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AN YIK YIN(中文姓名:陳亦延)選任辯護人 鄧智徽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HAN YIK YI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CHAN YIK YIN(中文姓名:陳亦延)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起訴移審訊問時,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而被告係自民國114年5月9日入境臺灣,原已預定同年月24日離境,在臺灣並無固定住居所,且本案被害人非僅有1人,被告亦尚有其他案件在偵查中,足認有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遂於114年7月16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因被告CHAN YIK YIN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9月1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本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