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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7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50號原 告 代號AD000B113249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TEO LING ZHI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3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TEO LING ZHI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原告即代號AD000B113249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