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紫熒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50、7360、12990、22028號),嗣被告於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如下:
主 文吳紫熒犯幫助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行之非是,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失,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姜貴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550號第22028號
被 告 孫國益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周信亨律師王崇品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張志綱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
簡欣柔律師(已解除委任)高嘉甫律師(已解除委任)屠啟文律師(已解除委任)黃鈺書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簡伯豪
陳韋霖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蕭棋云律師(已解除委任)廖孟意律師(已解除委任)彭彥植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曹邵安(原名:林劭安)
選任辯護人 黃啓銘律師
何孟臨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簡伯瑋
張紹清
林瓘宇
劉可筑
李文傑
吳紫熒
陸佳誠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國益(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大冰奶」、「蠟筆小新」、「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0月間某日起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發起、指揮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及洗錢為目的之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先與綽號「俊哥」、「姐」接洽負責處理收購帳戶及資金盤(即將詐欺所得款項透過層層轉帳再購買UDST方式洗錢),由孫國益負責統籌、招募他人加入及發放薪資,並曾出資承租新北市林口區某處作為資金盤運作據點,以此方式主持、操縱、指揮具有持續性與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而張志綱(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智哥」、「歡喜」、「000000000」、「貝吉塔」)、簡伯豪(即時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rome Hearts」、「克羅心」)、陳韋霖(即時通訊軟體暱稱「L」、「陳韋霖」、「霖」、「Kevin Huang」、「W.lin219」)、曹邵安(原名林邵安,即時通訊軟體暱稱「王子」、「米湯」、「陳大維」、「邵安」、「shao_an」、「An」)、簡伯瑋、鄭益修(另案發布通緝)、游庭瑋(另案發布通緝)、廖昱穎(另案發布通緝)自110年、111年間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孫國益、張志綱、簡伯豪、陳韋霖、曹邵安、簡伯瑋、鄭益修、游庭瑋、廖昱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孫國益負責提供組織據點及資金,統籌安排帳戶金流、轉匯及後續虛擬貨幣流向,並指揮組織成員操作人頭帳戶網路銀行,及收購、騙取帳戶。張志綱、簡伯豪擔任網路銀行操作手;陳韋霖、曹邵安、鄭益修、游庭瑋、簡伯瑋則擔任騙簿手、收簿手;廖昱穎提供盛昱企業有限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盛昱公司中信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車手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車手。(具體詳如下列犯罪事實)㈠孫國益、陳韋霖、曹邵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由陳韋霖、曹邵安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所示帳戶所有人,以假貸款真詐欺之方式,向渠等以貸款為由騙取渠等交付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並綁定約定轉帳帳戶,再由孫國益指示陳韋霖、曹邵安出面假冒為貸款公司業務,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㈡由孫國益親自出面,或由游庭瑋、鄭益修、陳韋霖、曹邵安
、簡伯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分別向張紹清、林瓘宇、劉可筑、李文傑、吳紫熒、趙立翔(已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葉頌平(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羅勤芳(已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 李明陽(已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陸佳誠、黃鴻達(已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簡伯瑋收購或承租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個人或公司銀行帳戶。孫國益再將附表一、附表一之二之帳戶、盛昱公司中信帳戶均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帳戶內,孫國益再將上揭各該帳戶之網路銀行等資料交予張志綱、簡伯豪,並指揮張志綱、簡伯豪登入各該帳戶之網路銀行,進行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後,由張志綱、簡伯豪購買虛擬貨幣USDT,透過IMTOKEN匯至孫國益指定之電子錢包內,張志綱並以所經手之款項1%作為報酬,孫國益則收取經手款項9%之酬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之性質、流向。
二、張紹清、林瓘宇、陸佳誠、吳紫熒、李文傑、劉可筑、簡伯瑋均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其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張紹清於110年10月中旬某日,在基隆市某處,將其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張紹清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以6、7萬元之代價售予孫國益,供孫國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後,再以該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洗錢之用。
㈡林瓘宇於110年10月中旬某日,將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瓘宇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以15萬元之代價售予孫國益,供孫國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後,再以該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洗錢之用。
㈢陸佳誠於110年10月下旬某日,將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陸佳誠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以6萬元之代價售予孫國益,供孫國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後,再以該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洗錢之用。
㈣吳紫熒於110年12月間經游庭瑋指示辦理風益有限公司(下稱
風益公司)之公司登記後,再以風益公司負責人名義辦理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風益公司中信帳戶),並將風益公司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游庭瑋轉交孫國益。嗣孫國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後,再以該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洗錢之用。
㈤李文傑於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
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李文傑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曹邵安、陳韋霖供孫國益使用。嗣孫國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後,再以該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洗錢之用。
㈥劉可筑於不詳時、地,將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下稱劉可筑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交予孫國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嗣孫國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後,再以該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洗錢之用。㈦簡伯瑋於不詳時、地,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簡伯瑋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交予孫國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嗣孫國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取得不法所得後,再以該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層層轉帳洗錢之用。
三、林琪堯發現遭詐騙後,即於111年2月26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案,並隨即向銀行通報,孫國益、陳韋霖、曹邵安因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無法提領附表一編號3帳戶內款項,遂由孫國益指示陳韋霖、曹邵安以拘束人身自由方式,要求陳韋霖、曹邵安出面與林琪堯處理帳戶內款項問題,渠等即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意聯絡,由陳韋霖、曹邵安於111年3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林琪堯相約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見面,林琪堯赴約後,即遭陳韋霖、曹邵安強押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陳韋霖、曹邵安並將車門鎖上,不斷強逼林琪堯簽立70萬元本票,否則欲將林琪堯強留至翌日早上至銀行開門可提款時,並要求林琪堯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恢復原狀。嗣林琪堯趁機將所在位置告知家人,經家人報警到場,而當場逮捕陳韋霖、曹邵安2人,並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再由林琪堯偕同員警,將附表一編號3帳戶內之77萬9962元領出,加以查扣。後經警持臺灣士林地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孫國益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住處搜索,並查扣附表五所示之物,並拘提孫國益到案;經警持臺灣士林地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志綱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住處搜索,並查扣附表六所示之物,並拘提張志綱到案,始查知上情。
四、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孫國益於警詢、偵查中及羈押庭之供述 1、被告孫國益坦承自110年11月起從事本件犯行之事實。 2、證明被告陳韋霖、曹邵安負責向被害人騙取銀行存摺後交予被告孫國益之事實。 3、被告孫國益坦承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蠟筆小新」、「大冰奶」之事實。 4、被告張志綱、簡伯豪負責操作網路銀行人頭帳戶及將贓款兌換虛擬貨幣之事實。 5、被告孫國益坦承交付人頭帳戶、網路銀行密碼、手機予被告張志綱、簡伯豪之事實。 6、被告孫國益坦承向被告林瓘宇、張紹清、簡伯瑋收購人頭帳戶作為洗錢之用,並透過層層轉帳後以末端帳號兌換成虛擬貨幣轉交人在國外之「俊哥」、「姊」,其可以從洗錢之金額中獲取6%不法利得等事實。 7、證明同案被告游庭瑋曾交付風益公司銀行帳戶做為人頭帳戶之事實。 8、被告孫國益坦承向被告陸佳誠收購銀行帳戶之事實。 2 被告張志綱於警詢、偵查中及羈押庭之供述;偵查中具結證述 1、被告張志綱坦承認識被告孫國益、陳韋霖、曹邵安、簡伯豪等人之事實。 2、被告張志綱坦承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歡喜」、「貝吉塔」之事實。 3、被告張志綱坦承於110年10、11月間受被告張國益邀約參與本案犯罪組織,負責轉帳工作,薪資為轉出金額百分之1,已收到20多萬元報酬之事實。 4、被告張志綱證明被告孫國益以TELEGRAM通訊軟體指示其轉帳時間、金額、對象,並於轉帳後至群組回報之事實。 5、被告張志綱坦承係負責在群組回報人頭帳戶餘額、是否為警示帳戶,及安排將收取之詐騙款項換成虛擬貨幣等事實。 6、證明被告孫國益提供人頭帳戶、手機予被告張志綱,由被告孫國益通知張志綱贓款已匯入,再由被告張志綱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後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購得之虛擬貨幣交予被告孫國益之事實。 7、證明同案被告簡伯豪亦聽從被告孫國益指示負責操作人頭帳戶之事實。 8、證明被告孫國益係收取人頭帳戶上游之事實。 9、被告張志綱坦承以被告孫國益提供之手機、銀行帳號、密碼操作趙立翔、葉頌平、陸佳誠、賴韋滔、林瓘宇、羅勤芳、黃鴻達、陳碧玉、曾瑞祥、李明揚、李騏亦、簡伯豪、張紹清、周聰明等人頭帳戶網路銀行,將詐騙所得贓款進行層層轉匯後兌換成虛擬貨幣,以人頭帳戶手機內之虛擬貨幣「imtoken」APP將虛擬貨幣轉發予被告孫國益之事實。 3 被告簡伯豪偵查中供述 被告簡伯豪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 4 被告陳韋霖於警詢、偵查中及羈押庭之供述 1、被告陳韋霖坦承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L」及「黃凱文」之事實。 2、被告陳韋霖坦承自111年1月起係受被告孫國益指示偕同被告曹邵安以代辦貸款名義向被害人林琪堯、王天明、陳帝文、林佳萱、陸怡潔、連嘉隆、林勤雅騙取銀行帳戶交予被告孫國益使用,並從中獲取12萬元報酬等事實。 3、被告陳韋霖坦承被告孫國益以告訴人林琪堯欲辦款而為其培養信用方便貸款之款項為由,依被告孫國益指示,於111年3月1日,偕同被告曹邵安向告訴人林琪堯取回款項,被告孫國益並指示若未取回款項不得讓告訴人林琪堯回家,當時在車上有告知告訴人林琪堯若未簽70萬元本票就不能回家等事實。 4、被告陳韋霖坦承與被告曹邵安向被告李文傑收購銀行存摺之事實。 5 被告曹邵安於警詢、偵查中及羈押庭之供述 1、被告曹邵安坦承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王子」、「米湯」之事實。 2、被告曹邵安坦承受被告孫國益指示與被告陳韋霖向被害人以辦理辦理貸款為由,騙取被害人林琪堯、王天明、陳帝文、林佳萱、陸怡潔、連嘉隆、林勤雅等銀行帳戶交予被告孫國益使用,並分得不法所得9萬餘元等事實。 3、被告曹邵安坦承自111年1月起受「毛哥」(即被告孫國益)指示偕同被告陳韋霖向他人收取金融卡、存摺、網路銀行密碼之事實。 4、被告曹邵安坦承於111年3月1日與被告陳韋霖依被告孫國益指示找告訴人林琪堯還款及開立本票之事實。 5、被告曹邵安坦承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受被告孫國益之託以每個銀行帳戶5萬元之代價,向同案被告趙立翔、葉頌平、羅勤芳收購銀行帳戶、手機門號之事實。 6 被告簡伯瑋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手機曾登入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網路銀行登載之電子信箱之事實。 7 被告陸佳誠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被告陸佳誠坦承於110年年底將陸佳誠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交予被告孫國益使用,並收取6萬元報酬之事實。 8 被告張紹清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被告張紹清坦承於110年10月中旬某日,在基隆市某處,將張紹清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手機門號SIM卡交予被告孫國益使用,並共計收取7、8萬元報酬之事實。 9 被告林瓘宇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被告林瓘宇坦承於110年10月中旬將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手機門號SIM卡交予被告孫國益使用,並收取每月3萬元共計9萬元報酬之事實。 10 被告劉可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劉可筑坦承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予他人進行虛擬貨幣買賣並從中收取報酬之事實。 11 同案被告鄭益修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鄭益修坦承介紹同案被告李明陽出售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並將同案被告李明陽之銀行帳戶資料交予詐騙集團,及交付報酬與同案被告李明陽之事實。 12 同案被告廖昱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廖昱穎坦承係盛昱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申辦盛昱公司中信帳戶使用,惟辯稱係以該帳戶作為交易虛擬貨幣使用,然無法提出任何虛擬貨幣交易相對人資料之事實。 13 同案被告游庭瑋警詢供述 證明游庭瑋受孫國益指示陪同吳紫熒辦理風益公司登記並拿取公司登記資料轉交予孫國益,孫國益並給付5,000元報酬之事實。 14 被告李文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李文傑坦承於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號將李文傑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予被告曹邵安、陳韋霖之事實。 15 被告吳紫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1、被告吳紫熒坦承簽立公司設立相關文件交予同案被告游庭瑋辦理設立風益公司之事實。 2、被告吳紫熒坦承辦理風益公司中信帳戶後將存摺、提款卡、密碼、公司網路轉帳專用確認器交予同案被告游庭瑋之事實。 3、證明同案被告游庭瑋曾向被告吳紫熒告稱辦理上開公司帳戶係為躲避追查之事實。 16 同案被告羅勤芳於警詢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曹邵安透過葉頌平以3萬元之代價向同案被告羅勤芳收購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羅勤芳華南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手機門號,羅勤芳並依被告曹邵安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 17 同案被告趙立翔於警詢之供述及證述 證明被告曹邵安以5萬元之代價向同案被告趙立翔收購其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趙立翔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趙立翔並依曹邵安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 18 同案被告葉頌平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被告曹邵安以3萬元之代價向同案被告葉頌平收購其名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葉頌平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SIM卡,葉頌平並依曹邵安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 19 同案被告李明陽於警詢之供述 證明被告鄭益修於110年5月中旬在新北市板橋區松柏街某處向同案被告李明陽以1萬元之代價收購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李明陽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之事實。 20 同案被告黃鴻達偵查中供述及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簡伯瑋於110年10月初向同案被告黃鴻達取得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黃鴻達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黃鴻達並依照簡伯瑋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陳帝文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 22 告訴人林琪堯於警詢指訴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1、證明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2、證明犯罪事實三之犯罪事實。 23 告訴人林佳萱於警詢指訴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事實。 24 告訴人王天明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6之犯罪事實。 25 被害人陸怡潔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 26 被害人連嘉隆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事實。 27 被害人林勤雅(原名:黃勤雅,下同)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一編號7之犯罪事實。 28 被害人林子登偵查中具結證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8之犯罪事實。 29 告訴人張俊文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事實。 30 告訴人蕭三元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之犯罪事實。 31 告訴人周淑美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之犯罪事實。 32 告訴人史施志傑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4之犯罪事實。 33 告訴人林金山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5之犯罪事實。 34 告訴人張隆翔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6之犯罪事實。 35 告訴人李正義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7之犯罪事實。 36 告訴人姚誼嬬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8之犯罪事實。 37 告訴人鄭少華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9之犯罪事實。 38 告訴人李建全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0之犯罪事實。 39 告訴人陳鳳舉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1之犯罪事實。 40 告訴人呂鳳妙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2之犯罪事實。 41 告訴人王漢煌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3之犯罪事實。 42 告訴人曾俊評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4之犯罪事實。 43 告訴人張凱翔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5之犯罪事實。 44 告訴人盧姈芬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6之犯罪事實。 45 告訴人洪卉鈴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7之犯罪事實。 46 告訴人林雯香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8之犯罪事實。 47 告訴人洪子寓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19之犯罪事實。 48 告訴人黃梅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0之犯罪事實。 49 告訴人李思穎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1之犯罪事實。 50 告訴人張良平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2之犯罪事實。 51 告訴人李欣怡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3之犯罪事實。 52 告訴人邱依翎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4之犯罪事實。 53 告訴人楊淑惠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5之犯罪事實。 54 告訴人謝珪如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6之犯罪事實。 55 告訴人陳宜姍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7之犯罪事實。 56 告訴人陳武吉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8之犯罪事實。 57 告訴人劉文溪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29之犯罪事實。 58 告訴人劉美玉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0之犯罪事實。 59 告訴人邱謙鎮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1之犯罪事實。 60 告訴人吳鍶珈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2之犯罪事實。 61 告訴人吳惠珍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3之犯罪事實。 62 告訴人鄭瑛莉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4之犯罪事實。 63 告訴人陳金女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5之犯罪事實。 64 告訴人張彩鳳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6之犯罪事實。 65 告訴人李沛錞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7之犯罪事實。 66 告訴人鄭淑華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二編號38之犯罪事實。 67 告訴人林佳萱書立之申請書、切結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佐證告訴人林佳萱因辦理貸款遭騙取銀行帳戶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68 證人即告訴人林琪堯之父林國仲警詢證述 證明犯罪事實三之犯罪事實 69 告訴人陳帝文書立之申請書、切結書 佐證告訴人陳帝文因辦理貸款遭騙取銀行帳戶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70 告訴人王天明書立之申請書、切結書 佐證告訴人王天明因辦理貸款遭騙取銀行帳戶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71 被害人陸怡潔書立之申請書及切結書 佐證被害人陸怡潔因辦理貸款遭騙取銀行帳戶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72 被害人連嘉隆書立之申請書、切結書 佐證被害人連嘉隆因辦理貸款遭騙取銀行帳戶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73 被害人林勤雅書立之申請書、切結書 佐證被害人林勤雅因辦理貸款遭騙取銀行帳戶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74 被害人林子登書立之申請書、切結書 佐證被害人林勤雅因辦理貸款遭騙取銀行帳戶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75 告訴人張俊文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 佐證附表二編號1之犯罪事實。 76 告訴人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佐證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 事實。 2、佐證告訴人陳帝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做為附表三第二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77 被害人陸怡潔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佐證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 2、佐證被害人陸怡潔之永豐銀行帳戶做為附表三第二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78 告訴人林琪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佐證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2、佐證告訴人林琪堯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做為附表三第一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79 被害人連嘉隆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佐證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 事實。 2、佐證被害人連嘉隆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做為附表三第二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0 告訴人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佐證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事實。 2、佐證告訴人林佳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做為附表三第一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1 告訴人王天明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佐證附表一編號6之犯罪事實。 2、佐證告訴人王天明之第一銀行帳戶做為附表三第一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2 被害人林勤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佐證附表一編號7之犯罪事實。 2、佐證被害人林勤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做為附表三第一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3 簡伯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簡伯瑋提供簡伯瑋中信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收受詐欺款項及洗錢之用之事實 84 盛昱公司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廖昱穎提供盛昱公司中信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第二層、第三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5 張紹清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張紹清提供張紹清中信帳戶予被告孫國益作為附表三所示第三層、第四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6 林瓘宇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林瓘宇提供林瓘宇中信帳戶予孫國益作為附表三所示第三層、第四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7 劉可筑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劉可筑提供劉可筑中信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第三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8 李文傑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李文傑提供李文傑中信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第二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89 風益公司中信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吳紫熒提供風益公司中信帳戶作為附表三所示第二層洗錢帳戶之事實。 90 被告孫國益犯罪事實部分之手機數位鑑識採證報告及手機頁面截圖 1、證明被告孫國益在本案擔任指揮者、工作分配者、運作規則制定者角色之事實。 2、證明被告孫國益操作被告陸佳誠網路銀帳戶將詐騙所得兌換成虛擬貨幣之事實。 3、證明被告孫國益與「俊哥」共同主導本件詐騙集團,並將犯罪所得透過被告簡伯豪、張紹清等人之帳戶轉出,並以虛擬貨幣計算犯罪所得之事實。 4、證明被告孫國益指揮被告簡伯瑋測試人頭帳戶,被告簡伯瑋並負責向被告孫國益回報曾瑞祥、黃鴻達、李騏亦、簡伯豪、張紹清、周聰明等人頭帳戶狀況及餘額之事實。 5、證明被告孫國益提供林瓘宇、陸佳誠、張紹清、簡伯瑋、劉可筑等人之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91 被告曹邵安使用之行動電話數位採證分析報告 1、證明被告曹邵安使用之手機曾登入「王子」、「米湯」、「陳大維」、「王子」、「shao_an」、「An」帳號之事實。 2、證明被告曹邵安手機內存有被害人林勤雅、王天明、林佳萱、連嘉隆、林琪堯、陸怡潔、陳帝文、何玟卉、陳偉傑等人個人資料、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事實。 3、證明被告曹邵安手機內有被害人陳帝文、陸怡潔、林佳萱、王天明、林勤雅等證件照片及簽立貸款文件影片檔案之事實。 4、證明被告孫國益在本案為指揮者角色之事實。 92 被告陳韋霖使用之行動電話數位採證分析報告 1、證明被告陳韋霖以「陳韋霖」、「霖」、「Kevin Huang」、「L」、「W.lin219」帳入帳號之事實。 2、證明被告孫國益(大冰奶)曾向被告陳韋霖提及收取被害人陳帝文、陸怡潔銀行存摺,及收取人頭帳戶1本6萬元等事實。 3、證明被告孫國益在本案為指揮者角色之事實。 93 被告張志綱犯罪事實部分之手機數位鑑識採證報告 1、證明被告張志綱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為「歡喜」、「貝吉塔」之事實。 2、證明被告張志綱負責在TELEGRAM群組依被告孫國益指示其轉帳時間、金額、對象,並於轉帳後至群組回報之事實。 3、證明被告張志綱負責在群組回報人頭帳戶餘額、是否為警示帳戶,及安排將收取之詐騙款項換成虛擬貨幣等事實。 4、證明被告張志綱以被告孫國益提供之手機、銀行帳號、密碼操作趙立翔、葉頌平、陸佳誠、賴韋滔、林瓘宇、羅勤芳、黃鴻達、陳碧玉、曾瑞祥、李明陽、李騏亦、簡伯豪、張紹清、周聰明等人頭帳戶網路銀行,將詐騙所得贓款進行層層轉匯後兌換成虛擬貨幣,以人頭帳戶手機內之虛擬貨幣「imtoken」APP將虛擬貨幣轉發予被告孫國益之事實。 5、證明被告孫國益在本案為指揮者角色之事實。 94 臺北市○○區○○街00號附近監視器翻拍照片、臺北市○○區○○街00號美廉社店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佐證犯罪事實四之犯罪事實。 95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1、佐證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2、佐證被告陳韋霖、曹邵安向告訴人林琪堯收取附表一編號3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之事實。 9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1年3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附表四所示之扣押物 佐證員警於111年3月1日19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在被告陳韋霖、曹邵安身上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之事實。 9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1年3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提款憑證 佐證告訴人林琪堯自附表一編號3帳戶提領77萬9,962元予員警查扣之事實。 9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195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1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五所示之扣案物、扣押物照片 佐證在被告孫國益住處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之事實。 9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聲搜字第420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1年6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六所示之扣案物、扣押物照片 佐證在被告張志綱住處扣得附表六所示之物之事實。 100 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04、905號影卷1份 佐證附表一之二編號11之犯罪事實。 10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1年6月9日張志綱涉嫌詐欺、洗錢防制法案偵查報告、111年8月10日孫國益等人涉嫌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偵查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1年4月26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孫國益111年6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孫國益身分比對資料、張志綱111年6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志綱身分比對資料、廖昱穎於111年2月11日自盛昱公司中信帳戶臨櫃提領160萬元現金之監視器影像及提領單據、告訴人張俊文提供之匯出匯款憑證及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年11月1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23027262號函及所附被害人資料及金流表光碟、本案涉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流卷)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102 張紹清111年4月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瓘宇111年4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文傑111年6月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陸怡潔111年3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紫熒111年4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風益公司基本資料、趙立翔111年7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葉頌平111年7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羅勤芳111年7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明陽111年6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佳萱111年3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帝文111年3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連嘉隆111年3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勤雅111年3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王天明111年3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佐證附表一之犯罪事實。
二、論罪: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尤其是電信流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孫國益坦承集團成員所騙取之人頭帳戶均交由渠後,再由其交予被告張志綱、簡伯豪操作網路銀行,並再經層層轉帳後段換成虛擬貨幣轉交境外之「俊哥」、「姊」,且被告張志綱、陳韋霖、曹邵安均一致供稱係受被告孫國益指揮從事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孫國益係基於核心地位,負責居中協調、聯繫境外金主與臺灣地區犯罪組織成員,並指示組織成員執行蒐集帳戶、操作網路銀行、臨櫃與持卡提款、交付贓款等各項工作,且統一由其收取臺灣地區之贓款後交付予上游,故其為串接起各類分工之重要節點甚明,足認被告孫國益應為指揮犯罪組織之人,並非僅聽取號令而為行動之一般成員。
㈡核被告孫國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孫國益與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按指揮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參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立法理由,一經參與、指揮該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犯罪即屬成立,且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被告孫國益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首次詐欺犯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應認其係以一指揮詐欺組織,期間並分工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為,係出於1個犯意,實行1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該當於指揮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即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故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而就其餘犯行,皆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孫國益所犯1個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45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張志綱、簡伯豪、陳韋霖、曹邵安就犯罪事實一㈠、㈡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張志綱、簡伯豪、陳韋霖、曹邵安就上開詐欺犯行與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張志綱、簡伯豪、陳韋霖、曹邵安就首次其詐騙各該告訴人之行為過程中,意欲詐得被害人之財物,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之時間、地點,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應認屬同一行為。從而,被告張志綱、簡伯豪、陳韋霖、曹邵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張志綱、簡伯豪、陳韋霖、曹邵安所犯共計46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簡伯瑋就附表一之二編號11及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簡伯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簡伯瑋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又核被告簡伯瑋就犯罪事實二、㈦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簡伯瑋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嫌。被告簡伯瑋上開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張紹清、林瓘宇、劉可筑、李文傑、吳紫熒、陸佳誠
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張紹清、林瓘宇、劉可筑、李文傑、吳紫熒、陸佳誠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嫌。
㈥核被告孫國益、陳韋霖、曹邵安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嫌。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孫國益、陳韋霖、曹邵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犯行與前揭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等人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及附表五查扣之現金
、自用小客車,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附表四、五、六查扣之手機、筆記型電腦、SIM卡、電腦主機為供犯罪所用之犯罪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 嘉 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 旻 祥附表一:騙取帳戶明細編號 被害人 事由 詐騙時間、地點 銀行別及帳號 遭詐騙物品 1 陳帝文 (已提告) 申辦貸款 111年1月14日14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全家便利商店汐止青山店)前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2 陸怡潔 (未提告) 申辦貸款 111年1月14日16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大同分行)前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預付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3 林琪堯 (已提告) 申辦貸款 111年1月28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4 連嘉隆 (未提告) 申辦貸款 111年2月16日12時,在基隆市暖暖區碇內街192巷內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5 林佳萱 (已提告) 申辦貸款 111年2月21日15時50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前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電信門號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6 王天明 (已提告) 申辦貸款 111月2月22日15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松山分行)前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7 林勤雅 (未提告) 申辦貸款 111年2月23日15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南港分行)前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8 林子登 (未提告) 申辦貸款 111年1月18日後某時,在台新銀行某分行外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附表一之二:自願提供帳戶明細編號 帳戶所有人 帳號 收簿手 1 張紹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孫國益 2 林瓘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孫國益 3 劉可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4 李文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曹邵安、陳韋霖 5 風益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紫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游庭瑋 6 趙立翔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曹劭安 7 葉頌平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曹邵安 8 羅勤芳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曹邵安 9 李明陽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鄭益修 10 陸佳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孫國益 11 黃鴻達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簡伯瑋 12 簡伯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附表二:投資及交友詐騙被害人明細編號 被害人 詐欺原因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1 張俊文(已提告) 交友詐欺 110年10月21日9時34分 25萬元 臨櫃匯款 趙立翔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 蕭三元(已提告) 交友詐欺 110年11月1日10時 2萬2000元 臨櫃匯款 羅勤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4日10時 2萬元 3 周淑美(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0年11月4日10時41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鴻達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4日10時43分 5萬元 4 史施志傑(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0日9時34分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金山(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0日10時24分 1萬3900元 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張隆翔(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0日10時31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0日10時39分 2萬8000元 111年1月20日10時42分 7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李正義(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2日11時22分 42萬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姚誼嬬(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4日15時30分 30萬元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鄭少華(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4日9時11分 20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李建全(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4日11時24分 3萬6000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陳鳳舉(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4日11時48分 30萬元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呂鳳妙(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5日9時21分 50萬元 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王漢煌(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5日10時18分 3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7日9時26分 50萬元 14 曾俊評(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5日14時55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張凱翔(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6日12時36分 11萬911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盧姈芬(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6日15時19分 44萬元 臨櫃現金存款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7日15時28分 106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洪卉鈴(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6日15時8分 34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林雯香(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7日12時50分 10萬元 深坑郵局現金存款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洪子寓(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1月27日14時53分 10萬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黃梅(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7日12時38分 13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9日14時39分 25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0日13時19分 2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1日15時38分 98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李思穎(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7日12時56分 19萬25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5日10時29分 5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5日10時31分 3萬2500元 111年2月15日11時16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15日11時17分 3萬2,500元 22 張良平(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8日7時43分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8日7時45分 3萬元 111年2月18日9時35分 18萬元 111年3月1日10時 68萬元 23 李欣怡(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8日9時 5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8日9時2分 5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1日11時52分 50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6日10時59分 30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0時38分 133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邱衣翎(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11日15時15分 2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4日9時51分 5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4日15時50分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楊淑惠(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14日11時55分 19萬8000元 玉山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26 謝珪如(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2日12時54分 2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琪堯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27 陳宜姍(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3日13時53分 8萬元 臨櫃匯款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28 陳武吉(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3日14時40分 5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29 劉文溪(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3日14時1分 231萬81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劉美玉(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4日9時20分 116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1 邱謙鎮(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4日12時40分 120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吳鍶珈(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5日9時55分 13萬元 花蓮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吳惠珍(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5日10時58分 85萬元 臨櫃匯款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4 鄭瑛莉(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5日10時20分 300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天明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5 陳金女(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5日12時 25萬元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萱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張彩鳳(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5日13時7分 5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7 李沛錞(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2月25日15時21分 100萬元 臨櫃匯款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8 鄭淑華(已提告) 投資詐欺 111年3月2日12時38分 146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勤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被害人對照人頭戶轉帳金流編號 附表二 被害人 第一層 人頭帳戶 第二層 人頭帳戶 第三層 人頭帳戶 第四層 人頭帳戶 第五層 人頭帳戶 1 張俊文 趙立翔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葉頌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陸佳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蕭三元 羅勤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頌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周淑美 黃鴻達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明陽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 史施志傑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金山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張隆翔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李正義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盛昱企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姚誼嬬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鄭少華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李建全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陳鳳舉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呂鳳妙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王漢煌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曾俊評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張凱翔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盧姈芬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洪卉鈴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林雯香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洪子寓 陳帝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黃梅 林琪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陸怡潔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盛昱企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可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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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連嘉隆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可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陳武吉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連嘉隆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可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劉文溪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文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可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劉美玉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文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邱謙鎮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連嘉隆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吳鍶珈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風益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吳惠珍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風益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鄭瑛莉 王天明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文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可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瓘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陳金女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風益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張彩鳳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風益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可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李沛錞 林佳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風益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鄭淑華 林勤雅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連嘉隆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可筑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伯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紹清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海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四:於111年3月1日19時6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扣
得之物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1 防狼噴霧槍 1把 曹邵安、陳韋霖 2 折疊刀 1把 曹邵安、陳韋霖 3 棒球棍 1根 曹邵安、陳韋霖 4 電腦主機 1台 曹邵安、陳韋霖 5 SONY主機64G隨身碟 1顆 曹邵安、陳韋霖 6 遠傳SIM卡 41張 曹邵安、陳韋霖 7 台灣大哥大SIM卡 13張 曹邵安、陳韋霖 8 本票 1本 曹邵安、陳韋霖 9 申請書(貸款) 14張 曹邵安、陳韋霖 10 邵明德自然人憑證 1張 曹邵安、陳韋霖 1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曹邵安、陳韋霖 12 陸佳誠印章 1枚 曹邵安、陳韋霖 13 陸佳誠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曹邵安、陳韋霖 14 SI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張 曹邵安、陳韋霖 15 SP隨身碟 1顆 曹邵安、陳韋霖 16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 1支 曹邵安 17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曹邵安 18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陳韋霖 19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陳韋霖 20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陳韋霖附表五:111年3月25日在被告孫國益新北市○○區○○街000號
11樓住處扣得之物編號 品名 數量 查扣地點 1 現金 100萬元 客房A抽屜內 2 現金 1萬4,000元 客房A桌面 3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客房A桌面 4 SIM卡(卡號000000000000) 1張 客房A桌面 5 IPHONE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黑】、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玫瑰金】、另一支白色) 3支 客房A桌面 6 SIM卡 9張 客房A衣櫥包包內 7 現金 40萬 客房B箱子上 8 現金 98萬2,000元 客房B箱子內 9 筆記型電腦 1臺 客房B桌上 10 平板電腦 1臺 客房B桌上 11 點鈔機 1臺 客房A桌上 12 現金 5萬6,000元 餐桌上 13 現金 4萬8,900元 餐桌上 14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3支 客房A桌上 15 筆記型電腦 1臺 客房B桌上包包內 16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卡號3LN155T357874、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孫國益身上 17 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號碼:WDD0000000J089684) 1台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2樓停車場 18 自用小客車(含鑰匙1支、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號碼:WBA4F7C36HG787597) 1台 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2樓停車場 19 辣椒槍(含子彈12發) 1支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0 SIM卡 1張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1 商業本票 2本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2 商業本票 5張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3 借據 1張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4 買賣契約書 1張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5 借款契約書 1張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6 各式契約書 8張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7 中古汽車合約書 1張 BKM-6789號自小客車後車廂 28 電腦主機 1臺 客房A桌上附表六:被告張志綱住處扣得之物編號 品名 數量 1 IPHONE X手機(序號C39VNGOMJC2H、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2 IPHONE 12 PRO手機(序號F17F2CD90D91、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3 IPHONE XR手機(序號C89XM4X0KXK9、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4 筆記型電腦 1臺 5 讀卡機 2個 6 全新LV名片夾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