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72號原 告 AD000-K114223(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 告 古清誌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