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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詹文同被 告 陳怡君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秘密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