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 告 D女 姓名、住所詳卷被 告 顏立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許凱翔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