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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請 求 人即 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暐傑訴訟代理人 鄭詠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請求人即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即原告請求撤銷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和解結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適用於撤銷調解及請求繼續審判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