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D000-A114163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劉迦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D000-A114163C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9時59分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審理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