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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石孟錕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裁判日期」欄內有關「115年5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5月27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宣判之判決正本「裁判日期」欄內有關「115年5月28日」之記載,應為「115年5月27日」之誤繕,且該誤繕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貴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