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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黃辰宇被 告 戴聖聰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1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聖聰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辰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於訊問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訊問筆錄存卷可查(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09號卷第96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吳天明法 官 周家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9