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 告 AW000-B113049(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AW000-K113047(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林哲艤
姚經偉廖安德孫至均王呈譯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詳卷)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A000000000005(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A06、A07、A08、A09、A10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A女、A06於本院刑事訴訟之陳述可知,被告等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A女、A06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64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