裹宅急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莊英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23分許,匯款4萬9,981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5時26分至15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元 ①告訴人莊英婷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279頁至第283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國信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2頁至第14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55 賴子瑄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時21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2日),佯以IG名稱「醬紫」、LINE名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先後與賴子瑄聯繫,必謊稱:欲購買二手外套,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賴子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20分許,匯款9,01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於113年10月22日15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提領9,005 元 ①人頭陳雍華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7頁) ②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56 王思晴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20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3年10月22日),佯以買嘉名稱「sdw10_k08」傳送訊息予王思晴,並謊稱:欲購買二手衣物,要使用7-11賣貨便賣場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王思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5時41分許,匯款1萬5,015元 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5時57分至15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1萬元 ①告訴人王思晴提供轉帳交易明細、IG對話訊息、存摺封面影本之手機螢幕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313頁至第319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57 郭容岑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14時9分許,佯以臉書名稱「Megumi Ogiso」加LINE ID與郭容岑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商品並提供蝦皮賣場網頁供填寫資料,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郭容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2日14時16分許,匯款3萬元 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雍華)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2日14時36分至14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3萬元 ①告訴人郭容岑提供即時通對話訊息、臉書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333頁至第340頁) ②人頭陳雍華申設王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少連偵61【卷一】第8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於113年10月22日11時45分至14時44分間,在遠雄廣場台新銀行、土地銀行、全家超商汐止新遠雄門市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114少連偵61【卷五】第85頁至第124頁) 58 林秀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20時許,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佳昕」先後與林秀貞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電子琴,要使用蝦皮賣場交易,因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林秀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1時59分許,匯款3萬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圈存無法提領 ①告訴人林秀貞提供臉書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之手機螢幕截圖、銀行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355頁至第364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113年10月23日12時4分許,匯款2萬1,056元 59 賴佳妘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9時23分許,佯以臉書買家傳送訊息予賴佳妘,並謊稱:欲購買Stray Kids門票,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賴佳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1時43分許,匯款3萬4,986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張○盈或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1時45分至46分,提領3筆共4萬5000元(起訴書記載為圈存,應予更正) ①被害人賴家妘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373頁至第376頁) ②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60 葉家亨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0時30分許,佯以臉書買家留言與葉家亨聯繫,並謊稱:欲購買機車握把等車用商品,要使用黑貓宅急便賣場,因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葉家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1時50分許,匯款3萬3,123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3,128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珮妤) 圈存無法提領 ①人頭高珮妤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7頁) ②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61 詹雅萍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佯以Instagram名稱「erilachamakita」之帳號貼文有抽獎活動,並向詹雅萍謊稱:中現金獎,需網路轉帳款項至指定帳戶以提升信任度,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詹雅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2時19分許,匯款9萬9,999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素嘉)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2時22分至12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 ①告訴人詹雅萍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銀行交易明細、活存明細查詢資料、空軍一號寄貨單(114少連偵61【卷四】第386頁至第398頁) ②人頭劉素嘉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1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113年10月25日12時24分許,匯款3萬0,030元 62 余慕楓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佯以臉書名稱「Gon Lawre」、LINE名稱「黑貓宅急便」、「張文益(金融客服E:016)」與余慕楓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電熱水瓶,要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余慕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0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19時9分至19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連新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4萬9,985元、4萬9,983元為告訴人余慕楓所匯款項;另9,999元、9,998元、9,997元為編號64之被害人林恩如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余慕楓提供郵局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簡訊訊息、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427頁至第439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113年10月23日19時2分許,匯款4萬9,983元 63 李照翔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16時15分許,佯以買家名稱「qqaazz0001(小禹)」、LINE銀行客服專員先後與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經典啤酒杯,要使用權家好賣+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李照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7時54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黃誠德) 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8時6分至18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00號(全家汐止連新店ATM、聯邦銀行汐止分行ATM),接續提領8筆共14萬9,040元 ①告訴人李照翔提供全家好賣+訂單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PTT網頁截圖、LINE聊天紀錄、銀行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445頁至第456頁)1 ②人頭黃誠德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9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④證人黃O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6】(113他4799卷第197頁) 113年10月23日17時56分許,匯款4萬9,955元 113年10月23日18時許,匯款4萬元 113年10月23日18時1分許,匯款100元 64 林恩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某時,佯以買家林娜娜及某客服專員與林恩如聯繫,並謊稱:做實名認證,有受委託作授權簽署,要收款帳戶使用證明,須依指示匯款開通程序云云,致林恩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8時58分許,匯款9,999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19時9分至19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連新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9,999元、9,998元、9,997元為被害人林恩如所匯款項;另4萬9,985元、4萬9,983元為編號62之告訴人余慕楓所匯款項) ①被害人林恩如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7-11賣貨便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螢幕照片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471頁至第484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113年10月23日19時許,匯款9,998元 113年10月23日19時1分許,匯款9,997元 65 朱峻緯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7時30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范廷鵬」、LINE名稱「張雅琪(客服專員)」先後與朱峻緯聯繫,並謊稱:欲購買獵人實境解謎遊戲 Plus 麥當勞卡片,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朱峻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22分許,匯款9萬9,989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9時38分至19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青山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9萬9,989元為告訴人朱峻緯所匯款項;另4萬2,170元、8,015元為編號66之告訴人王博玄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朱峻緯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491頁至第492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66 王博玄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8時許,佯以臉書名稱「燕江」傳送訊息予王博玄,並謊稱:欲購買鞋櫃,要使用台灣宅配通方便寄貨,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王博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19時31分許,匯款4萬2,170元 台北富邦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鄒心亞) 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19時38分至19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汐止青山店ATM),接續提領8筆共15萬0,040元(其中4萬2,170元、8,015元為告訴人王博玄所匯款項;另9萬9,989元為編號65之告訴人朱峻緯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王博玄提供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499頁至第506頁) ②人頭鄒心亞申設台北富邦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72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113年10月23日19時38分許,匯款8,015元 67 李郁萍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1時25分許,佯以Instagram名稱「幸福寶寶家」與李郁萍聯繫,並謊稱:其中獎可至IG首頁選獎品,愛心捐款後可參加盲盒抽選,再至抽獎網站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李郁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20時7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鳳朝)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汐峰門市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025元 ①告訴人李郁萍提供手寫匯款資料、銀行交易明細、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及手機螢幕通知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526頁至第545頁) ②人頭陳鳳朝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113年10月23日20時9分許,匯款4萬9,983元 113年10月23日20時3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20時48分至2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汐峰門市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9,015元 68 李苡榳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19時許,佯以臉書買家「林俊嘉」、LINE名稱「客服部裡專員」先後與李苡榳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嬰兒背帶,要使用全家好賣家下單交易,因沒有完成銀行認證,導致下單被凍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李苡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3日20時3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鳳朝) 張○盈於113年10月23日20時40分至2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汐止勤進店ATM),接續提領7筆共11萬3,035元 ①告訴人李苡榳提供轉帳交易明細、假工作證翻拍照片、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553頁至第558頁) ②人頭陳鳳朝申設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3日20時23分至20時47分間,在統一超商汐峰門市、全家超商汐止勤進店ATM,提領款項及交付收水、交卡車手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3偵24689【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113年10月23日20時38分許,匯款4萬9,981元 113年10月23日20時39分許,匯款9,986元 113年10月23日20時40分許,匯款3,126元 69 鄭銘松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4時許,佯以臉書名稱「Kehao Riqi」、LINE名稱「佳昕」先後與鄭銘松聯繫,並謊稱:欲購買飛行相機,要使用賣貨便交易,因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鄭銘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1時25分許,匯款4萬9,986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彧希)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9分至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0,015元 ①告訴人鄭銘松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565頁至第566頁) ②人頭周彧希申設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05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70 張嘉宴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10時27分許,佯以臉書買家、LINE名稱「黃敏惠」先後傳送訊息予張嘉宴,並謊稱:欲購買獨立筒床墊,要使用7-11交貨便交易,因訂單凍結無法下單,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張嘉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30分至13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10萬01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0,01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張嘉宴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之手機螢幕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577頁至第582頁) ②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3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113年10月25日13時2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71 方梓維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2時許,佯以臉書名稱「徐慧琳」傳送訊息予方梓維,並謊稱:欲購買羽毛球,要使用黑貓宅急便交易,並提供客服連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方梓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12分許,匯款4萬9,981元 連線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36分至13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5筆共9萬9,000元 ①告訴人方梓維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頁面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593頁至第598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連線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45頁) ③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39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⑤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19】(113他4799卷第204頁) 113年10月25日13時15分許,匯款4萬9,983元 113年10月25日13時22分許,匯款3萬8,085元 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34分至13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8,015元 72 施惠綺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某時,佯以Instagram銘稱「背包天涯」、LINE名稱「陳宇宏」先後與施惠綺聯繫,並謊稱:有刮刮樂活動,刮中獎金後點擊連結至智能金流平台,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施惠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24分許,匯款6,015元 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怡郁)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41分至1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6筆共11萬5,030元 ①告訴人施惠綺提供IG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607頁至第609頁) ②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119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20】(113他4799卷第204頁) 73 劉貞妤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4時26分許,佯以臉書名稱「蘇思妤」、LINE名稱「黃品洳」先後與劉貞妤聯繫,並謊稱:欲購買二手冰箱,要使用統一超商賣貨便平台,因無法下單導致賣場凍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劉貞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18分許,匯款4萬9,986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育綾)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3時42分至13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6筆共10萬6,005元 ①告訴人劉貞妤提供往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623頁至第624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7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113年10月25日13時2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74 李品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12時20分許,佯以臉書名稱「黃綺雯」、LINE名「黃品洳」先後與李品蓁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大閘蟹,要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李品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47分許,匯款9萬9,986元 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54分至14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10筆共20萬0,050元(其中9萬9,986元、3萬8,126元、3萬8,101元為告訴人李品蓁所匯款項;另4萬2,106元為編號75之告訴人楊恩銓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李品蓁提供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11賣貨便資料、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635頁至第652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3頁) ③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21】(113他4799卷第205頁) 113年10月25日13時49分許,匯款3萬8,126元 113年10月25日13時51分許,匯款3萬8,101元 75 楊恩銓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5日9時許,佯以臉書名稱「Jumi Tuizheng」、LINE名稱「林惠美」先後與楊恩銓聯繫,並謊稱:欲購買智慧型手機,要使用賣貨便寄送,因無法下標且訂單狀態凍結中,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楊恩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0月25日13時56分許,匯款4萬2,106元 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3時54分至14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 (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10筆共20萬0,050元(其中4萬2,106元為告訴人楊恩銓所匯款項;另9萬9,986元、3萬8,126元、3萬8,101元為編號74之告訴人李品蓁所匯款項) ①告訴人楊恩銓提供轉帳交易明細、臉書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簡訊訊息、存摺封面及交易資料截圖(114少連偵61【卷四】第665頁至第671頁) ②人頭王育綾申設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3頁) ③人頭王育綾申設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87頁) ④車手張○盈、黃○德於113年10月25日11時28分至17時6分間,在遠雄廣場、汐止龍安郵局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41頁至第167頁;113少連偵217【卷二】第169頁至第195頁) 113年10月25日14時17分許,匯款9,012元 新光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育綾) 張○盈於113年10月25日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提領9,005元 76 廖英枚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19時26分許,佯以LINE名稱「Penny黃」與廖英枚聯繫,並謊稱:欲購買冷凍冰箱,要使用7-11賣貨便平台創立賣場,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廖英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1日11時52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榮茂) 張○盈於113年11月1日11時56分至11時59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號(遠雄Utown ATM),接續6筆共10萬9,030元 ①告訴人廖英玫提供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677頁至第686頁) ②人頭洪榮茂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7頁至第58頁) ③車手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1時55分至13時8分間,在遠雄廣場、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69頁至第179頁) 113年11月1日11時54分許,3萬3,013元 77 黃芝妍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31日22時許,佯以臉書名稱「沈柔婷」、LINE名稱「Penny黃」與黃芝妍聯繫,並謊稱:欲購買沙發,要使用7-11賣貨邊交易,因訂單遭凍結,須依網頁或客服指示操作設定云云,致黃芝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1日12時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榮茂) 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2時15分至1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B1(遠雄Utown ATM、全家汐止新遠雄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4萬1,015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1,00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黃芝妍提供臉書頁面、即時通對話訊息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11賣貨便資料、轉帳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四】第693頁至第707頁) ②人頭洪榮茂申設台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58頁) ③車手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1時55分至13時8分間,在遠雄廣場、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69頁至第179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99、100】(113他4799卷第244頁) 113年11月1日12時12分許,匯款1萬3,103元 78 林嘉保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8日19時許,佯以LINE名稱「劉麗雯」傳送訊息予林嘉保,並謊稱:欲購買傳動葉片,要使用賣貨便,因無法認證,致林嘉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匯款轉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1日12時23分許,匯款3萬元 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榮茂) 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2時35分至1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B1、99號B1(遠雄Utown ATM、家樂福汐科店ATM),接續提領3筆共5萬2,000元 ①告訴人林嘉保提供113年11月1日委託書、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即時通對話訊息及個人資訊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四】第720頁至第728頁) ②人頭洪榮茂申設合作金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少連偵61【卷一】第64頁) ③車手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1時55分至13時8分間,在遠雄廣場、全家汐止新遠雄ATM,提領款項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少連偵61【卷五】第169頁至第179頁) ④證人黃○德涉嫌詐欺等案電磁紀錄照片黏貼紀錄表(一)【手機內照片編號102】(113他4799卷第245頁) 113年11月1日12時56分許,匯款4萬9,986元 黃○德於113年11月1日13時7分至13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段00號B1(遠雄Utown ATM),接續提領2筆共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