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友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吳友彬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