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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慶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95號),因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易字第4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蔡慶鴻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被告蔡慶鴻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隨意竊取他人物品,實無足取,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竟仍不知悔改,仍肆意竊取本案便利超商內之財物,所為非是;但念其於偵查中及本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案被竊物品之價值以及上開財物均業由告訴人領回,暨其自陳之犯罪動機是因為肚子餓沒有錢、初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須扶養之人、無業、無收入等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取之物品,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足憑,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返還被害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珮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795號被 告 蔡慶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慶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9日17時3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門市,徒手竊取公懋偉所管領、置放在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共計新台幣893元,得手後未經結帳隨即離去。嗣因該店員工當場發現隨即追出該店,惟未攔阻成功,隨即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公懋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慶鴻於警詢、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均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公懋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發還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2張、查獲照片2張及上開商品明細1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取之上開商品屬犯罪所得,惟上開商品業經警方扣案,並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與告訴人,有扣押物發還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歐順利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1 阿Q生猛海鮮桶麵 1 碗 2 阿Q紅椒肉桶麵 1 碗 3 大蒜拳骨雞辣拉麵 1 碗 4 台酒紅標米酒麻油雞麵 1 碗 5 來一客牛肉蔬菜杯麵 1 碗 6 (即)鐵板滑蛋炸豬排 1 碗 7 FMC鹼性離子水80 1 瓶 8 來一客鮮蝦魚板杯麵 1 碗 9 一度贊紅燒牛肉麵 1 碗 10 二配香炒沙茶豬肉飯 1 碗 11 二配香炒海鮮醬肉絲蛋炒飯 1 碗 12 FMC天然水1000 1 瓶 13 易口舒脆皮軟心薄荷糖 1 包 14 超大包超涼薄荷口香糖 1 包 15 如倍佳壁虎造型酸甜軟糖 1 包 16 (即)番茄起司手工千層麵 1 碗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