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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原 告 廖美桂被 告 王家泰(原名王盟勳)

張子彧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家泰、張子彧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王家泰、張子彧之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許凱翔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