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賴俊樓被 告 林明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古御詩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