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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 告 黃基峻 (地址詳卷)被 告 AW000-A112670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自字第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