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原 告 張秀勉被 告 謝佳良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