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