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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原 告 王非非被 告 顧培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號家庭暴力罪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2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判決就被告被訴違反保護令部分諭知無罪;被訴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誹謗死者部分諭知免訴;被訴加重誹謗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薛月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