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568號原 告 林秀蓉被 告 蔡毅弘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915號家庭暴力罪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毅弘被訴家庭暴力罪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易字第91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