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 告 內湖慈雲宮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林奐辰律師被 告 張麗輝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麗輝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內湖慈雲宮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