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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交易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聖聰選任辯護人 葉子瑋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戴聖聰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5年10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戴聖聰與告訴人即同案被告黃辰宇於115年10月22日就本案刑事告訴部分達成和解,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家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