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81號原 告 陳閔鴻被 告 陳韋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共同被告蔡聿晁已先與原告達成調解,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