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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亞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11669 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經審理之獨任法官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一、判決主文:陳亞豪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AYH-7096」號車牌貳面沒收。

二、犯罪事實:陳亞豪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4 月2

日晚間8 時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汐止火車站附近,將其自不詳管道取得之偽造「AYH-7096」號車牌2 面(原車牌已註銷使用),分別懸掛在其所駕駛,車身號碼為「WDD0000000A059649 」號之自用小客車前、後(該車之原配對車牌號碼為「BKP-7591」號,已註銷使用),藉以對外表示係該車車號之意後,駕駛該小客車上路行駛,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

三、證據名稱:

1.被告在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警員拍攝懸掛偽造「AYH-7096」號車牌之小客車、偽造之「AYH-7096」號車牌、該小客車之車身號碼「WDD0000000A059649」號之採證照片1 份(含蒐證光碟1 片);

3.「AYH-7096」號、「BKP-7591」號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

4.警員職務報告1 份。

5.查扣之偽造「AYH-7096」號車牌2 面。

四、論罪科刑之簡要說明:

1.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2.爰審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其在104 年、105 年間分別有酒駕、肇事逃逸等交通事故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貪圖僥倖,使用偽造車牌駕車上路,藉以規避潛在之可能交通罰則,甚至因交通事故衍生而來之民、刑事責任風險,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不論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均甚可議,綜觀全情,應不宜輕縱,另斟酌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教育與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AYH-7096」號車牌2 面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

五、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

六、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