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敏聰
程慧紋
HERLINA(中文名:何莉娜)(印尼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549、14995號),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2260號、115年度易字第241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陳敏聰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5、7、9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程慧紋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HERLINA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偽造之「FUJIARTI」署押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敏聰、程慧紋及HERLINA(中文名:何莉娜,下稱何莉娜)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犯意聯絡,共同以「世華看護中心」之名義發送自製名片,並由程慧紋負責至各醫院發送小名片及收取仲介費用,何莉娜則主責非法外籍移工之聯繫及收取仲介費用,如人力不敷派遣時,亦會由何莉娜自行擔任看護工作,而陳敏聰則係分別媒介外籍移工至雇主指定之地點,擔任看護工作,並向外籍移工收取仲介費用(外籍移工姓名、國籍、護照號碼、非法雇主、看護時間、薪資/仲介費用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而程慧紋與何莉娜所收取之仲介費用,亦均交給陳敏聰,以此方式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以營利。嗣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職務時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何莉娜為印尼籍人民,原為勞動部核准來臺工作之外籍移工,居留效期自民國108年7月9日起至113年2月13日止。嗣臺北市專勤隊於114年5月13日上午8時58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宏仁醫院內,查察營業工作處所時,適何莉娜正在該醫院從事看護工作,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在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之現場相關人員欄位偽造不知情之「FUJIARTI」簽名,藉以取信查察人員,足生損害於臺北市專勤隊對於入境工作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FUJIARTI。
三、案經臺北市專勤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敏聰、程慧紋、何莉娜(下合稱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114偵14995卷一第27至39、41至48、83至86、91至94、103至104頁、他卷第109至133、191至201頁、114偵14995卷二第339至343頁、114偵12549卷第11至14、51至55頁、審易卷第55至58頁、易卷第49至53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㈠核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各15罪);被告何莉娜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㈡被告3人就各次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犯行,係於不同時間,分
別非法媒介不同移工為不同雇主工作,顯非基於單一之犯意,且其行為互殊,應為數行為。是被告3人就各次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犯行,及被告何莉娜另犯偽造署押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科刑之說明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3人明知不得媒介外
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為獲取利益,而媒介非法外籍移工擔任看護工作,不僅影響國民就業,亦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外籍移工之管理,所為顯有不該。被告何莉娜另偽造他人署押,動搖公眾對於署押之信賴,所為亦值非難。⒉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⒊被告陳敏聰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訴卷第21至26頁),素行難謂良好,而被告程慧紋、何莉娜均無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訴卷第27、29頁),素行良好。⒋兼衡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犯罪所得(詳下述)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審酌被告3人所犯15次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犯行,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其罪質、犯罪手段均相同,重複性甚高,爰衡量整理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何莉娜為印尼籍人士,本案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審酌其犯罪影響我國社會秩序,且現已逾其居留期限,並斟酌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對驅逐出境沒有意見,我希望趕快回家等語(見易卷第53頁),認應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爰依前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敏聰因本案獲有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新臺幣)」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下同〉7萬4,700元)乙情,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堪以認定。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陳敏聰就附表一編號1、3、7所示之犯罪所得分別為0元、3,300元、1,500元。惟查:
⑴附表一編號1之雇主江惠敏於警詢中證稱:我有當面交付款項
給「劉志輝」(按:此為被告陳敏聰假冒之姓名),一共1萬1,500元等語(見114偵14995卷一第112頁),又被告陳敏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有轉交1萬元給看護,自己留1,500元,犯罪所得1,500元沒有意見等語(見易卷第52頁)。是此部分犯罪所得應為1,500元。
⑵附表一編號3之雇主林承豪共匯款14筆、金額共4萬3,800元之
款項給被告陳敏聰乙情,有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114偵14995卷一第177頁),又被告陳敏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這是我收的仲介費等語(見易卷第52頁),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為4萬3,800元。
⑶附表一編號7之雇主陳照燊於警詢時證稱:我有轉帳過11次薪
水給「世華看護中心」,每次1萬1,500元等語(見114偵14995卷一第280頁),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每筆1萬1,500元,其中1,500元為我的仲介費,其餘1萬元是給看護的。對於此部分犯罪所得為1,500元乘以15沒有意見等語(見易卷第52頁)。足認此部分犯罪所得為1萬6,500元(計算式:1,500*15=1萬6,500)。
⑷從而,前開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7、9至11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3人犯罪所用之物,且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何莉娜所有,其餘則為被告陳敏聰所有,爰依前揭規定,分別於被告何莉娜、陳敏聰項下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則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偽造之署押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何莉娜偽造之「FUJIARTI」署押1枚,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于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國籍 護照號碼 非法雇主 看護時間 薪資/仲介費用 犯罪所得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SRI MARYANI 印尼 AU587935 江惠敏 112年10月14日至同年10月19日 2300/300 1500 ⒈證人江惠敏112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111至113頁) ⒉證人SRI MARYANI112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115至118頁) 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一第119、121至123、129頁) ⒋證人SRI MARYANI與雇主、「世華看護」間訊息對話往來紀錄、世華看護中心收據影本(偵14995卷一第123至127頁) 2 RIRIN AFITRIANI 印尼 AU380263 吳百華 114年2月18日至同年2月21日 2300/300 X ⒈證人RIRIN AFITRIANI114年2月21、22、2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133至135、137至138、147至148、143至145頁) ⒉證人吳百華114年2月22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153至155頁) ⒊證人黃宏霖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167至169頁) ⒋證人林承豪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171至174頁) ⒌證人賴躍中114年2月2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197至198頁、第201頁) ⒍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一第151、157、163頁) ⒎證人吳百華撥打被告陳敏聰所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截圖(偵14995卷一第161頁) ⒏薪水轉帳交易紀錄資料(偵14995卷一第177頁) ⒐「世華看護中心」之廣告名片翻拍照片、RIRIN AFITRIANI與雇主、「世華看護」間訊息對話往來紀錄、世華看護中心收據影本(偵14995卷一第179至192頁) 3 黃宏霖 林承豪 113年7月27日至113年8月6日(出院後至證人住家照顧至114年2月6日) 2300/300 43800 4 賴躍中 113年7月7日至同年7月14日 2300/300 2400 5 NURUL HIDAYATUL FADILAH 印尼 X0000000 呂紫雲 114年3月4日至同年3月11日 2300/300 1500 ⒈證人NURUL HIDAYATUL FADLAH 114年3月11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209至212頁) ⒉證人呂紫雲114年3月12日警詢(偵14995卷一第217至219頁) 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一第213、215、225頁) ⒋被告陳敏聰以暱稱「世華看護」與證人NURUL HIDAYATUL FADLAH之LINE對話截圖(偵14995卷一第214頁) 6 NENG SRI WULANSARI 印尼 E0000000 王澤濂 114年4月22日至同年4月23日 X X ⒈證人NENG SRI WULANSARI 114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227至229頁) ⒉證人王澤濂114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231至233頁) ⒊警察機關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偵14995卷一第235、245頁) ⒋「世華看護中心」名片資料(偵14995卷一第239頁) 7 MUHLISA 印尼 AU039099 陳照燊 114年2月25日至同年5月1日 2300/300 16500 ⒈證人MUHLISA 114年5月1、20、21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247至250、251至252、253至254頁)、114年5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卷第113至115頁) ⒉證人陳照燊114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279至281頁) 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一第277、301頁) ⒋世華看護中心收據資料、LINE暱稱「世華看護」對話紀錄往來資料(偵14995卷一第263至276頁) ⒌證人陳照燊轉帳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偵14995卷一第285至298頁) 8 NADIA 印尼 AU004399 黃筱筑 114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3日 2300/300 3000 ⒈證人NADIA 114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303至307頁)、114年5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卷第115至117頁) ⒉證人黃筱筑114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一第325至327頁) 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一第309、323、331頁) ⒋暱稱「照護中心」對話往來資料(偵14995卷一第311頁) 9 KANAH SAPITRI 印尼 AU504514 陳麓文 李悌 114年5月7日至同年5月13日 2300/300 X ⒈證人KANAH SAPITRI 114年5月13、21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3至6、21至23頁)、114年5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卷第117至119頁) ⒉證人陳麓文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33至35頁) ⒊證人李悌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39至41頁) ⒋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二第7、9、29頁) ⒌暱稱「照護中心」與證人KANAH SAPITRI(暱稱*anna*阿娜9迴龍)之LINE對話截圖(偵14995卷二第13、25至28頁) ⒍「世華看護中心」名片翻拍資料(偵14995卷二第28頁) 10 WASIH 印尼 AS826273 許玉秋 114年5月12日至同年5月13日 2300/300 X ⒈證人WASIH114年5月13、21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47至52、69至70頁)、114年5月22日偵訊【具結】(他卷第119至121頁)、114年5月27日偵訊【具結】(偵14995卷二第315至323頁) ⒉證人許玉秋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77至79頁) ⒊證人陳雅芳114年5月26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87至89頁) ⒋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二第53、75、85頁) ⒌被告陳敏聰以暱稱「看護中心」與證人WASIH(暱稱為sinta38阿U)之LINE對話截圖(偵14995卷二第55、71至72頁) ⒍證人許玉秋撥打被告陳敏聰所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截圖(偵14995卷二第82頁) 11 陳雅芳 114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4日 3000 12 DIAN SETYANINGRUM 印尼 B0000000 鍾浩瑋 114年5月3日至同年5月13日 2300/300 1500 ⒈證人DIAN SETYANINGRUM 114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95至98頁)、114年5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卷第121至123頁) ⒉證人鍾浩瑋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111至113頁) 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二第99、109、119頁) ⒋證人DIAN SETYANINGGRUM與暱稱「世華看護ejen」之LINE對話截圖(偵14995卷二第101頁) ⒌被告陳敏聰以暱稱「世華看護中心」與證人鍾浩瑋之LINE對話截圖(偵14995卷二第116頁) 13 RIMA LAILI 印尼 B0000000 許乃威 114年5月12日至同年5月13日 2300/300 X ⒈證人RIMA LAILI114年5月13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151至153頁)、114年5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卷第123至127頁) ⒉證人許乃威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165至167頁) 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二第155、163、173頁) ⒋被告陳敏聰以暱稱「看護中心」與證人RIMA LAILI之LINE對話截圖(偵14995卷二第157頁) 14 SAMAIN NILA ADE KARYANTARI 印尼 AT494515 李政榮 114年5月7日至同年5月13日 2300/300 1500 ⒈證人SAMAIN NILA ADE KARYANTARI 114年5月13、21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121至126頁)、114年5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他卷第125至127頁) ⒉證人李政榮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141至143頁) 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偵14995卷二第139、145至147頁) ⒋被告Herlina以暱稱「ELINA」與證人即外籍移工SAMAIN NILA ADE KARYANTARIBT之LINE對話、被告陳敏聰以暱稱「照護中心」與證人即外籍移工SAMAIN NILA ADE KARYANTARIBT之LINE對話截圖(偵14995卷二第129至131頁) 15 HERLINA 印尼 E0000000 吳芝祺 114年5月8日至同年5月13日 2300/300 X ⒈證人吳芝祺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14995卷二第175至177頁) 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查緝照片(偵14995卷二第179至181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2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3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4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5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6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7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8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7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10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11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15 陳敏聰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程慧紋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HERLINA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卷證出處 是否沒收 1 SAMSUNG GALAXY S24手機 1支 偵14995卷二第2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49頁照片 沒收 2 SAMSUNG GALAXY A165G手機 1支 偵14995卷二第19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49頁照片 沒收 3 VIVO V2343手機 1支 偵14995卷二第19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49頁照片 沒收 4 VIVO V2050手機 1支 偵14995卷二第19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49頁照片 沒收 5 證件影本 1批 偵14995卷二第19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50頁照片 沒收 6 筆記本 2本 偵14995卷二第19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50頁照片 不沒收 7 世華看護中心名片 1批 偵14995卷二第19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50頁照片 沒收 8 中國信託存摺 1本 偵14995卷二第19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50頁照片 不沒收 9 世華看護中心收據 1批 偵14995卷二第19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51頁照片 沒收 10 世華看護中心名片 2箱 偵14995卷二第19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51頁照片 沒收 11 印鑑 7顆 偵14995卷二第19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14995卷二第351頁照片 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