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范惠芳被 告 郭耀芬
大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 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耀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范惠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郭耀芬暨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大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乃被告郭耀芬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大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