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石孟錕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裁判日期」欄內有關「115年5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5月27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宣判之判決正本「裁判日期」欄內有關「115年5月28日」之記載,應為「115年5月27日」之誤繕,且該誤繕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貴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