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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研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仁勇被 告 陳蜀貞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6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6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詩穎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