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 告 李綺華
黃韋皓黃詩雅被 告 黃承畯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黃仁楠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14年3月2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李綺華、黃韋皓、黃詩雅等情,有原告黃仁楠戶籍地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李綺華、黃韋皓、黃詩雅於114年5月2日具狀聲明為原告黃仁楠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經原告對被告黃承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