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宏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882號),被告於審理期日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50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柯宏宇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柯宏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住
處,代胞妹柯雪柔簽收其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後核發寄至該址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信用卡),詎柯宏宇於簽收後並未將本案信用卡轉交柯雪柔,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擅自將之侵占入己。
㈡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商店,佯以其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以感應(免簽名)方式盜刷本案信用卡為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消費,致該等店員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予柯宏宇,足生損害於柯雪柔、附表所示商店及國泰世華銀行。
二、案經柯雪柔、國泰世華銀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宏宇所坦承不諱(易字卷第259至262頁、273至27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柯雪柔之證述(偵卷第13至15頁、123頁)、證人即被告父親柯定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21至23頁)、證人即被告繼母白美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9至20頁)、證人即全家超商店員林欣茹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25至26頁)、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陳素麗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7至18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61至67頁)、證人林欣茹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第27至3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偵卷第31至33、69頁)、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偵卷第35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偵卷第37頁)、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偵卷第39頁)、刷卡及消費單據(偵卷第41至57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
罪,另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就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惟本案信用卡經國泰世華銀行寄送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後,係由被告代告訴人柯雪柔進行簽收,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偵卷第35頁)可查,是被告為自始持有本案信用卡並變更為所有意圖,尚非破壞告訴人柯雪柔對於本案信用卡之持有狀態,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所不符,惟因竊盜罪與侵占罪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尚無差異而具有同一性,且經本院告知被告涉犯上開罪名(易字卷第144頁、273頁),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一編號4至8、附表一編號10至1
1、附表一編號12至14、附表一編號15至18、附表一編號19至21、附表一編號22至23、附表一編號24至25、附表一編號26至28、附表一編號29至30、附表一編號31至32、附表一編號33至34、附表一編號36至39所示時、地,分別接續盜刷本案信用卡消費財物,分別係出於相同目的,於密接時間、地點,以多次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是其就上開部分各應論以一罪。
㈣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在時間
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可按,其正值青壯年,非無自我謀生能力之人,卻完全不思依憑一己之力,循合法、正當途徑滿足個人經濟、生活或玩樂所需,而以前揭方式盜刷本案信用卡並進行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消費,顯見被告之法遵循意識低落,亦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未與告訴人柯雪柔、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失,併參酌本案犯罪情節、目的、手段、被告盜刷信用卡之金額,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從事工地工人,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易字卷第2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是被告所犯數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因詐欺、侵占等案件有其他案件經法院審理中或判決確定,依上說明,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三、沒收之說明㈠被告使用本案信用卡消費所得之財物共計67,292元,核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侵占之本案信用卡(已扣案)固亦為其犯罪所得,然
該卡片本身財產價值低微,且經告訴人柯雪柔辦理停卡(偵卷第123頁),倘予宣告沒收、追徵,除另耗費勞力開啟刑事執行程序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性、罪責評價均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致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序號 交易日期 時間 消費金額 (新臺幣/元) 特約商店名稱 特約商店地點 1 2024/1/25 17:10 2,000 統一超商-金崙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2 2024/1/25 17:09 2,000 統一超商-金崙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3 2024/1/25 17:09 729 統一超商-金崙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4 2024/1/25 16:57 2,065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5 2024/1/25 16:54 250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6 2024/1/25 16:53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7 2024/1/25 16:53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8 2024/1/25 16:52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9 2024/1/25 22:40 1,783 統一超商-金崙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10 2024/1/25 22:27 2,000 統一超商-金沙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 2024/1/25 22:27 2,000 統一超商-金沙 新北市○○區○○路000號 12 2024/1/25 22:20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13 2024/1/25 22:19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14 2024/1/25 22:19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15 2024/1/25 22:08 2,0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16 2024/1/25 22:06 3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17 2024/1/25 22:05 3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18 2024/1/25 22:05 2,0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19 2024/1/26 09:24 1,000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20 2024/1/26 09:24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21 2024/1/26 09:23 2,265 全家超商淡水新崙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22 2024/1/26 03:31 2,000 統一超商-金沙 新北市○○區○○路000號 23 2024/1/26 03:30 2,000 統一超商-金沙 新北市○○區○○路000號 24 2024/1/26 03:26 7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25 2024/1/26 03:25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26 2024/1/26 03:18 2,000 全家超商-淡水銘崙 新北市○○區○○路0號1樓 27 2024/1/26 03:17 1,000 全家超商-淡水銘崙 新北市○○區○○路0號1樓 28 2024/1/26 03:17 2,000 全家超商-淡水銘崙 新北市○○區○○路0號1樓 29 2024/1/26 03:10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淡海店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30 2024/1/26 03:09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淡海店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31 2024/1/26 14:01 1,0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32 2024/1/26 14:00 1,9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33 2024/1/26 13:55 2,000 統一超商-鯊魚 新北市○○區○○路000號 34 2024/1/26 13:55 2,000 統一超商-鯊魚 新北市○○區○○路000號 35 2024/1/26 18:49 2,000 全家超商淡水沙崙店 新北市○○區○○里○○路000號 36 2024/1/26 18:42 2,0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37 2024/1/26 18:41 2,0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38 2024/1/26 18:40 2,0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39 2024/1/26 18:40 2,000 統一超商-淡海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損失總額 67,292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 2 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 3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 4 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 5 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 6 如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 7 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 8 如附表一編號22、23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 9 如附表一編號24至25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26至28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29、30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31、32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33、34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36至39所示之行為 柯宏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