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 沈坤地附民被告 陳泓林附民被告 林契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共同被告陳柏宇、洪德翔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