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憲毅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續一緝字第1號、114年度偵緝字第784至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詹憲毅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8月6日繫屬本院後,業於115年4月25日死亡,此有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從而,本案被告既已死亡,爰依上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堉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