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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吳俊霖被 告 李政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參本院民國115年5月12日準備程序及訊問筆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