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陳志揚被 告 劉雅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雅萍被訴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陳志揚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雖均經駁回,然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