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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 告 張桂英被 告 陳睿麒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張桂英以陳睿麒為被告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章可憑,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自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成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