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224號原 告 于佳瑄被 告 金玫君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金玫君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