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W000A113643A指定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輔 佐 人 AW000A113643B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代號A000000000004A之成年男子(姓名詳卷,下稱被告)與代號A000000000004號之成年女子(姓名詳卷,下稱B女)係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渠等感情失和,詎被告竟違背B女之意願,在渠等同居住處內(地址詳卷),基於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住處內,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1次,及強制猥褻B女5次。因認被告就上開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又對配偶犯刑法第221、22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29條之1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被告為起訴書附表所示行為時,與B女為夫妻關係(二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12日離婚登記,參本院卷第79頁和解筆錄、第85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按(本院卷第83至84頁),依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皓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起訴書附表:
編號 時 間 A男強制性交或猥褻B女之方式 B 女 抵 抗 方 式 1 113年6月19日2、3時許 A男徒手撫摸B女大腿至生殖器、胸部、腰部、臀部,以其陰莖插入B女之陰道內。 B女口頭向A男稱不要,以腳踢、以手推開A男,然仍無力抗衡A男以陰莖插入B女陰道之行為,直迄B女向A男稱其很痛不舒服,A男才停止性交動作。 2 113年6月25日13時許 A男徒手撫摸B女之生殖器。 B女口頭向A男稱不要,以手推拒A男。 3 113年6月26日17時許 A男擁抱、隔著衣物徒手撫摸B女身體、生殖器,並親B女臉部。 B女閃避A男,假裝吐A男口水並叫A男走開,以腳踢開A男。 4 113年7月18日2時許 A男徒手撫摸B女大腿至生殖器。 B女口頭向A男稱不要,用腳踢A男,直至B女叫小孩拿枕頭到旁邊睡,A男才停止猥褻動作。 5 113年8月8日12時45分許 A男隔著衣物徒手撫摸B女生殖器,親B女嘴巴,隔著衣物以其生殖器磨蹭B女之生殖器。 B女口頭向A男稱不要,以手推開A男。 6 113年11月5日8時20分許 A男隔著衣物徒手撫摸B女胸部、生殖器,親B女,咬B女的背,擁抱B女,故意發出喘息聲音。 B女以手肘頂A男以反抗,於反抗時撞到小腿膝蓋瘀青,持吹風機作勢要打A男,拉扯A男配戴之金項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