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6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垂崴
黃少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邱垂崴犯如附表一編號1、5、6、9至11、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6、9至11、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7至19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黃少謙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0、31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 實邱垂崴見黃牛票生意有利可圖,於民國112年間起,全職從事轉售、代購熱門演場會等各類活動票券之黃牛票業務,並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Skupler Lee」創設「周杰倫演唱會2024門票買賣平台史考樂家族」社團,在該社團從事黃牛票販售工作,黃少謙則於112年7月起從事黃牛票販售,其等均明知不得以虛偽資料或不正方式購票而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仍為下列犯行:
一、邱垂崴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辦時間,在拓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元公司)網頁填載附表一所示之虛偽會員資料準私文書,並傳送至拓元公司向拓元公司申辦會員而行使之,致拓元公司誤認附表一所示之虛偽資料為真正申請人,邱垂崴藉此取得附表一所示之虛偽會員身分,足以生損害於拓元公司對會員身分管理之正確性。
二、邱垂崴取得上開虛偽會員身分後,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購票時間,以附表二所示(即附表一編號2、3、4、7、8)之虛偽會員資料及使用搶票機器人程式之不正方式,取得附表二所示演唱會票券,再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售予其餘消費者,足以生損害於拓元公司對訂票管理之正確性。
三、邱垂崴為擴展票券來源,遂與黃少謙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犯意聯絡,由黃少謙以附表三所示之不正方式(附表三編號1、2)、虛偽資料(附表三編號3)取得附表三所示演唱會票券後,再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轉售予邱垂崴,邱垂崴再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販售予其餘消費者,足以生損害於拓元公司對訂票管理之正確性。
四、黃少謙另基於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犯意,以附表四所示之不正方式取得附表四所示演唱會票券。
嗣經警分別於113年10月25日、113年11月21日對邱垂崴、黃少謙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五所示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被告邱垂崴、黃少謙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邱垂崴(他卷一第61-62、103-114、227-239、241-243、355-364、365-369、453-463頁、卷二第125-129、137頁、偵卷第353-356頁、本院卷第38、48頁)、黃少謙(他卷二第15-31、109-117、149-151、159頁、本院卷第38、48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47-72頁)、邱垂崴扣案手機翻拍照片、採證內容(偵卷第87-186頁、他卷一第147-170頁)、邱垂崴扣案電腦採證資料(他卷一第171-223頁)、「周杰倫演唱會2024門票買賣平台史考樂家族」社團蒐證照片(偵卷第187-215頁)、LINE暱稱「史考樂家族」蒐證照片(偵卷第217-218、220、222、224、226、228頁)、邱垂崴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調查筆錄、票券影本、對話紀錄(偵卷第247-255頁)、TIXCRAFT拓元售票系統服務條款(偵卷第331-334頁)、KKTIX販售「Golden Wave in Taiwan高雄世運主場館演唱會」網頁資料(偵卷第363-371頁)、Max機器人網頁資料(他卷一第397-44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25日、113年1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75-81、301-306頁)、扣案物照片(偵卷第127-14
5、309-313頁)、張如佩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231-240頁)、邱垂崴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240-246頁)、黃少謙使用之各組帳號訂單查詢(他卷二第49-54頁、偵卷第287-298頁)、黃少謙之手機畫面截圖(偵卷第315-322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垂崴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之以虛偽資料及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被告邱垂崴、黃少謙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三編號1、2部分所為,均係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之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編號3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之以虛偽資料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被告黃少謙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之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被告2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邱垂崴、黃少謙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邱垂崴犯罪事實一中附表一編號2、3、4、7、8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與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各編號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虛偽資料及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間;被告邱垂崴、黃少謙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三編號3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與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虛偽資料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間,均係為購得同一場次演唱會門票之目的所為,申辦虛偽帳號、以虛偽帳號登入購票系統暨以搶票機器人購票等數行為間具有局部同一性,彼此之間具有全部不可分割之一致性及事理上關聯,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2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邱垂崴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5、6、9至11、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罪;黃少謙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圖賺取價差,竟以虛偽資料申辦告訴人拓元公司會員,再以虛偽資料登入拓元公司售票系統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方式購得演唱會門票後,加價轉售牟利,足以生損害於拓元公司對會員身分及訂票管理之正確性,且嚴重侵害大眾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知坦承犯行,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態度尚可,並衡以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利金額,暨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5、6、9至11、附表二編號1至9、附表三編號1至3(被告邱垂崴部分)、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被告黃少謙部分)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2人所犯數罪,犯罪行為態樣及所涉罪名均屬一致、時間尚屬密接,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因認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7至19所示之物,為被告邱垂崴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0、31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少謙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其等罪項下宣告沒收。
(二)被告邱垂崴已繳回其犯罪所得12萬1,020元(即附表二、三未變價拍賣部分:6萬9,800元+5萬1,220元),另有已變價拍賣不法取得之票券得款4萬6,400元扣案,共計16萬7,420元;被告黃少謙已繳回其犯罪所得4萬7,520元,另有已變價拍賣不法取得之票券得款9,600元扣案,共計5萬7,120元等情,有拓元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3日拓字第20241223001號函暨附件(他卷二第175-177頁)、拓元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0日拓字第20250220001號函暨附件(他卷二第179-181頁)、本院114年保贓字第148、149、151號收據在卷可佐(本院卷第63-65頁),均屬其等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等罪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五21、22所示存根聯,固為被告黃少謙犯罪所得,惟實體價值低廉,且已就票面金額加以沒收如前,再對之沒收已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附表五編號2-16、20、23-29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被告2人之犯行相關,亦不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2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2項、第3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被告邱垂崴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編號 申辦時間(以手機號碼驗證時間為主) 購票系統 帳號 偽造之準私文書上之虛偽資料 購票紀錄 證據出處 主文 1 112年1月9日 拓元 Z000000000000000il.com 1.姓名:黃誠浩 2.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生日:1985/01/02 4.電話:+00 0000000000 無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47-48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4月2日 拓元 chenhongda10000000anota.com 1.姓名:陳弘達 2.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生日:1992/05/21 4.電話:+00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2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49頁) 與附表二編號1、2犯行想像競合 3 113年10月23日前某時 拓元 tutanotababayaga20000000anota.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3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1頁) 與附表二編號3犯行想像競合 4 113年4月2日 拓元 chenkaiwen0000000il.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4-7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4頁) 與附表二編號4至7犯行想像競合 5 113年10月10日 拓元 chuiweic0000000il.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無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8-59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3年10月10日 拓元 ahyeon50000000il.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無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60-61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3年9月26日前某時 拓元 wakamoto000000000000anota.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8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62頁) 與附表二編號8犯行想像競合 8 113年10月8日 拓元 chuiweic0000000il.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 0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9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64頁) 與附表二編號9犯行想像競合 9 不詳 拓元 huangchengha0000000il.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0000000 無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67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3年10月24日 拓元 mikolow0000000il.com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無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69-70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10月24日 拓元 Z00000000000000il.com 1.姓名:林維洋 2.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無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71-72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被告邱垂崴使用虛偽資料及不正方式訂購票券部分(金額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編號 訂單編號 演唱會名稱 虛偽資料 購票時間 具體座位 (張數) 票券總金額 轉售總金額 是否有使用不正方式 證據出處 主文 1 00000000 113年10月6日TOMORROW體育大學體育館演唱會 1.姓名:陳弘達 2.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生日:1992/05/21 4.電話:+00 0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2之虛偽資料) 113年8月3日13時33分 黃2A-2區共2張 2排30號、 2排28號 9,600元 1萬600元 否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49-50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42-43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00000000 113年11月3日Stray Kid高雄世運主場館演唱會 1.姓名:陳弘達 2.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生日:1992/05/21 4.電話:+00 0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2之虛偽資料) 113年8月8日11時整 1樓G11區共2張 9排267號、 9排268號 1萬1,600元 未完成交易 是,Max搶票機器人(maxbot)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49-50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8、42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00000000 113年12月7日2024周杰倫大巨蛋演唱會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3之虛偽資料) 113年10月23日15時33分 L2看台206區共2張 6排17號、 14排19號 9,760元 已變價拍賣 是,Max搶票機器人(maxbot)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1-52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5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 113年10月23日15時48分 L2看台218區共1張 15排14號 4,880元 已變價拍賣 是,Max搶票機器人(maxbot) 4 00000000 113年10月6日TOMORROW體育大學體育館演唱會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4之虛偽資料) 113年8月3日12時整 搖滾A區共2張 108號、 109號 1萬3,600元 2萬1,600元 否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4及57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44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00000000 113年11月3日Stray Kid高雄世運主場館演唱會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4之虛偽資料) 113年8月8日11時整 VIP 3區共2張 6排17號、 6排18號 1萬5,600元 2萬6,000元 是,Max搶票機器人(maxbot)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4及56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8、44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00000000 113年12月14日TAEYANG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演唱會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4之虛偽資料) 113年9月6日11時整 3樓3C區共1張 15排3號 2,800元 已變價拍賣 否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4-56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00000 113年9月6日11時14分 特C區共1張 2排5號 6,800元 已變價拍賣 7 00000000 114年2月8日2NE1體育大學體育館演唱會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 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4之虛偽資料) 113年10月15日11時整 黃2B-1區共2張 13排25號、 13排27號 9,600元 已變價拍賣 是,Max搶票機器人(maxbot)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54-55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5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00000000 113年12月22日2024張惠妹大巨蛋演唱會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7之虛偽資料) 113年9月26日12時整 B1看台118區共2張 9排14號、 9排15號 9,760元 已變價拍賣 是,Max搶票機器人(maxbot)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62-63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5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00000000 114年2月8日2NE1體育大學體育館演唱會 1.身分證:Z000000000 0.電話:+00 00000000000 (即附表一編號8之虛偽資料) 113年10月15日11時54分 黃1A-1區共1張 7排15號 2,800元 已變價拍賣 是,Max搶票機器人(maxbot) ①被告邱垂崴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64-65頁) ②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5頁) 邱垂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邱垂崴之犯罪所得: ⑴未變價拍賣部分:6萬9,800元(計算式:10,600+21,600+11,600+26,000) ⑵已變價拍賣部分:4萬6,400元(即編號3至6演唱會票券總金額之加總)附表三:被告邱垂崴、被告黃少謙共犯使用虛偽資料或不正方式訂購票券部分(金額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編號 訂單編號 演唱會名稱 不正方式/虛偽資料 購票時間 具體座位 (張數) 票券總金額 票券來源 黃少謙轉售總金額 邱垂崴轉售總金額 證據出處 主文 1 00000000 114年2月8日2NE1體育大學體育館演唱會 以Max搶票機器人(maxbot)之不正方式 113年10月15日11時整 藍5B-1區共2張 15排5號、 15排7號 9,600元 黃少謙 已變價拍賣 已變價拍賣 ①被告黃少謙所申辦之拓元售票系統帳號截圖(偵卷第289頁) ②被告邱垂崴與黃少謙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09-111頁) ③被告黃少謙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83-284頁) ④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354-355頁) 邱垂崴、黃少謙共同犯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不詳 113年8月10日aespa 台北演唱會 2024:Parallel Line 以Max搶票機器人(maxbot)之不正方式 113年5月11日13時26分前某時 橙2-1區2張(0排26、0排28號)、 橙2A-1區2張(5排23、5排25號), 共4張 1萬9,200元 黃少謙 2萬2,400元 2萬7,700元 ①被告邱垂崴與黃少謙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98-99頁) ②被告黃少謙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84頁) ③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355頁) 邱垂崴、黃少謙共同犯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000000000 000000000 113年4月13日Goldem Wave in Taiwan 高雄世運主場館演唱會 以偽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虛偽資料 113年4月6日10時52分前某時 不詳位置,共4張 1萬5,520元 黃少謙 1萬7,520元 2萬3,520元 ①被告邱垂崴與黃少謙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97頁) ②被告黃少謙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84-285頁) ③被告邱垂崴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355-356頁) 邱垂崴、黃少謙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被告邱垂崴之犯罪所得:5萬1,220元(未變價拍賣) ⒉被告黃少謙之犯罪所得: ⑴未變價拍賣部分:3萬9,920元(即編號2至3演唱會黃少謙轉售總金額之加總) ⑵已變價拍賣部分:9,600元(即編號1演唱會票券總金額)附表四:被告黃少謙使用不正方式訂購票券部分(金額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編號 訂單編號 演唱會名稱 不正方式 具體座位 (張數) 票券總金額 票券來源 證據出處 主文 備註 1 00000000 112年8月12日田馥甄2023-巡迴演唱會臺北最終場 以Max搶票機器人(maxbot)之不正方式 黃3E區共2張 1排4號、1排5號 4,000元 黃少謙 ①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305、309頁) ②被告黃少謙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71頁) 黃少謙犯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設備購買票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自行使用 00000000 112年8月13日田馥甄2023-巡迴演唱會臺北最終場 以Max搶票機器人(maxbot)之不正方式 紅2C區共1張 1排3號 3,600元 黃少謙 ①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305、309頁) ②被告黃少謙於警詢之供述(偵卷第271頁) 被告黃少謙之犯罪所得:7,600元(未變價拍賣)附表五:扣案物編號 項目 數量 所有人 1 小米手機POCO X4 GT(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邱垂崴 2 2024池上秋收稻穗藝術節票券 5張 邱垂崴 3 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1張 邱垂崴 4 Mahiru ONE-MAN LIVE TOUR 2024”PARALLEL UNIVERSE” 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1張 邱垂崴 5 2024 aespa LIVE TOUR-SYNK: PARALLEL LINE 文藝票證 1張 邱垂崴 6 BABYMONSTER PRESENTS:SEE YOU THERE 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1張 邱垂崴 7 Aimer 3 nuits tour 0000 in TAIPEI 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1張 邱垂崴 8 TOYOTA張學友60+巡迴演唱會台北站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2張 邱垂崴 9 TOYOTA張學友60+巡迴演唱會台北站文藝票證 3張 邱垂崴 10 2024 hito流行音樂獎頒獎典禮文藝票證 1張 邱垂崴 11 H3 RIZZ UP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1張 邱垂崴 12 2024 JU H.E.R. WORLD TOUR CONCERT IN TAIPEI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1張 邱垂崴 13 0000 0-ELEVEN高雄櫻花季-3/22超級搖滾區文藝票證(僅存根聯) 1張 邱垂崴 14 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文藝票證 1張 邱垂崴 15 酷玩樂團2023高雄演唱會文藝票證 1張 邱垂崴 16 L'Art de Vivre如見餐廳現金禮券 6張 邱垂崴 17 蘋果筆記型電腦 1臺 邱垂崴 18 電腦(含螢幕) 1組 邱垂崴 19 電腦主機 1臺 邱垂崴 20 告五人第一次新世界巡迴演唱會門票(2023/07/30)(僅存根聯) 1張 黃少謙 21 田馥甄2023-巡迴演唱會台北最終場門票(2023/08/12)(僅存根聯) 2張 黃少謙 22 田馥甄2023-巡迴演唱會台北最終場門票(2023/08/13)(僅存根聯) 1張 黃少謙 23 「A-Link with Passengers」A-Lin 2023世界巡迴演唱會高雄站(2023/08/19) 1張 黃少謙 24 梁文音演唱會十五週年紀念高雄請你給我愛(2023/11/11)(僅存根聯) 1張 黃少謙 25 星展銀行張清芳 Stella《TimeLESS》演唱會高雄場(2024/3/2)(僅存根聯) 1張 黃少謙 26 丁噹Della《夜遊A Night Tour》巡迴演唱會(2024/3/10)(僅存根聯) 2張 黃少謙 27 動力火車都是因為愛世界巡迴演唱會高雄安可場(2024/4/21)(僅存根聯) 2張 黃少謙 28 2024王心凌SUGAR HIGH 2.0 世界巡迴演唱會(2024/10/13)(僅存根聯) 2張 黃少謙 29 2024梁文音「為什麼聽情歌」TICC演唱會(2024/10/12)(僅存根聯) 2張 黃少謙 30 iPhone 14 Pro Ma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黃少謙 31 電腦主機 1臺 黃少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